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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廊坊师范学院国家公派出国研修选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2日 点击数:
为适应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水平,保证我校国家公派出国研修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公派出国研修人员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国家其他项目选拔,赴国(境)外教育研究机构留学、培训、研修的人员,其资助期限按项目规定执行。
第二条 国家公派出国研修人员的选派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以致用、精选精派”的原则,公派出国研修工作要服从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服从学科建设与事业发展的需要,服从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三条 国家公派出国研修人员必须按期回国。因研修任务需要,确需延期的,研修人员须在征得学校同意后方可向选拔单位提出延期申请。
第四条 列入公派出国研修计划的人员,应按时出国研修,否则取消研修资格,5年内不再安排出国;出国研修人员回学校工作满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派出国研修;未经选拔单位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派出国研修。
二、申请者条件
第五条 国家公派项目申请人员除符合选拔单位规定的基本条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勤奋敬业,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2. 遵纪守法,作风扎实,团结协作意识较强,做事积极主动;
3.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申请研修的研究方向与我校重点学科专业规划融合性较好的优先考虑;
4. 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申请国家外国专家局项目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5. 来校工作满2年;与学校签有服务年限协议的,服务期届满后方可申请(以成组配套形式派出的课题组成员除外);
6. 具备一定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英语进行交流与合作研究;
7. 身体健康,能胜任国外研修任务。
三、申请及办理程序
第六条 国家公派出国研修申报工作每年根据选拔单位出国研修项目要求的申报时间进行。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申请表》,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交外事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外事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复核,审核合格的专任教师,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资格审核合格的中层领导干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学校批准同意推荐后,申请人本人按项目要求进行正式申报,外事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报送。
第九条 国家公派出国研修录取人员名单由选拔单位审核公布。
第十条 国家公派出国研修人员按照选拔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一般研修时间不足3个月的,须按因公出国程序办理公务护照,研修时间超过3个月的,可办理因私护照。
第十一条 国家公派出国研修人员要充分利用国家资源的优势,结合自己研究领域的实际,按照国家公派进修“三个一流”的要求,自行联系国外一流的学术机构或一流实验室为研修单位、国际著名教授为导师进行研修工作,资助期限按项目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派出。
第十二条 被录取的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参加相关培训并按要求与选拔单位签订出国协议书。保证金按项目要求由个人缴纳,学校不收取保证金。
四、外语考试及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优先推荐通过外语水平考试(WSK)、雅思考试或符合外语免试条件人员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研修项目。
第十四条 经学校推荐获得国家公派出国进修资格的人员,不符合项目语言条件要求,须按要求参加语言培训的,不得进行脱产培训,培训合格后,相关费用按学校《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规定》(院字〔2014〕62号)予以核销。
五、派出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一旦确定具体出国时间,需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采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出,出国前必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协议书。
第十七条 公派出国研修人员出国(境)前要认真办理本职工作的移交手续,并明确出国进修期间的工作职责和具体目标要求。
第十八条 公派出国研修人员出国前须到外事工作办公室接受保密教育,出国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遵守我国及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尊严,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十九条 公派出国研修人员在国外进修期间应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及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并自觉接受国家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派出国研修人员出国(境)后,需尽快与学校取得联系,告知有效联系方式;在国外进修期间,应与学校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每月向外事工作办公室和所在部门或单位报送研修进度小结,每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外事工作办公室和所在部门或单位报送阶段性研修总结,研修结束回校后1周内向外事工作办公室和所在部门或单位递交《研修情况总结报告》;人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由组织部、教务处、外事工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组成的考核小组对研修人员提交的各期总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其研修任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公派出国研修人员延长进修时间。如需要申请延长进修时间,须提出充分理由,征得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的同意或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提前3个月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或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原则上公派研修人员只能申请延期一次。
第二十二条 公派出国研修人员不得改变研修身份,不得擅自转往第三国,坚决杜绝“游学”、“只访不学”和“携家属和子女一同游学”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公派出国研修人员研修结束后,必须按时回国,回国后及时到学校人事处和外事工作办公室报到。
第二十四条 公派出国研修人员回国返校后,基于其研修期间的工作表现、外方院校的反馈以及考核小组的意见,由人事处牵头进行书面考核,考核的结果与个人奖励绩效的补发和个人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五条 公派出国研修人员在国外研修期间待遇按学校《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规定》(院字〔2014〕62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派出国研修人员回国后应主动承担国际化办学项目下的教学任务,为提升所在部门或单位管理水平及学校的整体双语教学水平贡献力量。
第二十七条 公派出国研修人员,若因个人原因(因病除外)中止或未按期完成研修任务的,应一次性退还学校所支付的费用,五年内不再安排出国进修学习。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派出国研修人员申请因公转因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人提出申请后,由本人回国亲自办理离校手续,不得交由他人代理。国家公派出国研修人员必须先与项目选拔单位结算经济关系并提供已结清经济关系的证明,学校才能受理其因公转因私申请。学校对因公转因私出国人员为校服务期算至出国之日,学校追回出国期间所发工资;服务期未满者,另按入校协议履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公派出国研修人员回国后申请调离学校的,按其与学校所签定的相关服务协议规定执行。
六、出国经费
第三十条 国家公派出国研修的经费处理办法按照选拔单位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国家公派研修人员资助的内容包括国际旅费、学费(培训费)、住宿费、出国期间生活补贴四部分。
第三十二条 已获得选拔单位全额资助的人员,学校不予重复资助;获得选拔单位部分资助的人员,学校提供剩余部分50%的资助,其余部分由研修人员自行承担。
七、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外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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