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选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审核审批、证件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办法所指因私出国(境),包括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探亲、访友、旅游或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从严管理,确保工作责任落实;
(二)坚持教育预防在先,加强日常管理监督;
(三)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四)坚持关心关爱干部,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五)坚持分工协作配合,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实行全员登记备案。党委组织部负责中层领导干部的信息收集,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报送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撤销登记备案。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证件申办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办理证件延期、变更、换发、补发时,需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审批表》,履行校内审批程序,持《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前往公安机关申办证件。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
第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登记保管,严禁违规私自持有。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新申办、补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应于领取证件之日起10日内交由党委组织部保管;因办理签证、签注等事宜需取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遵循一事一办原则,使用证件完毕后,距离出国(境)时间超过10日以上的,须将所持证件交还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待正式出行前再领取。
第九条 因证件遗失不能上交的,须及时提交书面说明,并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第五章 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凡因私出国(境)需领用相关证件的,需填写《廊坊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审批表》,履行校内出国(境)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从学校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层领导干部在回国后10日内,应主动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还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交还证件时,还需填写《廊坊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报告出国(境)情况。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但因故未出国(境)的,需及时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保管。
第六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得违规私自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或公务类活动,特殊情况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应按照学校相关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的时间、事由、前往国家(地区)等事项严格把关。如确因特殊原因临时变更出国(境)计划的,需提前向学校报告。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在国(境)外要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凡违反上述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须按要求将新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和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情况如实报告。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一)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二)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三)未经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
(四)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
(五)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
(六)拒不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
(七)违反其他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