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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
中层领导干部日常管理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01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层干部日常管理工作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强调思想政治和能力建设,强化纪律约束,依法依规管理。

第二章  工作与考勤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的各项决策部署,带头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有关配置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公务活动中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模范执行《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认真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认真落实执行领导干部讲党课和思政课的要求,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为所在党支部讲1次党课,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学期至少给学生讲2课时思政课。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实行坐班制度。 教学单位“双肩挑”干部要正确处理管理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关系,要加大管理工作精力投入,确保有足够时间在岗处理本单位的各项事务;党政管理和教辅单位中层干部一般不安排教学工作,确因教学工作需要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工作量一般每周不超过4课时。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离岗外出,实行请销假制度,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中层正职请假外出,需事先经主管校领导或联系点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党委工作部门正职和院(系)党组织书记请假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行政、教辅单位正职和院(系)行政正职请假由校长审批],填写《中层干部外出报告和请假审批表》或在线上(钉钉)上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中层副职请假1天(不离开廊坊市区),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填写《中层干部外出报告和请假审批表》或在线上(钉钉)上履行请假审批手续;请假2天及以上或者离开廊坊市区,需事先经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或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报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审批,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科研工作副院长报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审批),并向联系点领导报备,填写《中层干部外出报告和请假审批表》或在线上(钉钉)上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中层正职外出时间在1周以上,要委托本部门、本单位1名其他领导主持日常工作,主持日常工作领导不得以主要负责人不在为由延误日常工作。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党群和行政管理部门、教辅单位正副职一般不得同时离开本市。

第六条  请假者按时返校后,须向请假审批人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在假满前及时申请延假;销假、延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或延假手续的,可先电话、短信或口头请假,返校后再补办手续。

第七条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由学校选派的挂职、借调或从事其他工作的中层干部,其派出期间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实行签到考勤制度,应参会的中层领导干部一般不准请假。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必须会前向主办会议的部门请假。

第九条  校党委、校行政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考勤;专项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负责考勤。考勤记录由考勤部门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  中层干部应自觉加强学习,积极参加上级和学校组织的教育培训及理论中心组学习,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素养。学校每年按照上级要求和干部队伍实际,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中层干部要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学校将中层干部每年培训总学时数计入干部培训记录,纳入干部培训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选派参加上级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的中层领导干部,采取个人申报或组织推荐等方式报名,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有关条件和标准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具体参训人员。

按照上级要求选派中层领导干部挂职锻炼或上级组织借调中层领导干部协助工作等,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受理,并报有关校领导研究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中层领导干部参加校外公开选拔,在报名前须向所在单位、部门报告,并向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报考。

第十二条  挂职锻炼干部的日常管理以挂职接收单位为主,挂职期间参加挂职单位的考核。挂职锻炼干部每学期应向所在单位、部门和组织部门书面汇报工作情况。

挂职锻炼干部挂职期满前应对挂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做出全面总结,由挂职接收单位做出鉴定并出具考核意见。挂职期满后,挂职锻炼干部应及时返回学校所在单位、部门报到,所在单位、部门应及时通知学校组织部门。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参加上级安排、学校选派或组织的各类培训项目以外的其他社会化培训项目,须向学校党委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经批准允许参加的,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严禁中层领导干部参加上级明令禁止的高收费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赴国内外高校访学进修等,须事先向人事处、党委组织部递交申请,经学校党委批准同意后,再按学校教职工进修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外出请假手续。中层干部一个任期内脱产学习进修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1年。

中层领导班子中一般不能同时有2名及以上中层干部外出脱产学习。新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任职第一年内不得外出脱产学习(上级调学除外)。

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原则上免去现职,学习期满回校后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

第四章  出国(境)管理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中层领导干部首次申领、换发或补办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均需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组织部门报告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中层领导干部应将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向组织部报告登记,并将证件交至组织部集中保管。中层领导干部换发、补办和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后领出使用,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组织部门保管。

新提任的中层干部须在任职后1周内,将个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送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组织部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后,领取本人因私出国(境)证照,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出请假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和因公出国(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第十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每年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当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及其他涉及自身的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事后30天内按照规定报告。中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组织部门受理。

第六章  报告联络

第十九条  对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获得重大成绩成果、出现突发性重大事件、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等,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要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联系电话如有变动要及时向学校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报备。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未经审批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兼职。经批准兼职的,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证将主要精力用于本职工作,不得因兼职影响应履行的岗位职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中层干部可以兼任与其教学、科研、管理等本职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二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或者由发放单位全额支付给学校财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需向所属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申请,提交《中层干部兼职情况审批表》及兼职单位邀请函等材料;所属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兼职与干部本职工作相关性、兼职数量进行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任届期满继续兼职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所兼任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 

第八章  离任交接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提任、转任、调离、免职、辞职、降职、退休及其他原因离开现任岗位时,应按照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一般应在职务任免决定正式发文10个工作日内完成离任交接。

第二十九条  交接的主要内容

(一)整体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本岗位的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和工作要求;分管范围内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正在进行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安排及执行落实情况;所承担、参与学校或本单位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及重大项目中本人负责部分的完成情况和实施进度;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含历史遗留问题)及今后的设想与建议等。

(二)财务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财务审批权限内的部门经费余额,债权债务情况,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单位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情况等。财务和固定资产的交接要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文件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各类规章制度,重要请示报告,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资料,重要通讯录;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音像制品和有关电子文档,各种统计数据、报表等。

(四)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三十条  交接方式和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牵头,纪委(行政监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配合,负责中层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二)中层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由所在单位组织,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主持并监督交接,必要时可召开工作交接会,参会人员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三)离任干部为移交人,接任干部(临时负责人)为接收人,主持交接工作的校领导为交接监督人。离任干部必须按照离任交接内容,如实填写《中层干部离任交接表》,在离任交接完成后与接任干部、交接监督人共同署名确认。如交接内容过多,离任干部可提供交接清单或交接报告进行详细说明。

(四)办理离任交接手续时,接任干部如有疑问,离任干部应作出解答,有关情况要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交接注意事项和纪律要求

(一)中层领导干部离任时,应本着对学校、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完整的原则进行离任交接。对于无故拒不履行离任交接手续或交接不彻底的干部,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

(二)离任干部对移交事项及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离任交接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须及时、如实向有关领导汇报,协调解决。对离任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离任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同志,要积极配合交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其他中层副职干部的离任交接工作由各单位参照上述要求自行组织。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中层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违反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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