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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01  点击量: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全校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狠抓落实、维护稳定过程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工作失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第三条  容错纠错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谋私、有禁与无禁、集体决策与独断专行的界限,准确把握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支持改革创新、调动干部积极性的关系,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

第四条  实施容错纠错要做到“三个区分开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结合不同阶段不同情况,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历史地、客观地、全面地评价干部,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在实施容错纠错机制的工作中做到“六看”。

(一)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

(二)看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

(三)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四)看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权力。

(五)看履职取向,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规律、急功近利,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

(六)看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放任损失,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坐视不管。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给予容错:

(一)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深化校内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承担试点性和实验性工作实践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二)在落实上级和学校党政决策部署中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三)在推动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学生创新创业、产教融合等工作任务中,因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四)在服务师生员工中,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五)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六)在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的;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可以适用容错情形的。

对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对虽未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客观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的,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予容错

第六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启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问责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时,应同步考虑有无容错情形、是否符合容错条件。

(二)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上述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在责任追究调查阶段,向问责部门提出容错申请。

(三)审核受理。问责部门接到容错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给予解释答复。责任追究实施后,容错申请不再受理。

(四)调查核实。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专家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查清失误错误的性质、程度及原因,并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准确界定、厘清责任,形成调查报告。

(五)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经学校党委审核后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影响范围内公开;属于减责的,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免责或减责,但应当予以解释答复。

(六)结果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认定反馈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送学校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七条  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在以下方面同样看待、不受影响:

(一)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期考核、任职试用期满考核等各类考核;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

(三)评先评优,表彰奖励;

(四)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对给予容错酌情从轻、减轻处理的干部,有影响期的,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素质、现实表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合理安排使用。

第八条  用好宽严相济的处置机制。形成认定结论后,要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妥善处置,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解开干部思想扣子,让干部轻装上阵、积极工作。

(一)强化教育提醒。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个人,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既指出存在问题,又明确改进方向。注重抓早抓小,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防微杜渐,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二)用好“四种形态”。常态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防止小隐患发展为大问题。

(三)真诚关心关爱。相关问责部门对给予容错纠错干部要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开展激勉谈话,帮助干部放下思想包袱,充分体现组织对干部的真心爱护、真诚关怀。

(四)保障干部权益。相关问责部门要注重保障单位和干部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

第九条  坚持纠错与容错并行,对出现的失误及时纠错纠偏,一般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干部主动查找工作失误环节,剖析问题根源,明确对策措施、及时纠错整改。

(二)相关问责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和跟踪督查督办,促进纠错整改,尽力消除影响,避免损失扩大。

(三)相关问责部门对纠错纠偏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纠错纠偏不认真、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再督查、再追责。

(四)涉及容错纠错问题的基层党组织和相关部门要坚持立行立改,深入分析问题原因,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健全相关体制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失误和错误重复发生。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学校纪委监察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党委组织部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容错纠错的干部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党委宣传部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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