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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春集团冀春教育基金会资助贫困优秀大学生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9日  点击数:
为帮助廊坊师范学院文学院部分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大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冀春教育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的条件
1、遵守国家纪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思想道德品质好、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或为学院取得较大荣誉的我院所有在册的本科、专科生。
2、家庭主要成员因重大疾病、伤残或其他因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或享受低保家庭的学生。
3、已经享受社会、企业团体、个人捐助的学生或享受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
二、资助对象的标准
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资助,所需经费由冀春集团冀春教育基金会出资。
对受资助对象进行浮动式管理,每学年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表现确定10名予以资助,如果在受助期间学生家庭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学生本人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学院警告、记过等处分,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予以中止或更换受助人,同时报冀春教育基金会备案。
三、受助学生评定办法
受助学生评定办法由廊坊师范学院文学院负责确定并报冀春教育基金会备案。
四、资助管理和监督
1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金额、资助原因等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或校内网站上公示。建立受资助学生电子档案,并报冀春集团审核备案。
2、廊坊师范学院文学院应建立贫困生档案库,对贫困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定期巡查,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3、受助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冀春集团相关活动,本科毕业后,按照本人意愿,可优先被冀春集团录用为正式员工。
五、资助金发放办法
1、资助金每年发放一次。
2、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
3、本办法自2014年11月26日起实行,由冀春集团冀春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