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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5日 发布人:校园规划与建设处 来源: 点击数:
院字〔2016〕72号
廊坊师范学院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第17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三条 工程项目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或盖章。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或盖章。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或盖章。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规划验收、工程消防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验收、防雷装置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环保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学校基建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专家库中抽取质量专家组成专家评价验收组,并根据监督机构批准的验收日期组织竣工验收。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质量专家组成的专家评价验收组做出验收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七条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章 工程项目质量保修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九条 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3.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校基建工程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约定。
第十一条 工程质保期内出现的问题,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学校基建工程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维修。属人为损坏、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及低值易耗品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在保修期间,学校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要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要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学校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十四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经使用单位、基建工程管理部门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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