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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支付(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试 行)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5日 发布人:校园规划与建设处 来源: 点击数:
院字〔2016〕71号
廊坊师范学院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九届第15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工程价款支付的管理。
第二章 工程价款核算依据
第三条 建设工程价款的核算依据如下:
1.建设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
2.设计文件、工程变更及经审定的现场签证;
3.工程审计报告;
4.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第三章 工程预付款支付
第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生效后,可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额度按合同约定执行,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第五条 工程预付款须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抵扣方式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工程进度款支付(验工计价)
第六条 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支付额度一般为按工程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造价的80%支付。
第七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须验工计价。
第八条 工程进度款验工计价程序
1.施工单位根据已完成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提交阶段工程形象进度表(月进度或季进度),由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审核。
2.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核后的阶段工程形象进度表完成对应的工程预算编制,并填报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经监理单位核实后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学校基建管理部门。
3.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将阶段工程预算和工程款支付报审表提交学校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工程进度款审计,审计机构出具工程款支付核定意见书。
4.根据审计机构审计后的工程进度款,扣除相应款项后,作为须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5.学校基建部门依照财务管理制度逐级审核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办理工程款支付。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已完工未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验的工程;
2.超出施工图或超出已批复变更设计的工程;
3.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
4.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未整改的工程;
5.未按合同约定分包、转包的工程;
6.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7.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
8.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工程竣工结算支付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工程结算,并向监理单位申报。
2.监理单位进行认真审核,将审核后的结算书及相关资料送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审核。
3.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工程审计,并出具工程审计报告。
4.工程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向财务及基建管理部门提供原件各一份,作为财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支付的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工程审计报告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的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六章 质量保证金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审计后工程总价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参照本办法确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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