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建设工程暂估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5日 发布人:校园规划与建设处 来源: 点击数:
院字〔2016〕67号
廊坊师范学院
建设工程暂估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以暂估价列入基建项目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的管理,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第54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中以暂估价列入的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专业工程的分包管理。
第三条 基建项目清单中应尽量不出现暂估价项目,如确有价格浮动较大、无法定价的项目,在工程招标前应报学校审核后列入暂估价清单。
第二章 工程暂估价调整的概(预)算审核
第四条 对暂估价调整首先进行项目概(预)算审核。如超项目概(预)算且工程必须发生的,要按项目投资批复程序履行增加概(预)算批准手续;无批准的超概(预)算工程禁止施工。
1.严格控制增加概(预)算,不属于工程必须发生和必要的项目,一律按照概(预)算执行。
2.概(预)算估算值由基建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由审计部门汇同基建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3.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经济活动审批流程,将暂估价调整意见报学校领导或相关会议研究,待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暂估价依法招标程序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中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依法组织招标。
第六条 暂估价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专业工程暂估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材料、工程设备等货物的采购,暂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中以暂估价列入的材料、工程设备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中以暂估价列入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九条 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需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
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四章 暂估价认质认价程序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中暂估价的规模达不到依法招标标准的,学校以认质认价程序对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的价格予以确认,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项目认质认价小组。组长由分管基本建设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审计、财务、基本建设管理、国有资产及后勤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使用单位和技术经济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认质认价小组的成员部门安排专人组成询价小组。询价小组通过市场调研、考察或电话、网络询价等方式及时掌握相关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的市场价格,为暂估价最终价格的确定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材料、工程设备认质认价程序如下:
1.由承包方依据施工图及设计要求向认质认价小组提供不少于3种与暂估价价格相当且质量资料齐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并填写材料、工程设备认质认价申请表。
2.监理单位对承包方拟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种、数量、技术参数进行审核。
3.由认质认价询价小组对拟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进行询价,必要时可有针对性地进行实地考察。
4.由基建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认质认价会议,各成员部门应至少委派1名评委参加认质认价会。承包方对拟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询价小组汇报询价的过程及结果,认质认价评委综合评判确定需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牌或厂家,并确定价格,形成认质认价确认表。
5.经认质认价小组评委选定的材料、工程设备要进行封样。认质认价确认表下发给承包方和监理单位,由承包方按照封样采购,监理单位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专业工程的认质认价程序可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印发
|
||||||||
版权所有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廊坊师范学院校园规划与建设处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观看以取得最佳效果
学校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爱民西道100号 邮政编码:06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