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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印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03日 点击数:
廊坊师范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年3月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接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专接本学生还需持专科毕业证书原件)等,按规定的期限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及时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包括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休学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和请假时间不能超过2周。新学年开学时,需持学校财务部门开具的交款凭证或银行交款凭证办理注册手续。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只有经过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经确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暂缓注册,待学费全部交齐后填写《学籍注册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注册。
开学2周后,未请假和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或虽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或五年,专接本专业学制为二年,专科专业学制为二年或三年。各专业均按学制制定专业培养方案。
专业教学采取弹性学习年限。二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二至四年,三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五年,二年制和三年制学生不能提前毕业;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七年,五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八年,四年制和五年制学生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经批准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其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八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本人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向学校提出提前或延迟毕业申请。本科学生在学制内因提前修满学业内容且学分绩点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因学业成绩在学制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各类学生均可申请延期毕业,延期年限以第七条规定的学习年限为标准。
第四章 考 勤
第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上课、考试、实习、设计、劳动、军训等均实行考勤管理。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如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的,需在缺勤起始日之后的2天内办理补假手续。不请假或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课时计算。
第十条 学生考勤的管理
(一)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学生考勤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学生考勤的日常管理、教师考勤与学生出勤资料的整理与收集、数据的统计与分析、考勤与出勤结果的公布、缺勤学生的警示和旷课学生的事因调查,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具体负责,由班级辅导员协助进行管理。任课教师应依据开课计划和课程表,按教务处正式下达的专业班级学生名单或选课后的教学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记载,并按二级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交学生的出勤情况。
第十一条 请假
(一)学生因故应当请假时,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请假单》。病假要有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事假和公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请假时间在1周内由班主任或者辅导员批准;1周以上2周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2周以上由各二级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三)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训期间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
(四)请假的学生回校后,要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销假,否则按无故旷课处理。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或者续假手续的学生应及时告知所在二级学院,回校后在2天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免修、免听和少听课,要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少听课时,要说明缺课时间,并由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通知任课教师。学生少听课,其到课率应达到课程学时的二分之一及其以上;到课率达不到二分之一及其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按重修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本科学生的学分绩点按《廊坊师范学院本科学分制实施细则》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形式由各二级学院具体确定,并列入教学计划。考核成绩的评定方式分为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单元测试等)为辅,一般平时成绩占20%,期末成绩占80%;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也可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宜的比例,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成绩评定办法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
毕业实习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表现采用五级分制进行综合评定。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在审阅论文和答辩的基础上,对学生论文的质量写出评语,并由答辩委员会集体评定相应的成绩。评语存入档案,成绩采用五级分制。
第十五条 课程门数的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各按一门必修课程计算。
第十六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标准,结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依据学生的日常表现,采取个人小结与师生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写出有关该生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七条 体育课的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大学体育》是必修课,学生应按照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及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参加考核。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二)体育课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考核成绩均合格者,给予相应的成绩或学分,准予毕业。其中任何一项不合格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三)因身体原因(病、残、弱等)不能上体育课或不能参加《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须经本人申请,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教务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参加以康复和保健为主的体育课或免于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但体育课不能免修,教师可根据学生出勤情况和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 免修与免考
(一)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方式已掌握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免修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与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并商定考试时间和方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考核方式可采取随班、插班考试,也可单独出卷考试。考核不及格课程不予补考,按重新学习处理。
(二)学生通过由国家权威机构考试并获得合格资格证书,足以证明本人已掌握了某门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和免考,填写《免修和免考申请表》。免修和免考课程成绩由所在二级学院确认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三)不属于免修与免考的课程范围:①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教育课、体育课、课程设计和实验课;②军训、劳动、实习和见习等实践性课程。
第十九条 缓考
(一)学生因疾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或特殊原因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经二级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一般不准因事缓考。
(二)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的第二至三周之内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对待。缓考不及格课程不予补考,按重修课程处理。
(三)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凡因本人急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如直系亲属亡故等)来不及事先提出请假者,应告知辅导员记录在案,事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条 考核中旷考、严重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成绩无效”记载,并注明“旷考无效”、“严重违纪无效”、“作弊无效”等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该门课程一律按重修处理。考核违纪、作弊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修(补修)
(一)学生无故缺课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欠交作业、实验报告等次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时,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应予以重修。
如果缺课时数是经过学校批准请假,且达不到休学条件的,该门课程按补修处理,补修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补修考核不及格课程不予补考,按重修课程处理。
(二)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补考1次,也可以放弃补考直接重修。补考缺考,不再安排补考,按重修处理。
(三)学生因转学转入我校、或校内转专业、或休学后复学等原因,如新转入的年级专业已开设过的课程本人没有修读,该生应在后续阶段学习过程中补修前一阶段没有修读过的课程。
如新转入年级专业已开设过的相同课程在前一学习阶段考核不合格,该门课程应按规定予以补考或重修。
如前一学习阶段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新转入的年级专业不开设该门课程,此门课程由学生自愿决定是否补考或重修,不计入补考门次。
(四)对于因各种原因考核不合格课程需要重修(补修)的学生,需根据二级学院开课计划(原则上是该学期有专业开设此门重修课程)和本人该学期的学习状况,在每学期开学的3天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重修(补修)申请,填写《重修(补修)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自行办理者,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说明原因,由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人员办理。
(五)需重修(补修)的课程一般采用插班学习的方式进行,也可参加学校专门开设的教学班学习。如某门课程申请重修(补修)的学生达到或超过15人,可开设专门的教学班。需重修(补修)的课程如在后续年级中不再开出,学生可在所在二级学院指定的教师辅导下自学该门课程并参加考核。
(六)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在基本学制内继续重修直至重修合格,重修次数不限,但每学期申请重修(补修)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门,周学时不能超过32学时。
(七)重修(补修)课程的教学要求同正常教学要求相同。重修(补修)课程按相关规定缴纳重修(补修)费用。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一般不准转专业或转学。如需转专业或转学,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确认不适合或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确认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可视情况转入专科学习;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入学满一学期后可申请转入同年级其它专业学习。入学一学年后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只能申请转入其它专业的一年级学习,否则不予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一经批准,不再更改。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在每学期末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需法定监护人签字),并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
(二)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拟转入二级学院考核同意,经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三)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批准后的2周内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转学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提供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二)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批准后的2周内办理。学生持《高等学校转学确认表》到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并转交学籍档案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单;
(二)因专长而要求转专业者,需提供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参加省级以上竞赛的获奖证书;
(三)因身体原因要求转专业或转学者,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四)因特殊原因要求转专业或转学者,要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新生未在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学习时间即将进入毕业学年度的;
(三)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与非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如专接本、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二次转专业或转学的;
(九)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自办理手续之日起,不再享受原专业的各项待遇,按转入专业享受相关待遇并缴纳学费。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视自身的身体状况和其他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批准,应予以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学生因请事假或其它特殊困难(如照顾家中病人等),须暂时停止学习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因欠缴学费或其他原因本人自愿申请休学的;
(四)学生在校期间虽没有违反校规校纪,但其行为和举措已影响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日常生活的,应当予以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含保留学籍、以下同)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其专业基本学制的延长年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休学)》,说明休学原因(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学生应当离校休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关系;
(四)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期持复学申请书、《学籍异动审批表(休学)》,因病休学的还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复学)》后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报教务处批准。
(二)因病休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认为能够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满,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复学申请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复学资格。
(五)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停招,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凡符合《征兵工作条例》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需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和保留学籍书面申请,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表(保留学籍)》,到学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入伍学生退役后的1个月内,学生应当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学申请等材料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八章 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完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其所获学分或各科成绩达到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级:
(一)本科学生每学年所获得的累计学分数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同期应修学分数三分之二者(不含三分之二);
(二)专接本和专科学生一学期有5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新生入学第一学期除外);
(三)专接本和专科学生经补考和重修后一学年累计有5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四)学生自愿申请留级者。
第四十条 学生留级办理程序:
(一)对于接受留级的学生,应填写《学籍异动表(留级)》,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年中的留级在下一学期开学的1周内,学年度的留级在下一学年度第一学期补考结束后的1周内)上交所在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在留级学生提交《学籍异动表(留级)》后的3个工作日内,经二级学院领导审核、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教务处应把批准同意留级学生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二级学院,并由二级学院通知到留级的学生。学生在接到通知的1周内办理留级的相关手续,按时到新班级上课,接受新班级的各项学业考核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留级学生有关问题的管理:
(一)大学体育课、各类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计入留级门数统计之内。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准许留级1次。
(三)留级学生如遇到原专业没有后续年级,可申请在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留级;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跟班学习一学期。跟班学习期内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准予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再补考一次。跟班学习期内如再次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
(三)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其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其它课程应当重新学习。学生学有余力,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修读部分本专业高年级开设的、本人还没有修读的后续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按后续开课计划重新学习,修读后续课程出现的不及格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数。
(四)凡留级的学生,经过努力,原不及格课程全部重修及格,同时自修学完上一年级的课程且全部考核合格,可编回原年级学习。
(五)留级学生在留级当年停发奖学金。留级后,思想政治表现好,学习刻苦努力,升级时可恢复奖学金的评定。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一)专接本和专科学生一学期有6门及其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或经补考和重修后一学年累计仍有6门及其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予以退学(新生入学第一学期除外);
(二)未达到升级条件,留级学生又不同意留级学习者;或留级学生在留级期间再次达到留级、退学条件者;
(三)应休学但坚持不休学,在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无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退学要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同意上报学校审批。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经教务处、学生处备案,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校内公告,公告7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校应为退学学生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退学证明;
(二)学生退学后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清退相关学习费用等;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离校手续;
(五)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四十五条 对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可按《廊坊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提出申诉,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二级学院对其做出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各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四十七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考核合格,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本科生并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廊坊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本科生辅修其它专业,修满其规定学分且达到规定要求者,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发给该辅修专业学习证明。
本科学生三学年时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毕业实习达到毕业要求,毕业论文(设计)合格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作准备,并在第五学期第1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商定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办法,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方可提前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学期达到留级条件时,或在校期间经重修后累计仍有8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应申请增加学习时间继续在校学习;凡未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按肄业处理,未达到上述规定者,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可按学校规定时间(当年9月、次年2月)向教务处申请重修或自修,经考核(当年12月、次年5月),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未申请重修或自修的不予安排考试,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凡结业的学生,按有关就业政策办理手续。
第四十九条 毕业实习、 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经次年补做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且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察看期满可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毕业年级学生,凡察看期3个月以上且表现优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结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处理:
(一)本科学生到第五学期末各学期累计所得学分低于同期计划规定应修学分的四分之三时,所在二级学院(系、部)给学生以警示,受警示学生应根据所欠学分实际,做出以后学期的学习计划,必要时须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二)在基本学习年限内虽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仍有多门课程考核不合格,允许延长学习年限。学生自愿申请终止学习者,按结业处理。
(三)申请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应按期办清各项离校手续,方可离校。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 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起施行。原有关学生学籍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终止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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