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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01日 点击数:
廊坊师范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二00七年五月十日院教字〔2007〕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现代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教学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实施、协调、监督与评价,按照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合理配置教学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和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三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而教学管理则是学院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学院领导、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部)和系负有直接的管理的责任,各个层面的管理要积极配合,协调一致,以确保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教学管理的依据和准绳,各级管理组织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现依章治教,依法治校。
第五条 教学改革是学院教育改革的中心环节。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要有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注重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要致力于教学及教学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深化教育制度、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加强专业的规划管理。专业设置与建设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学校性质、任务、办学条件等,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按阶段制订学院的专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专业的增设与调整应坚持科学的态度。要认真学习并遵循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专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科学、合理的发展,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增设和调整专业的申报程序是:
(一)各二级学院经调查研究提出申请,写出详细的论证报告并将申报材料交教务处初审。
(二)教务处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审。
(三)评审意见交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教务处报河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培养方案是各专业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施人才培养的首要环节。
培养方案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严格按规范和程序进行。各二级学院应根据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认真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制(修)订本专科专业学生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制(修)订培养方案应以素质教育、终身教育、厚基础、宽口径,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增强学生社会适应性为基本原则,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应性、可行性和稳定性。培养方案一经审定批准,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由于增开、减开、更换必修和限选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修改了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如需修改,应由各二级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修改培养方案的报告,并附上修改后的完整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修订工作应在新生入学之前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教务处应在主管院领导主持下,每学期对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作常规检查,检查已开出课程的门类、门数,每门课程的教学时数、周学时数、考核类别、实践性教学环节等是否与计划相符。必要时,学院将组织教学督导委员会专门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是在培养方案指导下,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开展教学的基本依据。对于培养方案规定开出的各门课程,应在系主任的主持下,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出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初稿,交本学院(部)院长审定,并经一定范围的论证后上报教务处,成为正式的指导性文件。
课程教学大纲,须按专业汇编成册,以便进行专业教学内容的检查,避免课程间的重复与脱节。
任课教师应根据大纲在课程小组或教研室集体备课后组织教学和考核。二级学院(部)院长、系主任有责任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纠正其教学偏差。
教学大纲主要内容包括:课程性质、任务;教学目标、课程基本要求;内容重点、深度及广度;实验内容;作业;课程论文;学时安排;教务处对制订教学大纲提出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教学进度表是各门课程每学期上课的具体实施计划之一,必须按照《廊坊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填写和上报,经批准后认真执行。
第三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教师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二级学院(部)院长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要领导各系组织安排好教师的学习和工作,保证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转。
(一)安排教学效果较好、具有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资格的教师任主讲教师,保证课程的讲授质量。教师的工作安排必须于前一学期结束前由各二级学院(部)确定,并以《教学任务书》的形式通知到教师本人,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二)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课、下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确有特殊情况需调课、停课的,须填写《廊坊师范学院调(停)课审批表》,经二级学院(部)院长批准,教学办公室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公共课调课由教务处审批,较大面积停课需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各二级学院(部)领导要严格把关,并有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擅自调课、停课,属教学事故的,按《廊坊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三)二级学院(部)院长、系主任应督促和指导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进度表,并经集体备课确定下来。各二级学院(部)的教学秘书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收齐所有教师任该学期课程的教学进度表,并上交一份到教务处备案。
(四)各二级学院(部)应整体规划系的活动,建立系活动的制度,做好活动记录,并对系开展活动的情况加以检查督促。
(五)因师资紧缺,需聘请校内其它单位人员承担某课程的教学任务时,所聘请人员需达到《廊坊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需聘人员由课程所属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聘请和管理。
第十四条 认真抓好课堂教学过程管理
(一)课堂讲授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最基本的教学形式。课堂讲授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贯彻教书育人、因材施教、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等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反映科学技术新成就。二级学院(部)领导、系主任应定期了解各门课程的讲授情况,了解学生的反映,帮助教师改进教学。
(二)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发展思维,培养能力的一种教学形式。任课教师应制订课堂讨论计划,由系主任对这一计划加以审查,要防止课堂讨论放任自流,尤其要注意讨论内容的方向性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统一。
(三)习题课是在教师指导下,帮助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培养其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课堂教学形式。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教学大纲确定习题课与课堂讲授的时数比例,并报系主任批准。
(四)实验课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各二级学院(部)应结合本单位实验教学的实际,制订实验室管理和实验器材管理的具体措施,为实验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每门实验课应编写出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提高实验课的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一种辅助形式,是检查教学效果,解答学生疑难,指导学生自学,提高教学效果的必要环节。每门课程都要安排一定次数的辅导答疑,要做到定时间,定地点,保证活动的正常开展。系主任要加以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社会调查应作为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加以管理。任何一门需要开展社会调查的课程都应在该门课程的培养方案中加以安排,写入教学进度表,写出调查计划,明确目的、要求、组织方法以及考核方式。
调查活动应本着保证效果、勤俭办学的原则,尽可能务实、就近安排。
第十七条 实习、实训是实现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巩固、加深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各二级学院(部)应按照不同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实习、实训大纲、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实习、实训目的和要求,按照《廊坊师范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和《廊坊师范学院专业实习暂行规定》等文件组织实施。
学院制订《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施意见》,要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优秀实习、实训基地,要把基地的建立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教务处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学校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对学生进行比较严格的科学研究思维与方法的初步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各二级学院(部)按照《廊坊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订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考核及成绩管理
(一)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又一重要环节。考核既是对学生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通过了解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情况,可以为进一步改善教学、提高质量提供依据。
(二)各二级学院(部)在组织对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时,要严格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认真抓好考试命题、考试纪律、阅卷评分和试题质量分析四个环节,使考试能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情况。
(三)教师应积极探索考试制度和考试办法的改革,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
(四)学生的学业成绩应认真、妥善管理。各二级学院(部)在每次考试后应及时进行成绩登统,并将数据录入微机管理,并向学生公布成绩、发放补考通知书。历年成绩表应加盖廊坊师范学院教务处公章,否则无效。
第二十条 教务处在进行教学检查时,要求二级学院(部)系统地对上述教学过程管理的诸方面加以自查、汇报,并作为评估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的依据。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关键内容。对于教学质量的管理,必须树立全面的质量观,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质量管理,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以《河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评估方案(试行)》的指标体系来规范课程的质量标准。
(二)各二级学院(部)必须按照《廊坊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认定教师的任课资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和有关要求定期检查与评估教师的教学情况。
(三)实行课程主讲教师负责制,保证教学第一线的师资质量。各专业的主干课程原则上应由高级职称教师任教,要逐步形成教学梯队,保证主干课程的教学质量,从而保证专业教学的基本质量。
(四)教材是教学内容的依据。编写、选用、征订教材应严格执行《廊坊师范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和《廊坊师范学院教材供应与管理办法》。
(五)严谨治教,从严治学,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保证。教师要按照《廊坊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的要求,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做到为人师表。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
(六)各二级学院(部)要严格执行《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做好命题、考试安排、成绩评定、试卷分析等工作,从严处理考风不正的现象。
(七)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和观念,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八)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校园文化生活、社团活动是学生学习过程的重要补充,应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举行校园文化活动一般不得占用教学时间,特殊情况需占用教学时间的,必须经教务处审批,全院性活动应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教学检查指导与评估工作,学院、教务处、二级学院(部)领导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和改进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一)每学期开学前,各二级学院(部)应认真检查各门课程的准备工作,包括教师、教材、课表、教室、教案、教学进度表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学院每学期均要组织教学检查。各二级学院(部)首先自查,以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院系听课和评教活动为主要形式,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教务处。教务处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课联评联查和督导委员会加强督导等形式,了解教师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教务处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并将有关意见反馈到各二级学院(部)。
(三)每学期结束时,任课教师应总结教学工作,主要内容为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学生学习情况的分析、教学中值得重视的问题及经验、体会、建议等;各二级学院(部)应组织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进行问卷调查和评教,并将统计结果反馈给所属系(教研室),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参考材料。
(四)建立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对全院教学管理、教学运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保证学院教学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籍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学院、二级学院(部)两级教务管理都要严格执行《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五条 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学籍档案管理;
(二)学业成绩管理;
(三)学生考勤管理;
(四)学籍异动管理;
(五)毕业工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做好本学院学生的学籍数据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学籍数据的安全保密管理。教学秘书要定期检查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提出学籍异动处理意见,仔细审核、严格把关;学籍材料要及时编码归档,对于学生档案的处理必须细致,务求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各级管理机构和管理者应从教育的目的和治病救人的理念出发处理学生的过失,对学生的处分既要严格又要慎重;既要反对姑息放纵又要防止轻率过激,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考试或学习成绩方面的违纪需给予处理的,按《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教学研究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各二级学院(部)、系都应将教学研究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加以管理。
第三十条 教学研究开展的情况及其研究成果是各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水平高低的一个标志,对各二级学院(部)工作实绩考核和进行教学工作经验总结时应加以总结和考评。
第三十一条 教学研究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要随着经济建设及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因材施教,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
第三十二条 学院制订《廊坊师范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对教学质量好,教学研究与改革卓有成效的团队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十三条 教学管理是系统管理,应建立学院、二级学院(部)、系三个层次的管理机构,实行三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实际,制订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提出教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加以实施。定期征询意见,检查工作,总结教学经验,对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的指挥领导。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是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的决策,协助主管院领导对教学工作加以组织和管理,对学院的教学工作积极主动的提出意见和建议,作好学院领导的参谋,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学服务工作;督促、检查各二级学院(部)的教学工作,开展教学检查、评估,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对本学院(部)教学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要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学院的各种教学规章制度,组织教师参与制订本学院(部)的教学管理计划并组织师生员工加以实施。
第三十七条 系是基层教学组织,其主要任务是组织教师认真完成学院、二级学院(部)交给的各项教学任务,落实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保证各个环节的教学质量;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教材建设,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总结教学经验等工作,并对学院、二级学院(部)的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有关教学的评奖评审等工作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学位授予工作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
第八章 教学文件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学文件是教学管理的依据,必须妥善管理。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部)应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配备兼职档案员,统一管理,按期向学院档案部门办理移交。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部)院长、系主任有责任督促教师按规定上交教学文件,检查教学文件归档情况。
第四十一条 教学文件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熟悉教学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归档范围和工作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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