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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年03月22日  
院学字〔2017〕20号
 
廊坊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培养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师范学院
    2017年7月26日
 
廊坊师范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专业素质,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能力,锤炼自强自立意志品质,探索项目育人模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学生处作为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落实经费预算、组织项目评审、开展讨论交流、进行总结评比、凝练经验成果等工作。
    第三条  实施原则
    (一)结合专业原则:培养项目致力于对学生所学专业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的巩固、整合、深化、提高,成为课堂学习的补充和延伸。
    (二)注重实效原则:培养项目既要求学生申报的设计方案突出创新,富有特色,更要求项目的实施立足实际,注重实效,真正起到提高素质、强化能力的作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选题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培养项目,应主要围绕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提升、学校建设、社会发展等进行选题。
    (二)项目设计
    作为一个完整的专项素质和能力训练项目,其内容设计应包括以下两个模块:一是相关能力与素质提升的理论知识模块;二是实现学生理论知识内化的实践锻炼模块。
    (三)项目申报
    1、项目申报人必须为我校当前学年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是个人申报,也可以采取团队形式申报。如果是团队形式申报,团队成员人数要求不少于4人,其中1人为项目负责人。
    2、项目必须至少邀请1名教师参与指导,每位教师指导学生项目不得超过2项。学生作为项目申报人每人限报1个项目,参与项目不得超过1个。
    3、项目申请者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培养项目立项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五条  项目立项
    学校每年集中组织一批项目申报。项目实行一次性评审,由学生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学生自主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当年立项的项目。立项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六条  项目实施
    (一)项目开题
    每年4月份,立项项目确定后,学生处组织有关专家和项目指导教师负责立项项目的开题报告工作,并通过开题报告制度,帮助各项目组更好的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二)中期检查
    每年5月份由学生处组织评审小组,通过查阅项目相关材料,现场走访等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三)项目结题与答辩
    每年11月份立项负责人负责填写培养项目结题表,充分做好结题答辩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项目组全体人员准时参加。
    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参加结题答辩工作,并在结题表中填写总体评价与评语。答辩小组由学生处组织有关专家和指导教师等组成。
    (四)成绩评定
    成绩评定采用三级记分制,即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七条  项目总结
项目结束后,学生处负责做好项目总结,并择优推荐参加上一级单位组织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第八条  项目资助与奖励
    重点项目给予2000元的经费资助,一般项目给予1000元的经费资助。项目结题后,学校将根据项目完成质量评选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给予1000元、600元、400元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于已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参加者无故或没有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或随意放弃项目、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其再次申报资格。如确有实际原因不能参加该项目研究的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学生处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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