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9年03月22日
院学字〔2017〕10号
廊坊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的
通 知
各部门、各单位:
《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师范学院
2017年7月14日
廊坊师范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7〕2号)、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2号)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教育扶贫政策的通知》(冀教财〔2017〕2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的对象是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在我校就读的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均需履行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3000元。对于经履行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未评选上国家助学金的建档立卡学生,学校按照最低档次国家助学金标准给予等额补助。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二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六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每学年安排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七条 申请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提供虚假证明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评审发放程序
(一)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评审指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二级学院学生总数,将评审指标等比全额分配到二级学院;
(二)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向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二级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本单位的初评工作;
(四)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建议受资助人选;
(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报告、公示材料、建议受资助人员初审名单表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八)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九)进行校内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十)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十一)将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上报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二)通过银行卡的形式将国家助学金发给学生。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条件公开、指标公开、评审程序公开和评审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参评学生要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对于弄虚作假或违反纪律者,取消其参评资格,追回已发的国家助学金,并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在参评过程中出现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或徇私舞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院学字〔201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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