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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5-10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权力,根据《廊坊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部)成立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条 ××(部)学术分委员会是院(部)学术最高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保障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并为学术分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由不同专业的教师组成组成人员的数量和结构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本院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科研秘书为学术分委员会秘书。
(1)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设副主任1名,其中担任院系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致;
3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一般要求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足的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4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年龄结构合理,应有适当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
(二)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三)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评定与咨询; 
(二)学术分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术分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分委员会决议;
(三)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依本章程相关规定在缺额学科领域补足,缺额委员替补人选由学术分委员会提名,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替补委员的届期与其他委员一致,不单独计算届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条 学术分委员会主要承担学院(部)内的学术事务,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院(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发展规划,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的评审、推荐办法,学院内部学科、专业、学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评定拟引进人才候选人、各类人才项目的学院推荐人选,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拟聘任的荣誉教授、兼职教授人选,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学院(部)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
(三)审查并提出本单位学位授予建议名单,组织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材料,推荐硕士研究生导师,审查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四)其他需要学术分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低于3天。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学术分委员会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附则
条 本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