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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教学工作与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5-10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思想和有关政策实现我校教学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障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障人才培养水平,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廊坊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与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所属专门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章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构成
 专委会委员会人数为17-21人(单数),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师组成
专委会设主任1名,可设副主任1-2名;
专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致;
专委会委员原则要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到博士或副高职称。
第四条 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
(二)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三)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五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专委会会议,参与审议、评定与咨询; 
(二)专委会会议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专委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六条 专委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二)遵守专委会章程,执行专委会决议;
(三)参加专委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专委会工作。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学科、单位、年龄等情况进行相应递补。递补人员由专委会主任提名,或由专委会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可确定为专委会委员。增补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直接进入相应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专委会的职责权限:
(一)审议下列事务,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1. 教学成果和奖励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2.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
3. 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二)按照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审议评定下列事务:
1.学校的教学成果奖,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
2.学校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
3.教学改革项目的设立及评定;
4.教学奖项的设立及评定
5.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专委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专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专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十一条 专委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专委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十二专委会应当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十三 专委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专委会主任可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附则
十四 修改本章程须由专委会主任提议,或者专委会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修改方案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