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全面贯彻《廊坊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更好地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进一步提高学术委员会议事效率和水平,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廊坊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所涉事项。
二、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有召开会议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委会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通过各种会议审议、决定。
三、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四、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委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五、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专委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委会副主任主持会议,专委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在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六、议题征集:
1.校长委托的关于学校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教学和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教学和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及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2.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的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在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交相关议题,并附详实的论证材料和建议。
3.基层学术单位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议定的事项,以学术分委会名义提交议题,并有相关详细内容。
4.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议题,在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协商的基础上,由一个部门牵头提交议题,并附相关材料。
5.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校学术委员会3名及以上委员联名可就学术审议事项提出议题申请。
七、开会请求须事先一周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按照权限进行分类,征求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意见后,决定提交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确定召开会议时间。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及议题。
八、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秘书处指定3至5名委员提出初步意见交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
九、各类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者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投票通过,讨论审议重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为有效。
十、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十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书面向秘书长请假。 并对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十二、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若有违反者,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三、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十四、对学术委员会有关决定的异议,有必要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秘书长给予解释和答复。
十五、学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并归纳整理出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校学术委员会的文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专委会会议由主任指定专人记录、整理专委会会议纪要,报秘书处备案。
十六、本规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