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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发布时间:2018-05-09  查看次数:
廊坊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廊坊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学术规律,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把握学术方向,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从而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学校的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党和国家的有关教育、科技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学术优先、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科学管理”的工作思路,服务学校战略需求。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9名(奇数)的不同学科专业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顾全大局;
(二)学术造诣高,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届
(五)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熟悉相关政策法规。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根据工作需要及基层推荐人员的学科专业结构情况,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初步人选;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职务委员,依职务推荐与更换;经党委常委会审核确定委员人选后,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邀委员参与学术委员会工作,特邀委员由校长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科研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依本章程相关规定在缺额单位或相关学科领域补足,缺额委员替补人选由学术委员会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校长聘任。替补委员的届期与其他委员一致,不单独计算届期。
第十条 学校就与学术密切相关的工作设立专门委员会,学校暂设学科与师资建设、教学工作与学位评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三个专门委员会,承担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评定、咨询工作。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学校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在教学单位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组成人员名单须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各专门委员会和教学单位学术分委员会任期与学术委员会任期同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校通报的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决算中教学和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教学和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及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校提交的下列事务按要求进行审议或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与争议的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各专门委员会及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对学校涉及学术水平的以下事项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校内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与评审。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对各专门委员会和教学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受理其提请审议或裁决的学术事项,根据需要,可召集其主任联席会议或学术委员会扩大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对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事项有知情权,并有权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
(二)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自由、独立的发言权、表决权。
(三)对涉及学校学术事务的工作有建议权、异议权和监督权。
(四)对与学校发展的重大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利,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
(三)对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交与学校学术事务有关的提案。
(四)对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包括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有关学校发展的科研秘密;含有密级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五)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并说明情况。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院(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发展规划,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的评审、推荐办法,学院内部学科、专业、学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评定拟引进人才候选人、各类人才项目的学院推荐人选,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拟聘任的荣誉教授、兼职教授人选,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学院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
(三)审查并提出本单位学位授予建议名单,组织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材料,推荐硕士研究生生导师,审查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四)其他需要学术分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确定,并提前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事先以书面形式对议题发表意见,委托秘书处在会上宣读,但不参加对议题的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根据事项性质,也可以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低于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学校的学术发展及学术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年度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如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出现调整,我校自动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教学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院字[2007]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