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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应征入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5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激发学生参军热情,引导学生响应祖国号召,携笔从戎,应征入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河北省普通高校征兵工作规范》(冀教〔2024〕12号)、《河北省大学生参军入伍优政策实施办法》(冀征〔2024〕5号)、《河北省普通高校学生应征伍学费补偿代偿实施细则》(冀教财〔202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在国家、省、市大学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离校两年内的毕业生以及我校当年录取的入伍新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为加强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我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工作的学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包括人武部、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人武部,办公室主任由 人武部部长担任。 第四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落实国家、河北省、廊坊市关于大学生征兵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制定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有效落实; (三)领导相关部门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组织、宣传、保障和退役复学(入学)后的跟踪服务工作; (四)研究解决关于大学生征兵工作的临时性、突发性事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加强对征兵政策的宣传,大力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参军入伍; (二)做好入伍学生的网上报名、上站体检、政治考核、役前教育、欢送起运、跟踪服务等工作; (三)做好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课程学分认定和退役复学(入学)工作; (四)做好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退役复学(入学)后学习期间的学费减免和帮扶工作; (五)做好学生应征入伍及退役后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征兵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直招士官只招收符合军队特殊专业要求的应届毕业生。 第七条 义务兵招收在校大学生、被学校当年录取的新生和离校两年内的毕业生(含在校本科生完成规定的学分提前毕业的学生)。 第八条 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入伍及相关手续办理程序 第九条 在校生入伍程序: (一)在校学生在全国征兵网上填写个人信息应征报名,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根据学生现实表现,各二级学院在表格相应栏内填写鉴定意见后,报学校人武部; (二)学校人武部对入伍报名学生进行汇总和初审; (三)安次区人武部对应征地为我校的学生进行复审、体检、政治考核,确定预征名单; (四)批准入伍的在校学生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和《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办理学籍保留、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手续。 第十条 应征入伍的我校录取新生在当年开学时,由本人或家长,持《入学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学校人武部报到,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二级学院协同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已经缴纳学费的,由财务处办理学费退还手续。 第十一条 毕业两年内的学生参军入伍,本人或家长须持《入伍通知书》、《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学校人武部办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手续。 第十二条 学费补偿(代偿)程序: (一)人武部负责参军入伍学生学费补偿(代偿)、减免等相关资料的初审; (二)学生处负责汇总、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审批后拟制发放表,经学校领导签批后,报送财务处; (三)财务处根据发放表,将入伍学生补偿(代偿)学费存入学生预留的银行卡账户。 第五章 复学(入学)政策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后,在退役2年内,持《退伍证》、身份证复印件到学校人武部报到,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复学审批表》,由教务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复学,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住宿、落户等手续。 第十四条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因套改士官、考学、提干等原因不能在两年内复学(入学)的,本人应及时书面告知学校是否继续保留学籍。 第六章 优抚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全面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应征入伍大学生的优抚政策。 第十六条 当年录取新生入伍的,退役入学后申请调换专业,可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一年级在校生,退役后复学,在校期间已修课程全部合格,可申请调换专业,学校根据学生在学校和部队表现、学业情况及所学专业具体情况,考虑调换专业。转专业具体参照《廊坊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的学生,退役复学(入学)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退役复学(入学)学生在校期间,担任新生军事技能训练教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教务处、二级学院负责协调军训教官军训期间的学(补)习安排。 第十九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入学)时,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入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条 应征地为廊坊师范学院的男生,入伍前学校一次性发放服兵役奖励金4000元。 第二十一条 评奖评优政策: (一)入伍大学生参加入伍前一学年的综合测评及评奖评优。 (二)退役复学(入学)后第一、二学年,视学生现实表现,在综合素质测评“德育”项附加分中给予适当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体育”项附加分中给予适当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退役复学(入学)后,政治表现良好,无不及格科目,诚信等级B级以上且无违纪行为的,剩余学制内每年给予学校二等奖学金;获评学校二等奖学金的,给予一等奖学金。退役学生奖学金评选不受指标限制。 第二十二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一)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校在校生和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按国家规定的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进行标准补偿或代偿;对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入学)后,按国家规定的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标准进行学费减免。 (二)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三)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学制规定年限,即为资助学费的年限。 (四)专接本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五)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 退役复学(入学)大学生攻读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费减半收费。 第二十四条 学业考核政策: (一)学生退役复学(入学)后,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可免修军事理论、国家安全、军事技能训练、公共体育等课程,按优秀(百分制90分)成绩记载,需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二)退役学生复学(入学)时,离校与复学年级属于该专业教学计划相同学期的,复学后无违纪作弊行为,并按要求参加了学业考核,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总评成绩每单科加20分(如在服现役期间荣立过“三等功”及其以上者加30分)记载,第二学期期末考试总评成绩每单科加10分(如在服现役期间荣立过三等功及其以上者加20分)记载,原则上加分后总评成绩不得超过90分,超过90分的按90分记载;如实考总评成绩超过90分,则按实考成绩记载。 (三)离校当学期无学业考核成绩,而复学时又错后该专业教学计划一学期者,上学期各课程实行补考(也可采取补修后考核)并按上述办法给以加分;或者再推后一学期,到与该专业教学计划与服兵役离校的相同学期复学,并同样享受上述加分政策。 (四)加分政策只有离校与复学年级属于该专业教育计划相同的第一学期与第二学期享受,其它学期与其它在校生同等对待。入伍前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补修予以处理,补修成绩享受第一学期加分政策。 第二十五条 退役后就业: (一)应征入伍毕业生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协议,到我校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二)退役大学生优先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项目。 (三)学校就业、综合实训管理部门优先指导、支持退役学生自主创业。退役学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获得参与创业项目的机会,优先获得创业帮扶。 第七章 入伍大学生跟踪服务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服现役期间,学校人武部到学生服役部队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学生在部队学习、训练和发展情况;重大节假日进行家访慰问,帮助入伍大学生家庭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含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主动协调教务处、档案馆等相关部门,为拟套改士官、考学、提干等学生提供高考录检表、在校生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并做好其它服务事项。入伍新生由人武部负责跟踪服务。 第八章 非正常退出现役的政策 第二十八条 部队新兵身体复检不合格被退回、服役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留在部队,退出现役的,由学校安排其复学(入学)。 第二十九条 服现役期间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判刑的,不予复学(入学)。 第三十条 非正常退出现役的学生不享受学费资助等优抚政策,已享受资助的,按相关政策予以追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武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人武部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报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时,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院字〔2020〕6号文件同时废止,之前已经落实的相关事宜不予更改和补办。 廊坊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5年8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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