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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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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对象和条件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8日 点击数:
第一条 直招士官只招收符合军队特殊专业要求的应届毕业生。
第二条 义务兵招收在校大学生、被学校当年录取的新生和离校两年内的毕业生(含在校本科生完成规定的学分提前毕业的学生)。
第三条 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入伍及相关手续办理程序
第一条 在校生入伍程序:
1.在校学生在全国征兵网上填写个人信息应征报名,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存根》,根据学生现实表现,各二级学院(系、部、中心)在表格相应栏内填写鉴定意见后,报学校武装部;
2.学校武装部对入伍报名学生进行汇总和初审;
3.安次区人武部对应征地为我校的学生,进行复审、体检,确定预征名单;
4.学校武装部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政治考核工作;
在校生应征入伍前须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办理学籍保留、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手续。
第二条 应征入伍的我校录取新生在当年开学时,由本人或家长,持《入学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学校武装部报到,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二级学院(系、部、中心)协同办理学籍保留手续,已经缴纳学费的,由财务处办理学费退还手续。
第三条 毕业两年内的学生参军入伍,本人或家长须持《入伍通知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学校武装部办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手续。
第四条 学费补偿(代偿)程序:
1.武装部负责参军入伍学生学费补偿(代偿)、减免等相关资料的初审;
2.学生处负责汇总、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审批后拟制发放表,经学校领导签批后,报送财务处;
3.财务处根据发放表,将入伍学生补偿(代偿)学费存入学生预留的银行卡帐户。
复学(入学)政策
第一条 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后,在退役2年内,持《退伍证》、 身份证复印件到学校武装部报到,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复学审 批表》,由教务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复学,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图书证、食宿、落户等手续。
第二条 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因套改士官、考学、提干等原 因不能在两年内复学(入学)的,本人应及时告知学校是否继续保留学籍。
优抚政策
第一条 学校全面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应征入伍大学生的优抚政策。
第二条 当年录取新生入伍的,退役入学后申请调换专业,可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一年级在校生,应征地为廊坊师范学院的,退役后复学,在校期间已修课程全部合格,可申请调换专业,学校根据学生在学校和部队表现、学业情况及所学专业具体情况,考虑调换专业。转专业不得违背国家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相关转专业的规定。
第三条 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的学生,退役复学(入学)后,
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列为发展对象。
第四条 退役复学(入学)学生在校期间,担任新生军训教练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报酬。教务处、二级学院(系、部、中心)负责统一协调退役复学(入学)学生军训期间学习安排。
第五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复学(入学)时,原所学专 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入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 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六条 应征地为廊坊师范学院的男生,入伍前学校一次性发放服兵役奖励金4000元。
第七条 评优评奖政策:
1.入伍大学生参加入伍前一学年的综合测评及评奖评优。
2.退役复学(入学)后第一学年,视学生现实表现,在综合素质测评“德育”项附加分中给予适当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退役复学(入学)第一学年,获评二、三等学校优秀学生奖 学金的,奖学金等次上浮一级;虽未达到三等奖学金条件,但政治 表现良好,无不及格科目,诚信等级B 级以上且无违纪行为的,给予三等奖学金;退役学生奖学金评选不受指标限制。
第八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1.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校在校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按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标准补偿或代偿;对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入学)后进行学费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8000元的,按照8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2.对服义务兵役的我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8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我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8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3.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直招士官只享受国家经济补偿。
4.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 对本科、专科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学制规定年限,即为资助学费的年限。
5.专接本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6.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九条 退役复学(入学)大学生攻读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费减半收费。
第十条 学业考核政策:
1.学生退役复学(入学)后,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免修思想政治、公共体育、国防教育、军事技能训练等课程,按合格成绩记载,需履行申请审批手续。本人愿意参加实习和课程学习并参 加考核的,实习和考核成绩按本人成绩最高分记载,不合格的按合格成绩记载。
2.退役学生复学(入学)时,离校与复学年级属于该专业教学计划相同学期的,复学后无违纪作弊行为,并按要求参加了学业考核,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总评成绩每单科加20分(如在服现役期间荣立过“三等功”及其以上者加30分)记载,第二学期期末考试总评成绩每单科加10分(如在服现役期间荣立过三等功及其以上者加20分)记载,原则上加分后总评成绩不得超过90分,超过90分的按90分记载;如实考总评成绩超过90分,则按实考成绩记载。
3.离校当学期无学业考核成绩,而复学时又错后该专业教学计划一学期者,上学期各课程实行补考(也可采取补修后考核)并按上述办法给以加分;或者再推后一学期,到与该专业教学计划与服兵役离校的相同学期复学,并同样享受上述加分政策。
4.加分政策只有离校与复学年级属于该专业教育计划相同的第一学期与第二学期享受,其它学期与其它在校生同等对待。入伍前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补修予以处理,补修成绩享受第一学期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 专科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参加专接本考试,相关政策按照国家、省当年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科在校生(含专科新生)服现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复学(入学)完成专科阶段学习,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获得专科毕业证者,可申请免试转入我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阶段学习,专转本程序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专科转本科教育学生本科阶段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专科接本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退役后就业:
1.应征入伍毕业生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协议,到我校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2.退役大学生优先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项目。
3.学校创新创业管理部门优先指导、支持退役学生自主创业。退役学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获得参与创业项目的机会,优先获得创业帮扶。
入伍大学生跟踪服务政策
第一条 学生服现役期间,学校武装部到学生服役部队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学生在部队学习、训练和执勤情况,向他们介绍学校发展情况,把学校的关爱带到他们身边;重大节假日进行家访慰问,帮助入伍大学生家庭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条 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含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主动协调教务处、档案馆等相关部门,为拟套改士官、考学、提干等学生提供高考录检表、在校生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并做好其它服务事项。入伍新生由武装部负责跟踪服务。
非正常退出现役的政策
第一条 部队新兵身体复检不合格被退回、服役期间因身体
原因不宜继续留在部队,退出现役的,由学校安排其复学(入学)。
第二条 服现役期间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判刑的,不予复学(入学)。
第三条 非正常退出现役的学生不享受学费资助等优抚政策,已享受资助的,按相关政策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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