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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学生科研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3日  点击数:
 
院学字〔2019〕120号
 
 
各部门,各单位:
    《学生科研助理管理规定》(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师范学院
    2019年7月13日
 
学生科研助理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科学研究兴趣,提高学生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学生成长成才和学校科研工作,设置学生科研助理岗位。根据《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院学字[2019]1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科研助理岗位,是指学校在教师科学研究工作中设立的、由我校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承担辅助性研究任务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  我校教师有当年获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距规定结项时间1年(含)以上者,或者有非当年获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距规定结项时间两年(含)以上者,可以申请设立科研助理岗位,聘用学生担任科研助理。
    第四条  科研助理岗位的申请时间为每月下旬。教师在申请设立科研助理岗位时需提交《廊坊师范学院科研助理审批表》原件1份,课题立项申请书、立项通知复印件各1份。
第五条  申请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数量,按照科研课题的级别确定。其中,国家级科研课题不超过8名,省(部)级不超过5名,厅(局)级不超过4名,校级不超过3名。
第六条  教师聘用科研助理的申请审核通过后,学生处与教师及所在单位、拟聘用学生签订《廊坊师范学院科研助理协议书》。
第七条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之日起到规定的课题结项之日止。如果课题延期结题,需要续聘科研助理的,应向学生处提交续聘申请,并附带有关部门提供的允许课题延期结题的证明材料,得到批准后方能继续聘用科研助理。如果课题提前结题,协议有效期截至实际结题之日。如果课题中途放弃,协议有效期截至实际放弃之日。
第八条  教师和所在单位负责对所聘用的科研助理进行考核,每月月底制作《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发放表》,连同《廊坊师范学院科研助理工作考核表》于下月前3个工作日内报送学生处。
第九条  科研助理酬金统一从学校掌握的学生奖助基金中支付,通过银行卡的形式按月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条  在科研课题结题或终止后,教师和学生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教师和科研助理分别提交总结报告,教师的报告内容主要为科研助理的总体表现和对完成科研课题的实际贡献;科研助理的报告内容主要为担任科研助理期间的工作陈述以及本人在专业知识和科研能力等方面的收获。
(二)科研助理填写一式两份《廊坊师范学院科研助理工作鉴定表》,由教师签署意见,教师所在单位和学生处加盖公章。1份发给学生作为科研经历证明,1份留存学生处备查。
第十一条  教师使用虚假信息进行申请,或者申请教师借聘用科研助理为名,从事与其科研工作无关的事项,或帮助学生骗取勤工助学酬金,一经发现即撤销其申请岗位,以后不再为其提供科研助理岗位。
第十二条  科研助理有以下任一情况发生的,停止聘用:
(一)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终止学业的;
(二)由于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科研助理工作的;
(三)因从事科研助理工作影响学业,有1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四)工作不投入、工作态度不认真,或工作有重大失误并带来不良影响的;
(五)担任科研助理期间受到处分的;
(六)自愿提出解除聘用协议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学生科研助理管理办法(试行)》(院学字[2017]19号)同时废止。
 
 
 
 
 
 
廊坊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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