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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关于印发《自强自立之星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3日 点击数:
院学字〔2019〕119号
各部门,各单位:
《自强自立之星评选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师范学院
2019年7月13日
自强自立之星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培养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自尊、自信的精神,大力选树贫困生中的优秀典型,激励带动更多的贫困生乐观进取、成长发展,推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廊坊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定(修订)》(院学字[2019]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上学年列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的学生。
第三条 评选名额
学校每年评出“自强自立之星”10名。
第四条 评选时间
自强自立之星的评选每年进行1次,具体评选安排在9—11月进行。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在校期间诚信评价等级均为A级;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风严谨,成绩优异,上学年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或本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在科技创新、自主创业、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意志坚定,不怕挫折,热爱生活。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初评,推荐初选名单;
(三)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研究,按本单位二年级(含)以上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的比例确定本单位候选人推荐名单;
(五)将公示结果、候选人名单、评审表及事迹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有关材料;
(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组听取候选人事迹陈述,通过评委无记名投票或现场打分的方式,推荐建议获奖人员;
(八)学校在公示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九)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奖励办法
学校对获奖学生授予廊坊师范学院“自强自立之星”荣誉称号,进行通报表彰,颁发奖牌(杯)、荣誉证书、奖金。
第八条 事迹宣传
学校通过校报、校园网、组织报告会等形式大力宣传获奖学生典型事迹,辐射带动更多的学生乐观向上,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
第九条 学校对该奖项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自强自立之星评定办法(修订)》(院学字〔2017〕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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