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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3日 点击数:
院学字〔2019〕117号
各部门,各单位: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师范学院
2019年7月13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和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促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与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和《廊坊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定(修订)》(院学字[2019]11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建立档案,实行学年在册管理。
第四条 认定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对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自强自立教育和感恩教育。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六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应纳入认定范围。
第七条 低收入家庭学生、非贫困低收入户子女、非持续稳定脱贫户子女,应纳入认定范围。
第八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在校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自行认定,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比例、时间及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比例
二级学院按照不超过本单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总数22%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选。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不超过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超过1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不超过5%。
第十二条 认定时间及调整
当年录取普通本、专科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工作10月15日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每学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学年的9月15日前。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和建立工作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二)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成立认定评议小组。二级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具体落实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按照比例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本单位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成立认定工作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综合管理岗位人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咨询、宣传与解释;
2.发放与审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汇总审定各认定评议小组的意见,对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综合确定;
4.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每学年至少一次;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5.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管理与调整工作;
6.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
(五)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报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审定,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过公示无异议的,进入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六)二级学院在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建立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提交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与档案及公示材料一并报送学生处,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存档备查。
(七)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学生处审核汇总各单位报送材料,认真复核认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最终建立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建档格式及要求
第十四条 档案格式
(一)档案使用excel表格;
(二)档案标题正确表述为“xx学院20xx—20xx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三)档案内容依次为:序号、姓名、性别、学号、年级、专业、班级、本(专)科、困难原因、困难等级、家庭住址及电话、辅导员(班主任);
“序号”的正确表述为“1.2.3······”
“年级”的正确表述为“20xx”
“班级”的正确表述为“1(2······)班”
“专业”要求写全称
“本(专)科”的正确表述为“本科(专接本、专科)”
“困难原因”要求尽量详细
“困难等级”的正确表述为“特困、困难、一般困难”
“家庭住址”要求具体到村或社区
第十五条 档案要求
(一)排列顺序:依照先按年级,再按本专科、最后按困难等级的次序排列。在同一年级中,学历按本科、专接本、专科的顺序排列;在同一专业中,困难等级按特困、困难、一般困难的顺序排列。
(二)在档案末尾要求注明“x学院共有学生x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共计x名,其中,特困生x名,困难、一般困难学生x名。”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六章 档案保管及使用
第十六条 档案的保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是学生申请获得各类困难资助的主要依据和基础条件,各二级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档案的保密
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和要求,做好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档案的使用
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国家、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范围,可以申请以下资助或奖励: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
(三)勤工助学资助;
(四)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
(六)国家阶段性临时补贴资助;
(七)助学温暖工程资助;
(八)学费减免资助;
(九)临时性困难资助;
(十)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资助;
(十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培养项目资助;
(十二)自强自立之星评选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办法(修订)》(院学字[201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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