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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0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廊坊师范学院章程》及其它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 第四条 学生申诉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要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不得因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9人组成,分管法制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委员由法制办公室、纪委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安全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法制办公室,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接收申诉人递交的申诉材料; (二)审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诉; (三)组织申诉委员会成员开展调查,收集相关材料,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审议; (四)自受理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五)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申诉人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申诉委员会的审查。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一式三份),并附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院系、班级、姓名、学号、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请求及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并送达申诉人。 1、超过申诉期限的; 2、申诉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已提出过申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4、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第十二条 对于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先行调阅申诉人指称的处分或处理的全部案卷,相关部门应无条件配合。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对学生申诉的处分或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及程序等进行全面复查。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审查的方式处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结论。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审查该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 (一)听取申诉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笔录; (二)听取原处理机构负责人员就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并制作笔录; (三)调查有关证人并制作笔录; (四)查询、分析依据,收集有关证据; (五)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研究做出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 (六)做好申诉案件中学生个人隐私的保密工作。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采取听证方式调查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章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事实和规章、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复查结论,填写《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 (一)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或者处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建议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撤销或者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交由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撤销或者变更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报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5人以上单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获得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并告知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一)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将复查结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按申诉书通讯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并由2名以上见证人签字。 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12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本人。 (二)自处分、处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处分、处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申诉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申诉登记表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五章 回避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参与学生申诉审理的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并且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参与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部门人员; (五)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在申诉开始处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申诉开始处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申诉处理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向学校法制办公室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学校法制办公室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申诉处理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法制办公室对申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学生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申诉处理的工作。学校法制办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诉人。 第六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申诉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开除学籍、退学等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的请求,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程序。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征得申诉人的书面同意后,也可召开听证会。除涉及个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听证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设记录员2名,其职责是: (一)听证开始前,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二)将听证的全部活动独立进行笔录; (三)协助主持人制作听证报告。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部门代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并举证; (三)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申诉人在核实笔录无误后当场签字或盖章,最后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院学字〔2013〕34号)同日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学生申诉登记表 2、不予受理学生申诉通知书 3、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 4、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回证
廊坊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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