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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关于学生轻微违纪进行警示谈话的实施办法(试行)院学字〔2015〕11号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30日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防范学生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警示谈话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教育、引导、关爱学生的原则。 第二条 警示谈话对象(被谈话人)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复查期中的新生。 第三条 警示谈话适用范围 (一)存在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二)需要及时教育、提醒并警示当事人引以为戒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警示谈话的事项。 第四条 警示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说明警示谈话目的,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 (二)谈话人向被谈话人讲明学校的纪律规定; (三)要求被谈话人就存在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及认识; (四)谈话人根据掌握的情况和被谈话人的陈述,对被谈话人提出改正错误的具体要求; (五)被谈话人应当场表明态度。 第五条 警示谈话要求 (一)谈话人、记录人为二级学院、西校区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不少于2人。 (二)被谈话人接到警示谈话通知后应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拖延。 (三)谈话人与被谈话人应在正式办公场所进行面对面谈话。 (四)谈话人应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允许被谈话人进行解释、说明。对被谈话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五)被谈话人应如实回答和陈述相关问题,不得隐瞒和伪造事实。 (六)记录人做好谈话记录并如实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轻微违纪警示谈话记录表》。 第六条 警示谈话后续处理 警示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被谈话人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的需进行第二次警示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第二次警示谈话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被谈话人警告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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