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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走读管理办法(修订)(院学字〔2015〕10号)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3日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走读学生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7〕4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生申请走读需为年满18周岁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家住廊坊市区且走读申请人与房屋所有人应为同一人或为父子(女)、母子(女)关系; 2、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内住宿的学生(如因患身心疾病处在康复期,需要家人陪护上学的学生;因患有身心疾病不适合集体居住的学生等)。 第三条 在校生申请走读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廊坊师范学院学生申请走读审批表》一式五份;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患有不适合集体居住疾病的学生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 第四条 申请和办理走读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详细写明学生姓名、年级、专业、年龄、申请走读的理由、走读期限、家庭详细住址、走读申请人与房屋所有人的关系等情况,本人及家长签名并注明申请日期。 2、凭申请书、户口本、房产证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等材料到辅导员(班主任)处审核并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学生申请走读审批表》一式五份; 3、由各二级学院、西校区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后勤集团公寓管理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5、以二级学院、西校区为单位将本单位走读学生《廊坊师范学院学生申请走读审批表》按时统一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6、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 7、《廊坊师范学院学生申请走读审批表》由学生本人、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处、财务处、后勤集团公寓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第五条 走读申请办理时间 1、学生在入学报到和暑假开学两周内申请和办理走读手续; 2、学校每年集中审批办理一次,每次有效期限为一学年。到期后仍需走读的学生,需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走读学生的管理: 1、走读学生不得留宿学生宿舍; 2、走读学生在学校学习时间内,学校负责管理和教育,其他时间由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自主管理; 3、走读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校规校纪,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4、走读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和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 5、走读学生住宿地点若发生变化,应在一周内书面报告所在二级学院或西校区,二级学院或西校区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处; 6、走读学生若要求回校住宿,需在暑假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入住; 7、走读学生擅自在校外租住房屋的,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走读时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办理阶段性走读。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的,该学年住宿费不退。 第八条 学生在走读期间不缴纳住宿费。 第九条 走读的学生经批准恢复住校后,不得再申请校外住宿走读。 第十条 走读生在校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应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如果出现意外或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一切后果由学生及学生家长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走读管理办法》(院学字2005[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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