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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走读管理办法(修订)(院学字〔2015〕10号)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3日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走读学生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74)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生申请走读需为年满18周岁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家住廊坊市区且走读申请人与房屋所有人应为同一人或为父子(女)、母子(女)关系;

2、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内住宿的学生(如因患身心疾病处在康复期,需要家人陪护上学的学生;因患有身心疾病不适合集体居住的学生等)。

第三条  在校生申请走读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廊坊师范学院学生申请走读审批表》一式五份;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患有不适合集体居住疾病的学生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

第四条  申请和办理走读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详细写明学生姓名、年级、专业、年龄、申请走读的理由、走读期限、家庭详细住址、走读申请人与房屋所有人的关系等情况,本人及家长签名并注明申请日期。

2、凭申请书、户口本、房产证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等材料到辅导员(班主任)处审核并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学生申请走读审批表》一式五份;

3、由各二级学院、西校区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后勤集团公寓管理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5、以二级学院、西校区为单位将本单位走读学生《廊坊师范学院学生申请走读审批表》按时统一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6、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

7、《廊坊师范学院学生申请走读审批表》由学生本人、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处、财务处、后勤集团公寓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第五条  走读申请办理时间

1、学生在入学报到和暑假开学两周内申请和办理走读手续;

2、学校每年集中审批办理一次,每次有效期限为一学年。到期后仍需走读的学生,需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走读学生的管理:

1、走读学生不得留宿学生宿舍;

2、走读学生在学校学习时间内,学校负责管理和教育,其他时间由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自主管理;

3、走读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校规校纪,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4、走读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和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

5、走读学生住宿地点若发生变化,应在一周内书面报告所在二级学院或西校区,二级学院或西校区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处;

6、走读学生若要求回校住宿,需在暑假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入住;

7、走读学生擅自在校外租住房屋的,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走读时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办理阶段性走读。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的,该学年住宿费不退。

第八条  学生在走读期间不缴纳住宿费。

第九条  走读的学生经批准恢复住校后,不得再申请校外住宿走读。

第十条  走读生在校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应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如果出现意外或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一切后果由学生及学生家长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走读管理办法》(院学字200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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