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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
关于2022-2023学年度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3日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2号),《廊坊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院学字[2021]95号),现将2022-2023学年度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标分配

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指标数含少数民族预科生4312其中,预留出60个指标给少数民族预科生,剩余4252个指标根据各单位在校学生数,等比全额进行分配具体指标分配如下:

序号

学院

一档

二档

三档

合计

1

学院

65

66

65

196

2

社会发展学院

109

109

109

327

3

外国语学院

89

88

89

266

4

马克思主义学院

38

38

38

114

5

学院

103

102

103

308

6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142

141

142

425

7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79

78

79

236

8

生命科学学院

82

83

82

247

9

教育学院

118

119

118

355

10

建筑工程学院

62

62

62

186

11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9

209

209

627

12

音乐学院

66

66

66

198

13

体育学院

83

83

83

249

14

美术学院

96

97

96

289

15

传媒学院

68

69

68

205

16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8

8

8

24

合计

1417

1418

1417

4252

二、评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  学校统一安排(9月9日)

学校制定《关于2022—2023学年度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对评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阶段  各二级学院、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组织初评、公示(9月10-9月18日)

(一)各二级学院、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在本单位组织学习传达学校关于评选工作通知和有关评定办法。

各二级学院、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向本单位全体学生传达学校《关于2022—2023学年度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组织全体学生学习《廊坊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院学字[2021]95号)。

(二)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三)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组织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

(四)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列席,确定本单位拟获资助人员名单。

第三阶段  各单位整理报送材料,学生处复审(9月19—9月21日)

各二级学院、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将国家助学金的材料按要求在9月19日报送学生处。

第四阶段  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9月22日)

第五阶段  学校公示(9月23—9月27日)

第六阶段  报请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9月28—10月15日)

第七阶段  报河北省教育厅(10月31日前)

第八阶段  国家助学金发放

三、评定要求

(一)学校文件和学校评定通知要求传达到全体学生。

(二)严格按照河北省有关文件和《关于2022-2023学年度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廊坊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规定的条件和评定程序进行评定。

(三)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在满足2022—2023学年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前提下,多余名额可以由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兼得,也可用于资助困难生档案以外比较困难的学生如果用于资助困难生档案以外比较困难的学生必须通过学生申请、辅导员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的程序,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获得一档国家助学金。

(四)在填写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表格时,须对每个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建行卡号等信息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附件1:  材料报送要求

附件2:  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3:  国家助学金评审基本情况明细表

附件4:  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表

附件5:  委托书

附件6:  使用他人建行卡发放国家助学金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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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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