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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字〔2023〕73号廊坊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廊坊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1日 点击数: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廊坊师范学院
2023年6月1日
廊坊师范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大学生的素质培养,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对象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公开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原则。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的重要依据,是评奖评优的依据,也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依据。 第五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体育测评、美育测评、劳育测评五个方面。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以学年为周期进行测算。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德、智、体、美、劳各100分,五个方面在总成绩中所占百分比为20%、50%、10%、10%、10%;综合测评成绩为M,德育为A,智育为B,体育为C,美育为D,劳育为E,其计算公式为M=A*20%+B*50%+C*10%+D*10%+E*10%。学生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和为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毕业生按总分排定名次。 第二章 德育测评分 第七条 德育测评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A=基本分 +附加分-扣分。德育测评分小于零的按零分计。 第八条 德育测评分的基本分为60分,包括以下五项内容,每小项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计分,(一)(二)条等级计分为:上等15分,中等12分,下等9分;(三)(四)(五)条等级计分为:上等10分,中等8分,下等6分。 (一)思想政治素质 (基本分15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时事,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 (二)品德修养 (基本分15分) 诚实守信,严于律己;遵守公德,交往文明;举止文雅,待人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合作;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热爱劳动,讲究卫生;敬廉崇洁,公道正派;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三)遵纪守法 (基本分10分)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校规校纪;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四)治学情况 (基本分10分) 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严谨求实,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五)公益事业 (基本分10分) 积极组织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取得较好成绩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第九条 德育测评的附加分为40分,包括六项内容,各项得分为该项的最高得分值,不得重复累计。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附加分/∑年级、专业个人最高原始附加分)×40。 (一)担任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团)干部、学生团体负责人满一学年,履行职责,分别加5-20分。 (二)热心为集体服务,完成集体分配的任务,加5-10分。 (三)义务献血,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等有突出表现或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加5-30分。 (四)学校各类正式注册的学生团体成员坚持活动者,每年加3-8分(以学生团体挂靠单位提供资料为准)。 (五)受到国家、省、市和学校表彰者,加20、15、10、5分。 (六)表现突出,被国家、省、市、校媒体公开报道,加20、15、10、5分。 第十条 德育测评的扣分在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七项: (一)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字报者,视其情节扣50分(含5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二)凡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生活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5分。 (三)凡违反校规校纪受二级学院通报批评、警示谈话者,分别扣6分、9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2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40分;考试作弊者,在违纪处分扣分的基础上加扣20分。 (四)凡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者扣6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2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者扣5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60分。 (五)交往不得体,举止不雅,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5—10分。 (六)不服从学校、二级学院教育和管理,每次扣10—20分。 (七)不按正常渠道和方式反映意见和要求,每次扣15分。 第三章 智育测评分 第十一条 智育测评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B=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十二条 智育测评基本分为70分。包括学年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成绩。考试成绩的原始分按实际得分计算,计算公式为:(∑单科成绩/∑各科满分成绩)×70(凡不及格课程均按实际得分计算)。 第十三条 智育测评的附加分为30分,包括以下九项内容,各项得分为该项的最高得分值,不得重复累计,附加分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附加分/∑年级、专业个人最高附加分)×30。 (一)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四级的该学期本科生加5分,专科生加10分;通过六级的本科生加10分,专科生加20分;外语专业可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酌情加分。 (二)第一次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一级、国家计算机二级、三级考试者,分别加3分、5分、10分。 (三)学生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省级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每篇分别加30分、20分,第二作者减半,第三作者或排名更后分别加10分、5分。 (四)学生以第一作者在全国、省、市级报纸上公开发表文章,每篇分别加30分、20分、15分。第二作者减半,第三作者或排名更后分别加5分、3分、2分。 (五)获全国、省、市科技创新奖或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结题后,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六)凡参加国家、省、市、学校、二级学院有利于提高素质、培养专业技能的竞赛每人加10、8、4、3、2分,获奖者,国家级加20、18、16分;省级加16、14、12分;市级加12、10、8分;校级分别加10、8、6分;二级学院级加6、4、2分。 (七)在教育和教学管理方面,向学校或二级学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分别加15分、10分。 (八)考取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者加5—10分。 (九)学生的课件、微课、建模比赛等作品,参加国家、省、市、学校比赛并获奖,分别加18分、12分、8分、6分。 第十四条 智育测评的扣分在智育测评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所有不及格科目,每科扣5分。 (二)每旷课一节扣2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三)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教学试验活动,每次扣2分。 第四章 体育测评分 第十五条 体育测评分为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C=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十六条 体育测评分的基本分为70分,分上、中、下三个等级,分别计70分、60分、50分。按以下内容计分:自觉坚持体育锻炼,体育课出满勤,认真完成体育教学计划,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规定,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体育活动,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体育测评的附加分为30分, 包括以下四项内容。同一次活动多次获奖不得重复累计,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附加分/∑年级最高原始附加分)×30。 (一)在国家级运动会和比赛中获得前八名者(含健美操比赛)分别加30、28、26、24、22、20、18、16分,参加者加5分;在省级运动会和比赛中获前八名者分别加16、14、12、11、10、9、8、7分,参加者加3分; 在校级运动会和比赛中获前八名者分别加10、8、7、6、5、4、3、2分,参加者加1分。 (二)在国家级三大球比赛中获前三名的队,队员分别加20、18、16分,参加者加5分;在省级三大球比赛中获前三名的队,队员分别加14、12、10分,参加者加3分;在校级三大球比赛中获前三名的队,队员分别加8、6、4分,参加者加1分。 (三)凡破体育运动项目纪录的,在原加分基础上校级加10分、省级加15分、国家级加20分。 (四)为体育活动做好服务,加3分。 第十八条 体育测评的扣分在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两项: (一)不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统一要求的体育活动,每次扣3分。 (二)体育锻炼未能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规定者扣10分,无故不参加达标测试者扣15分(经批准体育免修者除外),替考者扣30分。 第五章 美育测评分 第十九条 美育测评分为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D=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二十条 美育测评分的基本分为60分,基本分按照美育课程成绩计算。考试成绩的原始分按实际得分计算,计算公式为:(∑单科成绩/∑各科满分成绩)×60(凡不及格课程均按实际得分计算)。 第二十一条 美育测评的附加分为40分,包括以下三项内容。同一次活动多次获奖不得重复累计,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附加分/∑年级最高原始附加分)×40。 (一)学生的美术、书法、摄影、舞蹈、雕塑、手工制作等作品,参加国家、省、市、学校比赛并获奖,分别加18分、12分、8分、6分。 (二)学校、二级学院文化、艺术活动的参加者每次加2分、1分;获学校一、二、三等奖的节目分别加10、8、6分;获二级学院一、二、三等奖的节目分别加6、4、2分;参加市级的加3分,获奖者加14、12、10分;参加省级的加4分,获奖者加16、14、12分;参加国家级演出的加6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加20、18、16 分。 (三)参加其它各类美育活动,按照第十七条(二)执行加分。 第二十二条 美育测评的扣分在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四项: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统一要求的美育活动,每次扣3分。 (二)在学校举办的文艺活动中当众扰乱秩序,视情节轻重扣3-10分。 (三)参加学校艺术团在未满服务期的情况下申请退团,扣 2 分。 (四)代表学校、学院参加文艺比赛时比赛期间无故弃权或中途退场,每次扣2分。 第六章 劳育测评分 第二十三条 劳育测评分为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E=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二十四条 劳育测评分的基本分为60分,基本分按照劳育课程成绩计算。考试成绩的原始分按实际得分计算,计算公式为:(∑单科成绩/∑各科满分成绩)×60(凡不及格课程均按实际得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劳育测评的附加分为40分, 包括以下四项内容。同一次活动多次获奖不得重复累计,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附加分/∑年级最高原始附加分)×40。 (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每次加2分。荣获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奖励的,分别计8、6、4、2分(同一奖项只取最高级别)。 (二)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每次加2分。荣获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奖励的,分别计8、6、4、2分(同一奖项只取最高级别)。 (三)凡被评为学校标兵宿舍的,该宿舍每人加10分。 (四)参加其它各类劳育活动,按照第二十五条(一)执行加分。 第二十六条 劳育测评的扣分在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两项: (一)凡因学校、二级学院宿舍检查中认定为脏、乱、差者,该宿舍每人每次扣4分、2分。 (二)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生产劳动,每次扣3分。 第七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全校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二级学院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 第二十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进行,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实施。班内要组成测评小组,由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及学生代表组成,人数占学生总数的20%。 第二十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必须向学生公示,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有错漏,应予更正,并进行第二次公示。每年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二级学院保存。 第三十条 凡同一项比赛或论文、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分,不累积计分。 第三十一条 参加比赛或参加活动,原则上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以个人名义组织参加的比赛或活动,酌情予以加分;比赛获奖和参评获奖,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另外在其总分中扣除5分,并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对学生工作的齐抓共管,全校所有教职员工可随时根据学生的表现和综合素质测评条例,实事求是地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递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学校学生主管部门,提出加分或扣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在校期间,德育测评、智育测评、体育测评、美育测评、劳育测评其中一项有两年在60分以下,不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德、智、体、美、劳五方面的附加分和扣分制定执行细则。执行细则要向全体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应在第二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院学字〔2018〕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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