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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反邪教法治教育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8日 点击数:
校园反邪教法治教育知识问答 邪教——反人类 反科学 反社会 反政府 ——让你荒了田、抛了家、弃了学去相信“神”的是邪教; ——宣扬“世界末日”就要到了,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得救的是邪教; ——鼓吹入了“教”能治病、能消灾避难的是邪教; ——欺骗、威逼妇女受“教主”凌辱的是邪教; ——说传统宗教“过时”了,要相信新“神”的是邪教; ——非法聚会时鬼鬼祟祟、乱唱乱跳,甚至做出违反人伦的行为的是邪教; ——让你用骗人的手段诱使他人加入的是邪教; ——加入后不让退出的是邪教; ——把社会、政府、普通老百姓当成“魔”的是邪教; ——以“神”的名义煽动成员对抗政府的是邪教。 邪教——用歪理邪说骗欺人。 邪教——用宗教幌子蒙蔽人。 邪教—— 用治病、免灾诱惑人。 邪教——用各种把戏吓唬人。 邪教——用小恩小惠笼络人。 邪教——用暴力手段胁迫人 2018年10月廊坊师范学院反邪教协会编制 第一篇 邪教问题概述 1.我国有关法律对邪教组织是如何界定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的司法解释)对邪教组织作如下界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个界定包含四个要素:一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形成歪理邪说和组织;二是散布歪理邪说是其控制和发展成员的主要手段;三是其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四是其组织是非法组织。 2.邪教的本质是什么? 第一,反人类。这是邪教本质的首要表现,集中体现在编造和散布“人类罪恶论”。妄言人类自身具有不可饶恕的罪恶,人们必将经过“大灾大难”,甚至“地球爆炸”、“人类毁灭”,煽动只有加入邪教才能得到拯救。鼓吹“人生宿命论”,以“人生灾难”、“人类劫难”摧垮人们的意志,主张人们放弃一切“执著心”,逃避现实,远离社会,听天由命。一旦其歪理邪说不能自圆其说,预言破灭时,往往采取残害其成员生命的方式,制造人间悲剧。 第二,反科学。现代科学以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不承认任何超自然的神秘力量。邪教反科学的本质,突出表现在他们宣扬的神秘主义和“教主”的所谓“神通”、“法术”上。日本邪教组织“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声称他有“预言能力”、“透视能力”、“透听能力”等等。美国的邪教组织“天堂之门”利用互联网传播歪理邪说,一心希望波普彗星能把他们带上天堂,幻想破灭后,数十人集体自杀。“法轮功”邪教“教主”李洪志也吹嘘他可以“往来于宇宙各个不同的空间”。这些都是明显反科学的骗人鬼话。 第三,反社会。突出表现为逃避现实社会,对抗现实社会,破坏现实社会。邪教组织都把其小团体打造成一个封闭的社会,不准其成员与正常社会交往,将他们与正常社会隔绝起来。一旦邪教组织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就采取各种极端手段对抗社会,破坏社会秩序和安宁,与现实社会严重对立。 第四,反政府。邪教的反政府本质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域,表现也不尽一致。突出表现在竭力散布“政府无用论”和“法律无用论”。宣扬政府面对自然灾害无能为力,鼓动人们只能依附邪教“教主”才能得救。李洪志鼓吹“全人类都归我管,我要管不了你,谁也管不了你”,“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全能神”邪教“教主”赵维山鼓动信徒“振作起来,舍去生命,舍去一切,不惜个人的得失,在神的率领下与大红龙(指中国共产党)展开一场鱼死网破的决战,将大红龙灭绝,建立全能神的国度。”公开煽动其成员与政府对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邪教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第一,“教主”崇拜。邪教“教主”都极力神化自己,以欺骗手段把自己打扮成活着的“神”,号称自己拥有许多超自然的神力和权力,诱骗邪教成员只能唯“教主”之命是从,为“教主”而生,为“教主”而死。 第二,精神控制。邪教“教主”为达到使其成员对自己绝对忠心的邪恶目的,以各种歪理邪说、谎言骗局、心理暗示等手法,并用惩罚、威胁等恐吓手段,对其成员实行“洗脑术”,进行精神控制,使其丧失独立判断能力,“进得来、出不去”。 第三,编造邪说。邪教“教主”宣扬具体的“世界末日论”、“人类灾难论”等歪理邪说,利用各种恐吓手段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使其成员狂热地、盲目地追随邪教“教主”。 第四,聚敛钱财。邪教“教主”要求“成员要完全奉献”,不择手段巧取豪夺,同时,高利润地销售其书籍、音像制品、练功用品等,从而暴富。 第五,秘密结社。邪教一般都以“教主”为核心建立严密的组织体系,采用十分隐蔽的联络方式,通过秘密聚会、“传教”、“练功”甚至采用暴力手段等方式发展邪教成员。 第六,危害社会。突出表现在用极端的手段与现实社会对抗,不仅威胁个体生命和群体利益,还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4.邪教是怎样搞“教主”崇拜的? 邪教“教主”一开始就神化自己,以欺骗手段把自己打扮成“神”,号称自己拥有许多超自然的神力和权力。“法轮功”邪教“教主”李洪志就吹嘘自己有“搬运”、“定物”、“思维控制”、“隐身”等功能,有“推迟地球爆炸时间”的大神通。他自吹比老子、释迦牟尼、耶稣还高明,出言便是“经文”。在邪教“教主”的欺骗和蛊惑下,受“教主崇拜”心理的驱使,被邪教蒙蔽的人员对邪教“教主”顶礼膜拜,任其摆布、操纵。 5.邪教是怎样实施精神控制的? 精神控制是邪教“教主”为巩固其“神圣”地位,维持其成员效忠自己的主要手段。邪教“教主”以各种歪理邪说、谎言骗局、心理暗示等手法,并用惩罚、威胁等恐吓手段,对其成员实行“洗脑术”,使加入其非法组织的人员“进得来、出不去”,人人自危,从而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全能神”邪教恐吓信徒对于神只能是“绝对的服从,不能有一丁点自己的意识”,“对神所作都百依百顺,没有任何怨言,不论断,不分析,更不研究,以至于你们都能对神顺服至死,像羊一样任神牵、任神杀,没有一点怨言”。同时鼓吹灾难来临,“全能神”的话“就是权柄”,不能改动,否则“必遭我击杀”。这种精神控制,是严密的组织控制、残酷的人身控制,使被控制人员意志消沉、精神麻木,丧失自我,失去对社会、家庭的责任感,对邪教“教主”形成一种病态的执著依赖和疯狂迷信。 6.邪教是怎样编造邪说的? 邪教组织要达到敛财、诱骗并控制成员等目的,都必然要编造一套歪理邪说,以便自我标榜,装点门面,欺世盗名,妖言惑众。最典型的是肆意编造和宣扬“末世论”,以“宇宙大爆炸”、“地球很快就要毁灭”等恐吓人。大肆渲染“现世恐怖论”,耸人听闻地说“现在的社会整体下滑”,“人如果再滑下去就面临毁灭、彻底毁灭”云云。在此基础上抛出“圆满”说,鼓吹只要修炼,就能够成为“无所不能”的“天国之人”。邪教“教主”自称是当今唯一的“救世主”,要按其指引的路去修炼,才能得救。大肆宣扬“真正修炼的人是不会得病的,也不会遇到什么危险”,其目的是让其成员俯首帖耳地依附于他。 7.邪教是怎样聚敛财物的? 邪教组织要求其成员交纳“奉献款”,宣扬交得越多就越能得到“福报”,更快地进入“天国世界”,致使其成员变卖家产交“奉献款”,弄得家徒四壁。邪教组织常常组织开办各种“培训班”,收取高昂学费,或通过所谓“心理治疗”骗取高价的“治疗费”,或推销他们非法编印的图书、音像制品、标识物等获取高额利润,甚至开办“连锁店”兜售其“产品”,毫不费力地聚敛大量钱财,建立活动据点,以商养教。 8.邪教是怎样秘密结社的? 一般都以邪教“教主”为核心建立严密的组织体系,要求其成员断绝或疏远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绝对服从邪教“教主”,并通过发誓、赌咒或相互告发等手段,严禁他们脱离或背叛邪教组织。美国的“大卫教派”邪教组织建立的“骆驼山庄”,在山庄内囤积军火,自成体系。邪教组织内部分工明确,有严格的管理控制制度,包括各级组织的撤并及人员的安排、任命等。采用十分隐蔽的联络方式,通过秘密聚会、“传教”、“练功”等活动方式发展邪教成员。有的还成立“护教团”,用暴力、恐怖手段防止成员“叛教”。 9.邪教的社会危害主要有哪些? 邪教对于人类,不仅毒害人的肌体,而且侵蚀人的灵魂。邪教对于社会的危害是多领域、多方面的。 第一,危害国家政治稳定。表现在:破坏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向公职部门渗透,侵蚀国家机构;挑战现行政治体制,反对国家政权。 第二,危害国家经济秩序稳定。表现在:非法敛财,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进行经济犯罪,破坏社会生产及财政金融秩序。 第三,危害社会秩序稳定。表现在:破坏社会治安;蔑视法律,危害公共秩序;诬告滥诉,干扰司法正常进行;毒化社会风气;干涉婚姻,违背人伦,破坏家庭。 第四,危害社会思想稳定。表现在:编造歪理邪说,制造思想混乱;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反科学、反文明,亵渎人文精神。 第五,践踏人权。表现在:残害生命,践踏人的生命权;扼杀自由,侵犯人的政治权利;诋毁宗教,伤害信教群众的名誉权。 10.“法轮功”邪教的反动政治本质表现在哪些方面? 从2004年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抛出《九评共产党》(以下简称《九评》),煽动退党、退团、退队(以下简称“三退”)以来,“法轮功”邪教组织从所谓“不参与政治”到明确提出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大肆进行反华、反共活动,其反动政治本质暴露无遗。 一是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敌视。《九评》蛊惑说:“从精神上肃清共产党的流毒,从心理上摆脱共产邪灵的控制,跳出恐惧的枷锁,放弃对共产党的一切幻想。” 二是对中国和中国人民的背叛。李洪志鼓吹中国历代称“朝”不称“国”,“中国的真实意义是不存在的”,这显然是对中国文化的任意曲解,是对中国历史的极大歪曲,是对中国现实存在的根本否定,完全背叛了中国和中国人民。 三是对西方反华势力和各种敌对势力的谄媚讨好。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不遗余力造谣滋事、诋毁中国。中国加入世贸,举办奥运会,“法轮功”邪教极力阻挠;西方反华势力在国际人权大会上提交反华议案,“法轮功”邪教为其提供“炮弹”,并组织力量在国际人权会议上闹事;利用“明慧网”等反动宣传媒体炒作国内热点敏感事件,散布政治谣言,成为西方反华势力的马前卒。 四是不断进行各种捣乱破坏活动。利用互联网发布指令,传递反动宣传品;利用手机短消息功能传播反动信息;利用自动传真机群发反动宣传品;拨打IP电话散布反动言论;张贴、散发、邮寄、投放反动标语、传单和光盘等。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邪教组织,而是国际反华势力所豢养,以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反动政治组织。 11.境外“法轮功”邪教活动方式主要有哪些? 第一,大打文化牌,以传播中华文化为招牌,以其组建的“神韵艺术团”为核心,大搞各类文艺演出和比赛,每年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巡回演出,极力掩盖其邪教本质。 第二,组织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攻击我党和政府,围攻我驻外使领馆。 第三,干扰我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出访活动,在我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或参加重大国际活动期间,调动世界各地的“法轮功”分子,举行游行示威,围追堵截,大肆干扰,损毁我国的国际形象。 第四,企图将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我周边国家打造成向我境内实施渗透的“桥头堡”,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大肆进行滋事活动。 第五,在我重大节日和重要会议期间,在境外大搞反华反共活动,煽动境内人员进行违法活动,显示其利用价值和实力,谋求西方支持。 第六,利用“明慧网”、“大纪元时报”、“新唐人电视台”、“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等反动宣传媒体和国际互联网电话公司提供的网络即时语音交流工具,炒作我热点敏感事件,散布政治谣言,蛊惑“讲真相”,对境内发动反宣渗透活动。 12.境内“法轮功”邪教活动方式主要有哪些? 第一,进行反动宣传煽动。主要以制作、传播、散发反宣品,喷涂、张贴反宣标语,拨打骚扰电话,利用手机短信和互联网发反动信息;借助人民币的流通特性,在人民币上书写、盖印传播邪教歪理邪说和《九评》、“三退”等反动宣传内容并进行传播。 第二,组建地下组织。依托“明慧网”构建地下组织体系,直接接受境外指挥,利用互联网串联,进行邪教违法活动。 第三,与境外“法轮功”组织勾连实施捣乱破坏行为。在境外“法轮功”组织的授意下,大肆搜集有关地区热点、敏感事件及社会负面消息,编造所谓“事实”、“证据”,在境外“法轮功”反动宣传媒体上攻击我党和政府,威胁、恐吓、咒骂我党政干部和反邪教人士,在境内秘密发展成员,大肆进行反宣破坏活动。 13.什么是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目前在我国活动的有哪些? 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在我国,先后有20余种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在活动。分别是:“门徒会”、“全能神”(又称“实际神”或“东方闪电”)、“呼喊派”、“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全范围教会”、“灵仙真佛宗”、“被立王”、“圆顿法门”、“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华南教会”、“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简称“血水圣灵”)、“常受教”、“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能力主”、“天父的儿女”、“达米宣教会”等,上述邪教有些基本停止了活动,有些转变或派生出了新的变异组织。目前,活动突出的主要有“全能神”、“门徒会”、“呼喊派”、“血水圣灵”、“观音法门”“全范围教会”等。 14.冒用佛教名义的邪教活动有哪些特点? 冒用佛教名义邪教组织通常假借东方宗教文化,摘取佛教经典词句和形象符号,肆意曲解,编造邪说,模仿佛教的修炼方式,如打坐、坐禅、食素等,刻意营造崇拜“教主”的神秘气氛,采用各种手段聚敛钱财,企图实现其狂妄目的。通常有以下特点: 一是主要从佛教信徒中发展吸收成员,通常没有固定节日和活动场所,只有聚会; 二是经常举办培训班,宣扬传统佛教“过时”,要信“神”才能消灾避难,蒙骗信徒,神化“教主”,对其成员实施精神控制; 三是敌视政府,把政府和不加入其组织的老百姓当成“魔”,散布谣言和反动言论; 四是“教主”利用各种名义聚敛财物; 五是传播人员行踪诡秘,聚会时鬼鬼祟祟、神神秘秘。 15.冒用基督教名义的邪教活动有哪些特点? 冒用基督教名义邪教组织通常打着基督教旗号,盗用基督教经典,断章取义,编造邪说,模仿基督教教义教规,如祷告、家庭聚会等,极力营造基督教的活动氛围,以此迷惑群众。通常有以下特点: 一是宣扬“世界末日”就要来临,只有“入会”,才能解除病痛、祈求幸福保平安; 二是鼓吹“信基督”就有饭吃、有衣穿、有钱用,蛊惑人们荒田荒地、不生产、不发展经济; 三是采用拉拢、诱骗、威逼、色情、暴力等手段发展控制成员,鼓动其成员抛弃家庭、亲情,外出“传教”; 四是“教主”以各种名义聚敛财物,欺骗、威逼、奸污女成员,传播人员行踪诡秘,与人交往时不说真名,多采用单线联系; 五是恶意攻击政府,以各种名义诋毁政府,煽动被裹胁群众抵制党和政府的政策,插手基层政权。 16.如何理解反邪教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 反邪教斗争具有长期性,是因为邪教的滋生和蔓延将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客观存在。同时,社会经济成分的多样化、思想的多元化、贫富差距的拉大、社会矛盾的激增和复杂等,使邪教得以生存和传播。受境外邪教组织指挥煽动,境内邪教成员和一些打着宗教或气功幌子的其他邪教仍在暗中活动。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加之当今世界邪教泛滥以及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等大背景,客观上为邪教的滋生和发展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 反邪教斗争具有复杂性和尖锐性,主要是既有敌我矛盾又有人民内部矛盾;既有现实活动又有网络渗透;既有国内一些人为达到某种诉求和欲望的故意捣乱破坏,又有国外反华势力为西化、分化我国而对邪教组织的纵容支持,可谓是各种矛盾相交织,各种利益、诉求相混杂。同时,邪教组织为了对抗政府的打击处理,会不断衍生出新的变异组织。另一方面,邪教“教主”通常隐藏在暗处,出来活动的大都是被裹胁并受邪教精神控制的群众,他们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完全受自我意识支配。因而,在处理邪教问题时要找准原因,分清情况,把握政策,区别对待。 邪教“教主”都具有政治野心,以谋取政权为目的。平时,为了显示其存在的价值,会从事各种捣乱破坏活动,并极力发展组织。在组织规模壮大、经济实力雄厚、野心极度膨胀的情况下,邪教组织必然会跳出来闹事,公开与政府对抗。显现出斗争尖锐、激烈的特点。 第二篇 识别防范邪教 17.我国全国性的爱国宗教组织有哪些? 我国全国性的爱国宗教组织共有8个,即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 18.怎样理解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 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利,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三个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分离的原则、独立办教原则。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教主”或歪曲宗教教义,制造邪说,蒙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装神弄鬼,致人死伤;或聚众淫乱,诈骗钱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对此深恶痛绝。司法机关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惩处,正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尊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19.法律法规对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有哪些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此条规定对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地点、组织者、主持人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 20.我国的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哪些人?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人员。如佛教的僧侣,道教的道士,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父,基督教的牧师等。《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教务活动。”也就是说,一个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确认,必须要有两个法定程序:一个是本宗教的团体(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另一个是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两者缺一不可。 21.邪教与宗教有什么区别? 邪教或多或少都盗用了宗教的某些成分,甚至直接打着宗教旗号编造、传播歪理邪说,使其在表面上与宗教有一些相似之处。但邪教不是宗教,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宗教关注对人生的终极关怀,是信徒在精神上的至高追求,无现实功利性,并力求与现实社会相适应;邪教极力否定现实社会,公然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煽动其成员对抗现实社会,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邪教不管表面上鼓吹什么,最终都以“惑众”、“乱政”、“夺权”为目标,为“教主”实现野心、达到目的服务,具有明显的利己性和反动性。具体来讲,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区别: 第一,崇拜对象不同。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是各个宗教特定的超人间的“神”,是固定不变的,反对任何人自比“神明”和自吹具有“神力”。现实中的宗教教职人员只是“神”的仆人,绝不能超越所崇拜的“神”;邪教崇拜的是活在现实社会中实实在在的人——“教主”本人,他们把自己打扮成“神”,甚至超过一切宗教的“超神”。邪教“教主”总是冒用神的名义,自称是神的“替身”,是神的“肉身再现”,是世界的创造者、主宰者和救世主,使成员产生神秘感、敬畏感而盲目崇拜,从而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 第二,教义教规不同。宗教都有自己的典籍和教义,任何一种宗教都由圣书、教义、教规和成熟的宗教礼仪构成完整的宗教意识和学说体系,信徒的人身不受限制,入教和退教全凭自己的意愿决定。在教务管理方面一般是比较民主的,宗教戒律也大多与世俗法律法规相符合。邪教所谓的教义都是对传统宗教、气功等剽窃篡改后肆意歪曲,并糅合一些危言耸听的妄语拼凑而成的大杂烩,并非法印制成书籍、光盘等,强行要求其成员记诵。对成员的管理实施专制统治,强制洗脑,严格管教,并对离教人员打击报复,对叛教成员更是无所不用其极,使人进得去、出不来。 第三,活动方式不同。宗教的传教活动是在固定场所公开进行的;而邪教大多采取秘密结社的方式,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活动地点随意性大,既在家中,也在荒郊野岭,或在秘密接待点,不分时间地点,总之哪里适合、哪里隐蔽就在哪里开展活动,其行动往往非常诡秘,以此来掩盖不可告人的目的。 第四,对“末世论”的解释不同。宗教宣扬的“末世论”一般都没有具体期限,而将世界末日置于遥远的未来,倡导信徒融入社会,睦邻和亲,服务社会,造福民众,而将来世视为人类最美好的最终归宿。邪教宣扬的“末世论”,不但具体到年,甚至某年某月某日,完全否认世间存在的一切,并以此大肆蒙骗信徒,恐吓信徒,致使信徒消极遁世走向厌世自杀,或仇视社会走向行为极端。 22.如何区分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 邪教活动与宗教非法活动在表现形式上有某些相似之处: 第一,活动地点都是擅自设立的,没有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 第二,主持活动的人员都未取得政府和宗教团体认可的资格。 第三,都有某种“经典”作为信仰的理论依据。 第四,都有敬畏和崇拜的对象。 第五,都自称是正常的宗教活动,而不是异端邪说。 第六,一般都在活动中获得一些心理体验。 邪教虽然披着宗教外衣,但如果细致观察,它与宗教非法活动有较大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宗教非法活动中个人与组织的关系相对松散,成员违背了约定,也只是口头诫勉。邪教组织对“信徒”控制力度较强,下级对上级要绝对服从,形成金字塔结构。内部有严格规定,成员必须执行,违背“教规”特别是“叛教”要受到惩处,个别邪教甚至剥夺违规者的生命。 第二,在经济上,宗教非法活动的信众捐献随其自愿,多少不限。邪教要求信众交纳一定钱财作为入教费用,并鼓动交得越多层次越高,越容易得救,所有钱财归“教主”支配,成员不得过问。 第三,宗教非法活动相对公开进行,聚会点也是相对固定的。邪教则是秘密进行的,为了逃避追查打击,邪教聚会地点经常变动,其活动主要在夜间进行,除成员外,禁止其他人参加,禁止成员向外透露信息,形成一个封闭的小团体。 第四,宗教非法活动信徒使用的经典一般都是公开发行或由宗教组织场所出售的。邪教使用的所谓“教义经典”、“经文”一般都是“教主”的语录,内容简陋,相互矛盾,无印刷、印制和经销单位。 23.邪教与封建迷信有什么区别? 邪教和封建迷信具有一定联系,它们宣扬的都是有神论,封建迷信往往成为邪教赖以滋生的土壤,邪教是封建迷信的极端化。二者区别在于: 第一,崇拜对象不同。封建迷信活动所崇拜的对象,基本上是些臆想的鬼神,以及神话中的人物,或者所谓的精灵等,一般是一种虚幻的名称;而邪教崇拜的对象是现世活人——邪教“教主”。 第二,组织性质不同。邪教有严密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以各种控制方式甚至暴力犯罪等手段达到“教主”实施专制、满足个人野心、为所欲为的目的。封建迷信没有任何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迷信活动实施者和参与者之间一般相互自愿,来去自由。 第三,目的性质不同。邪教一般都有政治目的,是邪教“教主”实现个人政治野心的工具,而封建迷信活动通常不带有政治色彩,是迷信活动实施者以图财为目的的谋生手段。 第四,危害程度不同。封建迷信主要指神汉、巫婆等利用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巫术,进行装神弄鬼、骗钱害人的活动,在客观上损害群众身心健康;而邪教不仅威胁个体生命和群体利益,还危害公共利益,对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权构成威胁。相比较,邪教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更大。 24.邪教崇拜的所谓“神”与宗教信仰中崇拜的“神”有何不同? 邪教崇拜的所谓“神”与宗教信仰中崇拜的“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宗教所崇拜的“神”都是神灵或已经过世的创教人被后世信徒尊为“神”。世界五大宗教中所崇拜的对象基本上都是这种同义的不同称号,且其崇拜对象是固定不变的,在人世间没有一个人可以和它相提并论。在宗教发展过程中,神、人是有区别的,再有权威、再德高望重的神职人员也不得自称为“神”;而邪教“教主”则都自封为“神”,宣称自己是“基督再世”、“宇宙活佛”等等,甚至干脆称自己是活着的神仙,在“邪教王国”称王称帝,他们集神权与教权于一身,扮演着世界的创造者、主宰者兼救世主的角色,要求成员对其百依百顺,绝对服从。 25.邪教为什么要用“末世论”来恐吓人? “末世论”是古今中外一切邪教组织宣扬的歪理邪说之一。邪教之所以要编造一套“末世论”来恐吓人,目的是先把人吓住,再骗人信其邪说,进其圈套,入其组织。邪教“教主”为了发展组织,巩固其“神圣”地位,都要散布危言耸听的“人类毁灭”、“地球爆炸”等谬论,宣扬世界末日来临,以此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邪教“教主”紧接着把自己打扮成唯一的“救世主”,通过引诱、洗脑、恐吓等手段,使邪教成员消沉、盲目,形成一种病态的固执与疯狂,丧失理智和判断力,丢掉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唯“教主”之命是从,以此对成员进行精神控制,进而支配他们的行为。 26.邪教常用的骗人手法有哪些? 邪教“教主”作为职业化的骗子,使出了许多骗人手法,他们威逼利诱,软硬兼施,常常使善良的人们深陷其中,难以自拔,直至家破人亡,都很难醒悟。 第一,用歪理邪说欺骗人。邪教“教主”要达到敛财、控制成员等目的,首先就要骗人相信,引人崇拜。为此,他们都精心编造一套荒诞离奇的如“末世论”、“劫难说”、“巫神论”、“天国说”等歪理邪说。这是古今中外邪教惯用的谎言。 第二,用宗教幌子蒙蔽人。在我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邪教组织为给自己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以欺骗群众,逃脱法律制裁,往往要冒用宗教的名义,使其在教义、仪式等方面与宗教有着某些相似之处,以欺骗那些有宗教需求而又缺乏宗教知识的群众,使他们去除戒备,误以为是参加正常的宗教组织或宗教活动,而实际却陷入了邪教的泥沼。 第三,用治病、免灾诱惑人。邪教往往在老百姓日常最关心的平安、健康等问题上打主意做文章,通常用治病、免灾作为最初的诱饵,鼓吹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消灾避难,治病强身,一年四季“保平安”,从而诱惑群众加入其组织。 第四,用各种把戏吓唬人。邪教常利用人们对鬼、神等虚构的超自然力量的恐惧心理,先把人吓住,然后又兜售免除恐惧的“法宝”——加入邪教组织。如看相算命、装神弄鬼、蚂蚁写字、白纸显字、玩符谶等一些荒唐可笑的把戏,均是近年来一些邪教在农村惯用的吓唬人的伎俩。 第五,用小恩小惠笼络人。邪教活动在农村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利用一些群众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看重实惠的现实情况,投其所好,以小恩小惠笼络人心,拉人入伙,培养“效忠”意识。 第六,用暴力手段胁迫人。一些邪教组织使用暴力强行拉人入伙,并不断胁迫他们继续参加违法活动。为巩固自身势力,邪教组织还对那些脱离组织的“叛徒”和拉拢其成员的“对手”大打出手。 总之,邪教骗术可谓五花八门,难以尽数。这些阴险、龌龊的手法使不少群众对其真假难辨,上当受骗,不能自拔;在其胁迫下,欲罢不能,走投无路。 27.识别邪教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识别邪教活动主要是“四看”: 一看“教主”是否活着,如果所拜的“教主”是活着的人,则大体上可以怀疑是邪教; 二看所宣扬的内容,如果所宣扬的内容违背伦理道德,对抗现实社会,吹嘘“教主”无所不能,具有各种神通,要求信徒舍弃一切追随“教主”,绝对服从的,则大体上可以判定为邪教; 三看对现世的态度,邪教对生命的基本态度是弃绝、攻击,对人世的基本态度是污蔑这个世界已经坏到极点,应当破坏并尽快离开它,到另外一个世界里去; 四看活动方式,邪教采用秘密结社的方式,一般实行单线联系,使用“灵名”、“暗语”,聚会活动鬼鬼祟祟,并有人望风。综合四方面的情况,就基本可以识别邪教活动了。 在现实生活中,简单地讲: ——让你荒了田、抛了家、弃了学去相信“神”的是邪教; ——宣扬“世界末日”就要到了,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得救的是邪教; ——鼓吹入了“教”能治病、能消灾避难的是邪教; ——欺骗、威逼妇女受“教主”凌辱的是邪教; ——说传统宗教“过时”了,要相信新“神”的是邪教; ——非法聚会时鬼鬼祟祟、乱唱乱跳,甚至做出违反人伦的行为的是邪教; ——让你用骗人的手段诱使他人加入的是邪教; ——加入后不让退出的是邪教; ——把社会、政府、普通老百姓当成“魔”的是邪教; ——以“神”的名义煽动成员对抗政府的是邪教。 28.发现有人散发邪教宣传品怎么办? 发现有人散发邪教宣传品,要立即制止,并在第一时间报警,或将其扭送村(居)委会、派出所或乡(镇)政府。 29.发现邪教宣传品怎么办? 发现邪教宣传品,要不信、不传,立即报告,或将其销毁或送村(居)委会、派出所、单位保卫部门处理,阻止其流向社会。 30.收到印有邪教宣传内容的人民币怎么办? 首先,要认清“法轮功”顽固分子利用人民币的流通特性,采取污损人民币的方式进行反动宣传,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自觉抵制。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拒收、不使用这类印有邪教宣传内容的污损人民币。 其次,一旦收到这类污损人民币,要尽快到银行兑换,阻止其流向社会。 第三,发现有人在人民币上涂印邪教宣传内容等可疑情况,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31.上网时发现邪教宣传内容怎么办? 不浏览邪教组织的网站、网页,如发现邪教宣传内容要自觉做到不听、不看、不信、不传。如发现自己的身份被邪教组织盗用,要站出来公开驳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接到宣扬邪教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怎么办? 接到宣扬邪教的电话,要直接挂断;收到邪教宣传内容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要立即将其删除,并做到不听、不信、不传。 33.亲属朋友被邪教裹胁时怎么办? 亲人家属朋友被邪教裹胁时,首先要不歧视、不离弃,因为邪教固然可恶,但被裹胁蒙蔽的参与者本身也是邪教的受害者,只是他们一时没有醒悟。其次要心平气和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服劝导,可请宗教、法律、医疗、心理等专业人士提供帮助,并积极配合社区、单位开展教育帮扶工作,直至他们彻底走出邪教泥沼,回到正常社会生活。第三,如亲人家属朋友受邪教所害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打击邪教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4.有人拉拢你参与邪教活动怎么办? 有人拉拢你参与邪教活动时,首先要态度坚决,表明立场,决不上当受骗。其次要严厉指出其行为是邪教违法活动,劝其迷途知返,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警。 35.如何增强自身防范邪教能力? 第一,当有人向你宣扬邪教内容,或内容可疑一时无法辨别时,要做到不听、不信、不看、不传,并及时向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破除迷信思想,不信迷信、不信邪说。无论是封建迷信还是现代邪说都是反科学的,要识别邪教,不受蒙骗,就要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如果家里出现“闹鬼”或所谓“神灵显现”的现象,要勇敢站出来,抓住捣乱者,及时戳穿其鬼把戏。对于不怀好意的人给予的小恩小惠,要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第三,不上伪气功、伪科学的当。伪气功组织是指打着气功的旗号,鼓吹特异功能,神化气功大师,渲染迷信色彩,制造个人崇拜,实施精神控制的非法组织。伪科学实质上是迷信的变种,它披着科学的外衣,盗用科学的概念,以科学之名行反科学之实,号称全知全能,制造精神枷锁,造成比普通迷信更大的社会危害。当你发现类似现象,见到有人偷偷摸摸在骗人、非法聚会、搞破坏活动时,要赶紧向村(社)干部、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正确对待生老病死。人吃五谷杂粮,没有不生病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治病强身没有捷径,只能靠科学的治疗、调理和锻炼逐步实现,千万不要幻想出现奇迹。邪教所谓“强身健体”、“包治百病”的谎言和“立竿见影”的疗效,是健康的陷阱。“病急乱投医”和生病不医治都是糊涂行为,不仅治不好病,还可能因此延误治疗时机,使病情加重。 第五,正确对待人生坎坷,增强追求美好生活的勇气和信心。要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夫妻之间、婆媳之间要互敬互爱,相互谅解,相互关怀;邻里之间要相互帮助、平等对待。家庭中有不顺心的事,可以找亲戚朋友倾诉。要以乐观的态度对待生活,以进取的精神对待人生,生活中遇到困难,要找党组织、找政府、找村(居)委会,千万不要为寻求什么精神寄托而误入邪教的泥沼。 第六,树立科技致富、勤劳致富思想,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过好日子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创造,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救世主,千万不要信邪教那一套。邪教只会带来灾难,信了邪教,日子只能越来越穷、越来越苦。 第三篇 依法惩治邪教 36.邪教组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邪教“教主”把自己视为“神”,将自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拒不服从国家法律,肆意践踏国家法律。邪教组织无视国家法律所进行的集会、结社、游行等一系列非法活动,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公然对抗,是对国家宪法的严重违反。 37.哪些邪教活动应以犯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邪教活动之一的应以犯罪论处: (一)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 (七)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 (八)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 (九)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 (十)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十一)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 (十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三)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 (十四)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十五)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邪教犯罪活动有何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还可以依据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邪教违法活动有何处罚规定?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40.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41.利用邪教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2.利用邪教煽动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3.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进行活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44.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 以及印制邪教标识或带有邪教标识的其他物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45.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光盘、录音、录像带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光盘、录音、录像带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46.利用人民币进行邪教宣传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利用人民币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7.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48.利用信件传播邪教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利用信件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49.利用电话、传真传播邪教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利用电话、传真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50.在学校课堂上公开宣扬邪教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在学校课堂传播邪教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付某,女,44岁,中专文化,小学教师。自2001年10月起,付某在给学生上课时,多次向学生散布政府取缔“法轮功”不好,不准说“法轮功”的坏话,说了要得病等言论,并在课堂上向学生示范“法轮功”的习练动作,让学生画“法轮功”图案。付某还将宣扬“法轮功”邪教、恶毒攻击政府的刊物、光碟,先后散发给学生传看。 付某利用课堂,宣扬“法轮功”邪教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关某,女,52岁,大学文化,中学教师。2005年6月至7月间,在学生上自习课时,向学生播放“法轮功”光碟;2006年2月至3月间,在学生晚自习期间,向学生宣扬“法轮功”。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向学生传播邪教信息,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五年。 51.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 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即分别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2.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53.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曾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54.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5.对邪教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应给予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56.邪教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7.邪教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58.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视不同情形,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损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百条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未对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59.对散发、提供所谓邪教人员“被迫害”的材料、信息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对散发、提供所谓邪教人员“被迫害”的材料、信息,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60.利用邪教以迷信、歪理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邪教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1.利用邪教以各种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62.利用邪教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其成员自杀、自残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63.邪教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4.利用邪教制造、散布迷信、歪理邪说,蒙骗其成员或他人实施绝食、自虐、自残等行为,或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邪教制造、散布迷信、歪理邪说,蒙骗其成员或他人实施绝食、自虐、自残等行为,或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65.邪教犯罪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又进行邪教活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在监管场所抗拒改造,继续从事邪教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从重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的处罚。 66.非法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装置接收境外“法轮功”电视节目违反什么法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利用非法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装置接收境外“法轮功”电视节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67.组织他人到境外参与邪教活动应受到何种处罚? 组织他人到境外参与邪教活动,构成相关法定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第四篇 加强法治教育 68.对公民进行反邪教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国家法律。”这一决定表明了国家依法惩治邪教的态度和决心,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了直接依据。 此外,《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指出,要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把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教育引导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破坏了社会稳定、侵害了群众利益。因此,开展反邪教法治宣传教育是“七五”普法的内在要求。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劳动的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神圣职责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70.如何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是相对的,任何自由和权利都不是无限制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我国,公民在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不得滥用这些权利的义务。具体来说,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注意三点:一是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二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明确宪法和法律对此项权利的限制。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权利和自由。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如何规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防范邪教向青少年渗透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邪教组织编造歪理邪说,实施精神控制,破坏法律,践踏人权,残害生命,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因此,开展反邪教法制知识教育是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73.什么是“法律六进”? 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要加强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法律六进”是指通过开展普及法律的活动,使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通过“法律六进”,有助于揭露邪教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反动本质,认清邪教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严重危害,有助于在公民中形成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的风气,增强公民自觉抵制邪教并与之斗争的意识。 74.如何在“法律进机关”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要把反邪教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重点加强防范处理邪教问题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突出服务科学发展主题,把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各机关工作职能,制定机关学法用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门法律知识学习中,加入反邪教法律知识内容。在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中,把反邪教内容纳入其中。 75.如何在“法律进乡村”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按照“进村、入户、面对面”的要求,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防范邪教的法律常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既要开展集中性的宣传教育,更要开展经常性的活动。注重摆事实、讲道理,多用当地邪教活动残害生命、破坏生产、破坏稳定的事例教育群众,以案释法,就事明理,使群众能够有效识别邪教,防止受骗上当。 76.如何在“法律进社区”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社区活动室、宣传栏、社区市民学校、农民夜校等资源和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社区公民遵纪守法,知荣辱、明是非、辨善恶、懂美丑,抵御各种异端邪说。同时,要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普及科学知识,使公民感受到科学的氛围,体会到科学的真谛,在科学普及中得到提高、得到实惠。通过将科学理念渗透到社区公民的生产生活当中,达到不断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增强科学意识,有效地识别各种伪科学,认清邪教真实面目的目的。树立起崇尚科学、尊重知识的社会风尚,从而自觉抵制邪教侵蚀。 77.如何在“法律进学校”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大、中、小学生不同年龄阶段的身心成长规律和接受能力,因地制宜,因人施教,进一步充实完善反邪教法制教育的内容,创新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与途径,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校园拒绝邪教活动。通过整合各种法制宣传教育资源,建立多种形式的青少年反邪教法制教育基地,运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丰富宣传教育形式。结合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发挥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加强对青少年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他们对伪科学和邪教的免疫能力,不给邪教活动以可乘之机。 78.如何在“法律进企业”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将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把学法用法情况纳入企业管理、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不断深化企业的学法用法活动。加强企业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创新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与形式,丰富宣传载体和内容。通过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79.如何在“法律进单位”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突出抓好各单位领导干部的反邪教法制学习教育活动,把学习情况作为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单位职工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职工参加反邪教学习培训;积极通过公示牌、宣传册、触摸屏、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宣传反邪教法律法规知识;公园、车站、机场等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要设立面向公众的法制宣传橱窗或宣传栏,定期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活动。 80.基层党组织如何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基层党组织是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者、推动者,也是参与者,必须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防范和抵制邪教渗透,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任务。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是对党员开展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基层党组织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应与基层党组织“三级联创”活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平安建设活动、无邪教创建活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形成合力。 81.群团组织在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如何发挥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人群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82.如何运用基层文化宣传阵地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基层文化宣传阵地,结合普法活动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宣传依法防范和处理邪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结合开展基层文化活动,创作编排揭露邪教本质的文艺节目,开展群众文艺宣传。 83.处理邪教问题为什么要坚持“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 邪教问题既是社会问题,又是政治问题,处理起来十分复杂,这主要是因为大量的群众裹胁其中,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相互交织。处理邪教问题的前提和关键是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一般来说,邪教“教主”是歪理邪说的制造者、传播者及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而一般邪教成员则不同,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主要是受蒙蔽而误入歧途,本身也是邪教的受害者。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执法尺度,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教育和惩治两手并用,扩大教育面,缩小惩处面,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既消除社会危害又不造成矛盾激化的工作效果。坚持“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对绝大多数受骗上当的人员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竭尽全力把他们从邪教的精神控制中解救出来,不仅可以有效瓦解邪教的组织基础,削弱其活动能量,挤压其闹事空间,而且也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对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企图推翻党和国家政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依法打击,使那些思想顽固、公开进行违法活动、屡教不改的人员受到依法惩处,是保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于震慑和警醒其他人员,促进他们的思想转化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84.为什么对至今仍顽固痴迷“法轮功”的人员还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转化工作? 开展同“法轮功”邪教斗争以来,通过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耐心帮教,绝大多数原“法轮功”练习者走出了邪教泥潭,身心得到解放,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同时也使“法轮功”练习者家庭摆脱了邪教阴影,重新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法轮功”练习者本人及其亲人通过亲身经历,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教育转化工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包括“法轮功”练习者及其家属的拥护和支持,为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实践证明,至今仍顽固痴迷“法轮功”的人员中,绝大多数仍然是我们的基本群众,是我们必须团结教育挽救的对象。虽然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已彻底沦为卖国求荣的反动政治组织,但境内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的初衷是单纯的。所以,我们必须始终如一地抓好教育转化工作,始终坚持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使他们早日实现转化,过上正常生活。即便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参与了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打击处理,我们仍要对他们开展耐心细致的教育转化工作,直到把他们从“法轮功”的魔爪中解脱出来,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决定的,这是真正的关心人、爱护人,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85.如何帮助被邪教裹胁人员融入社会正常生活? 被邪教裹胁人员经教育摆脱邪教桎梏后,会遇到一些生活上的困难,有的还有一些思想顾虑,容易发生情绪波动,甚至出现思想反复。与此同时,邪教组织也会对他们进行拉拢和恐吓,诱迫他们重新违法犯罪。因此,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解决生存、生活、思想问题,才能使他们进一步坚定信心,顺利回归社会,过上正常生活。首先,对他们要不歧视、给出路、多关心,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社会、家庭的关爱。其次,要充分调动单位、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力量,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救助活动。对思想上有疑虑、出现波动的,要努力帮助他们消除疑虑、深化认识,坚定抵御邪教的信心;对工作和生活上遇到实际问题的,要按照有关政策精神,协调有关部门,发动社会力量帮助解决;对刑释解教人员要认真落实好就业扶持、劳动保障等相关政策;对出现反复的,要深入查找原因,研究落实接茬帮教措施,力争促其彻底脱离邪教。第三,要帮助其重建认知体系,逐渐矫正其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培养健康、和谐的心理,使他们能正确认识世界,用平和宁静的心态思考问题,以乐观豁达的情怀对待生活,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包容的心态面对新生事物,以积极的姿态紧跟时代步伐,这样才能切实提高他们抵御邪教的能力,真正融入社会,过上正常生活。 第五篇 敲响警示钟 86.开学季警惕邪教侵害学生的五种手段 每年的“开学季”,无数莘莘学子背负着各自的梦想踏上了新的人生历程。但是表面平静的校园内,仍须警惕邪教组织的渗透和侵害。学生群体普遍涉世未深,而邪教却善于伪装、暴力等防不胜防的手段。在国内外,邪教组织针对学生有五种“非常手段”尤其值得注意。 其一,“社团”背后藏陷阱。校园里的社团,本是学生课余生活的舞台,而有些邪教却乘机伪装成虚假的五花八门的“社团”混杂其中。长期假扮“社团”的邪教不少,比如臭名昭著的“血水圣灵”,其头目左坤的重点发展目标正是高校和中学群体,他经常以举办 “青少年、大学生造就会”“夏令会”“同工会”等聚会活动的名义诱骗年轻学生进入陷阱,病让他们担任所谓的“职务”,培养他们虚假的成就感,然后利用深陷其中的学生作为“形象代言人”充门面,以吸引更多的人。此外,“摄理教”也干过类似勾当:经常打着音乐协会、登山协会、钓鱼协会等幌子骗大学生。这些社团的背后其实都是邪教魔窟! 其二,“精英”美梦成噩梦。不少邪教组织,还利用青年学生(尤其是大学生)的优越感,打出“精英牌”进行诱骗。邪教的一般做法,是给年轻人戴高帽,贴上“精英”、非“常人”之类的标签。韩国“摄理教”教主郑明锡就擅长打这一张“牌”。此人在忽悠大学生时,称他们是“神”挑选出来的“精英”,并打着音乐协会、登山协会、钓鱼协会等幌子,吸引大学生上钩。这个郑明锡因骚扰、性侵女子案发而遭韩国、台湾等多方通缉,长期潜逃。2007年在中国大陆落网。据韩国SBS电视台披露,韩国被性侵害与性骚扰的受害人至少有3000人。其中不乏高素质的尖子生。“天之骄子”之所以美梦成噩梦,邪教找准学生心理下手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其三,“智商”提升靠忽悠。据爱尔兰最大的宗教媒体《爱尔兰天主教报》今年3月16日报道, 爱尔兰天主教会教育理事会向国内天主教学校发出警告“小心警惕科学教邪教入侵”,起因是科学教以“无毒世界基金会”的名义向当地学校渗透。资料显示,科学教多年前就炮制过一种“洁身”疗法,并宣称能带来神奇的效果——其实就是5个小时的桑拿,然后喝大剂量的抗癞皮病维生素(事实上不利于健康)。一个叫维金斯的科学教徒,曾经花了一年时间,在马塞诸塞、沃尔蒙特等地100所学校疯狂宣传,他自称通过这个疗程,智商提高22个点,能量增长4倍,思维提速10倍。而此类讲座都能为科学教带来不菲的收益,少则200-300美元,多至750-1200美元。 其四,“绑架”手段须提防。邪教用绑架手段强制拉学生入教是真实存在的。2017年5月5日,据日本新潮周刊报道,20世纪20年代的统一教曾“流行”通过绑架学生来发展信徒。前者以“原理研究会”的名义劝诱下,不少学生放弃学业入教,一旦退出即遭遇绑架,逐渐成为社会问题(详见《统一教会的反社会时期和绑架事件》)。根据长期研究统一教会问题的横滨市岩崎隆牧师回忆,当时曾“接连不断地发生学生‘献身’出家的失踪事件”。其中,一个学生家长(母亲)甚至遭统一教索取献金达1亿日元。 其五,“刺杀”威胁终覆灭。以“刺杀”来胁迫学生,听起来多少有些离奇、恐怖。然而,这却是发生在英国威尔士卡马森郡的基德韦利小镇上一个类邪教组织中的真实故事。据威尔士媒体公司(Media Wales)旗下新闻网站WalesOnline2014年9月报道,该组织头目是一个叫柯林•贝特利的神秘埃及学热衷分子,经常利用神秘学恐吓、胁迫儿童和年轻人入教。一个受害女学生(现已成年)曾揭发巴特利说,后者曾对她说,如果不参加复杂的入会仪式,一次“组织刺杀”就能要了她的小命。最终,这一个以长期性侵害成员而令人震惊的邪教最终覆灭,柯林•贝特利及其他三名成员因为犯下多项性犯罪而面临长期监禁。 除了以上五种手段之外,邪教还有许多层出不穷的行骗伎俩和一些极端手段,年轻学生及家长们不仅需提高警觉性和防邪意识,不可疏忽大意!建议在必要时,及时、果断地寻求社会与司法力量的救助! 87.十劝邪教不可信 一劝邪教不可信,冒充宗教蒙骗人。 歪理邪说幌正教,“神”、“佛”蒙你入魔门。 二劝邪教不可信,“祛病健身”诱惑人。 邪教岂能健身体,有病不医灾难深。 三劝邪教不可信,玩弄把戏吓唬人。 装神弄鬼是首选,让你恐慌丧拒心。 四劝邪教不可信,靠套近乎笼络人。 家常里短拉关系,主动搭话传邪训。 五劝邪教不可信,辍学祷告误导人 胡言“不学也自通”,误入岐途葬终生。 六劝邪教不可信,破坏家庭毒害人。 离家出走入邪教,抛家弃亲无音讯。 七劝邪教不可信,小恩小惠收买人。 假装关心济民困,让信邪教还感恩。 八劝邪教不可信,制造恐慌盅惑人。 宣扬“世界末日论”,假济“救世”超“度人”。 九劝邪教不可信,暴力手段胁迫人。 非法拘禁加毒打,威逼控吓限人身。 十劝邪教不可信,骗取钱财坑害人。 受害掏空贫如洗,邪教头子挥万金。 劝君莫信邪教论,崇尚科学是根本。 关爱家庭要有加,珍爱生命是核心。 自醒自警头脑清,远离邪教乐生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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