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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教职工考勤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0日  点击数:

为贯彻执行《廊坊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规范我部教职工工作行为,保证正常工作秩序,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思政部全体教职工的教学工作和行政工作,包括教师正常上课和参加行政会议、业务学习、教研室活动、集体活动等。

第二条  教职工因故不能正常参加第一条规定的各种工作或活动时,需向有关领导请假。

第三条  事先本人申明合理理由并将工作安排好,教职工可请事假。

第四条  教职工请病假10天以上者,须提交医院建议休病假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  婚假、产假需事先一星期请假。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程序如下:

1)在正常上课和其他教学、业务活动中请假的,请假需经课程组长、教研室主任同意后,由思政部主管主任批准。

2)在教研活动中请假的,由组织教研活动的课程组长或教研室主任批准。

3)在涉及全体教师的行政会议或集体活动中请假的,由思政部主任批准。

4)行政人员请假,由思政部主任批准。

5)教职工请假3天及以上者,由思政部主任批准。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请假的,须在原因消除后及时补假;逾假期仍不能正常参加工作者,需补假;假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

第八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及时补假者,请假弄虚作假者,以旷职(旷工)论。

第九条  第一条所列各项工作或活动,无故缺勤一次即按旷职(旷工)1天处理。教职工的连续请假、旷职(旷工)时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日计算。

第十条  教职工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期间的生活待遇及工资、津贴等报由学校处理。对旷职(旷工)者进行批评教育并上报学校人事处处理。

第十一条  将教职工的考勤结果作为对教职工各项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思政部负责解释。

                                                        思政部

                                                   201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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