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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病菌实验动物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9日  点击数:
生命科学学院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心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用到部分实验动物,如蟾蜍、小鼠、鸡和兔子,有些实验教学过程中会用到病菌,为了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及实验教学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中心主任负责教学实验动物的一切事宜;
第二条 教学实验动物来源必须可靠,除需满足实验要求外,还必须健康,供货商应持有必要的符合国家检疫动物的证明。
第三条 教学实验动物购置要有计划性,随买随用,用多少买多少。实验中心不准长时间饲育实验动物,实验剩余的动物应及时退还供货商。
第四条 实验教学中动物的尸体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统一处理。实验中心主任要做好教学实验动物购置、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五条 实验中心内部要加强饲养与使用实验动物情况的交流,并及时检查总结,提高实验动物的管理水平。
第六条 教学和科研饲养、供应、应用实验动物,必须严格遵循1988年由国务院批准并历经2010年和2013年两次修改通过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七条 实验动物进行病菌、病毒试验后,必须有防止病菌、病毒传播的措施。实验动物饲养及实验期间的垫料、粪便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后,应查明原因,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教学实验用动物,在品种上选择,除需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外,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其管理必须遵循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教学中心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生命科学学院
                                                       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