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中心仓库药品管理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并由专门的实验技术人员管理药品的清点、摆放及领用登记手续等。
第二条 库房药品及试剂必须分类安放在药品柜中,并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条 负责仓库药品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定期对药品及试剂进行检查,商标腐蚀及过期的药品及试剂,应及时处理。
第四条 学生实验课程所用药品试剂的领用应由各实验室管理员完成,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本科毕业论文实施期间所用药品试剂的领用由指导教师和所在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共同负责,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严禁学生私自领取药品。
第五条 剧毒药品必须放置在保险柜中,专人保管。领用前拟写申请报告(注明用途、用量)并负责做好一切使用的安全工作,领用时必须领导签字同意,领用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方可发放。
第六条 非教学实验使用的药品、试剂,领用时必须经系领导同意签字,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方可领用。
第七条 非教学实验使用的药品、试剂,必须按量收费。
第八条 库房应经常保持通风,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及试剂应经常检查,保证有防火、防水、防爆、防盗的措施,及时清除隐患,确保库房安全。
第九条 任何人不可随意在库房私拿药品、试剂,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生命科学学院
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