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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心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9日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现制定我院《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实验动物的采购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严禁使用疫情动物或疫病区动物进行实验。
第二条 应配备有专用的实验动物饲养空间及隔离设施,配备专门的实验动物饲养人员,尽量减少实验动物与非实验人员之间的接触。
第三条 定期检查饲养空间和隔离设施,定期消毒,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 在接触实验动物之前,相关人员应全面了解相关操作知识,避免盲目操作。
第五条 实验操作中,操作人员必须做好科学的防护工作,如实验室暂不具备相关防护条件,严禁进行相关实验。
第六条 实验中应以科学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学生实验操作应在教师的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实验中如遇动物险情,如动物伤人或动物逃逸,当事指导教师应及时组织人力科学处理,同时立即上报险情。
第八条 实验完毕,仍存活而无实验价值的的动物应按规定以科学的方法全部处死,不得私自出售或放生。
第九条 实验后的动物尸体,应交由具备行业资质的个人或团体焚化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暂时集中统一存放,并确保存放安全性。
第十条 对于未经实验处理而异常死亡的动物,应立即予以隔离并查明死因,记录在案。对死因不明且连续出现的动物死亡情况,应立即上报动物管理部门及检疫防疫部门。
 
生命科学学院
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