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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环保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1日  点击数:
第一条 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实验中心设备及人身的安全保护以及环保工作,并由安全员负责实施。
第二条 实验中心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法规与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中心的教师、学生进行必要的环保教育,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与规定。
第三条 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严格环保制度,积极治理各类污染源。
第四条 必须严格防治废水污染:
1.废水防治必须遵守“循环使用、一水多用、净化处理、达标排放”的原则。
2.严格执行我国工业“三废”排放标准GBJ473的规定,废水、废液中有害物质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后,方可按规定排放。
第五条 必须认真防治废气污染:为了防治废气污染实验中心环境,产生废气的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根据废气的性质适当采取泠凝法、燃烧法、吸收法、吸附法等方法,使废气达到净化要求。
第六条 必须切实防止噪声污染:
1.学校实验中心周围环境噪声声级白天不得超过50分贝,晚上不得超过40分贝。
2.产生强烈震动和噪声的各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振、控制声源,中断传播途径,务求达标。
第七条 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存放,定期焚烧。
第八条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由实验中心统一收存,妥善保管;由设备处不定期收回,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第九条 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妥善存放,统一处理。
第十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对废酸、碱液需中和后再行排放;对于有机废液或有害残渣,实验中心应回收、保存,由设备处不定期收集,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生命科学学院
                                                       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