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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基建修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9日  点击数:
院审字〔2017〕2号 
廊坊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基建修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基建修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细则》已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师范学院
           2017年12月28日
廊坊师范学院
基建修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规范工程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用各类经费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包括装饰装修、水暖、电力、网络等管线改造、房屋及附属设施改造维修、消防设施维修及校园绿化等。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并真实反映工程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完善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凡属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工程项目,无论资金来源是拨款,还是自酬,均属于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
学校安排进行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建设项目各阶段开展全过程审计;单项工程投资小于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装饰、修缮工程及对学校教育发展有重大影响、学校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可对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审计。
第五条 凡属学校必审的工程项目,其竣工结算均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审计处可直接进行审计,也可外聘工程技术人员协助进行审计,或委托有资格进行高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或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学校其他部门、单位一律无权自行办理委托审计事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工程项目预算审计内容
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合理、合法,主要包括:
(一)预算书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
(四)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五)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第七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内容
在预算审计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审查施工合同、协议文件的有效性;审查施工合同、协议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一致性、合法性;
(二)审查有关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是否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可签证,签证是否完整、真实;
(三)依据有关工程合同中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的约定,审查费用增减是否应在结算中计取;
(四)对于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还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审查工程量调整、综合单价调整是否完整、正确;
(五)审查有关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的工程量计算、定额单价套用及计取费用是否正确、合规;
(六)审查人工费、机械费调整及材料价差的计取。
第八条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内容
在结算审计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三)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四)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五)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七)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八)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
(九)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十)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
(十一)审计处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管理部门将初审后所有文件、材料整理齐全后一次性报送审计处,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审计方式,按照程序实施审计。
第十条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审计人员或社会审计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并由审计处加盖委托单位章后送达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财务部门依据施工合同及合法票据支付工程款项。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一律不予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审计前需提交的资料有:
(一)工程项目审计申请书;
(二)工程项目批准建设、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或材料;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四)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包括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五)工程设计施工图或竣工图,维修、装饰及零星工程须提供平面位置图、施工图、小型工程简图、标明尺寸及施工做法,没有提供或拒绝提供相应图纸的,审计部门可拒绝审计;
(六)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施工变更签证(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追加工程量记录、点工签证记录等);
(七)工程预(结)算书(加盖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预算员签章);
(八)隐蔽工程资料(含影像资料);
(九)涉及工程造价的会议纪要、记录文件;
(十)合同外增加工程情况表和合同内未施工项目情况表;
(十一)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十二)其他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有关签证资料;
(十三)审计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
所有送审的资料除施工图外均为审计处存档,不予退还,凡是复印件一律需要建设单位盖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同时填报《廊坊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决算送审表》(附表一)、《工程项目审计资料报送清单》(附表二)和《工程项目审计变更提交清单》(附表三)。
第四章 审计依据 部门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
(二)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定额标准;
(三)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有关建设政策和规定;
(四)国家有关的工程验收标准,标准图及技术要求;
(五)施工图纸、招投标书、招标答疑、施工承包合同、资质等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部门责任
(一)学校各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要建立健全各级工程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收集完整的施工资料。
(二)资料不全者,审计处可拒绝审计,凡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项目,学校财务处一律不予结算,擅自结算的工程项目,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报送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不多报,不漏报。审计期间补报材料一律不再受理,因资料提供不全、丢项、漏报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因报送资料不及时而影响结算的工程项目,由报送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四)审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认真遵循“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审计人员廉政守则的“十不准”规定。
(五)建设管理部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决算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审核职能,坚决预防和杜绝高估冒算行为。
(六)在工程审计中,凡发现我校工程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利用工程管理搞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凡承包我校建设、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经审计发现其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编制工程概算,审计处将向主管领导报告,建议取消其在我校的施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廊坊师范学院基建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细则》(院审字〔2015〕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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