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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学院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10-17  点击量:
社会发展学院
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社发〔20248
(2024108日)
 
    
 
第一条 为深化本科教育改革,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 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 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专业认证标准要求,科学评价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目标的合理性,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持续改进的依据,依照《廊坊师范学院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为根本,坚持立德树人,以区域经济社 会发展和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为外部依据,以学校发展目标定位、服务面 向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内部依据,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 标准》及相关专业认证标准为技术依据,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 念,以专业为单位开展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对具体专业的培养目标、毕 业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目标进行合理性评价。
第四条 学院参照《廊坊师范学院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和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各专业应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优化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课程目标及内容,促进内涵建设,持续提升专业办学质量。
第五条 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周期与培养方案修订周期 原则上一致,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周期为每年一次,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人才需求及 国家政策等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合理性评价相关调查信息采集可视具体情况每年开展。
第三章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六条 评价依据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 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专业 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总目标,用人单位对专业人才职业道德、专业技 能、综合素质、发展潜力的需求,学生毕业五年左右的发展预期为依据。
第七条 评价内容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与国家教育相关政策、区域经济社会发 展需求、学校办学定位、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专业办学特色、行业发展需求、用人单 位需求、学生职业期望、家长期望、学生毕业五年左右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养等的吻合度。
第八条 评价主体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为本专业师生(在读学生及毕业五年左右的毕业生)学院教学督导及管理人员、专业负责人、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含认证专家)、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九条 评价责任人
院长为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责任人,教学的副院长、系主任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评价方法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可采用校内和校外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来进行,可通 过座谈会、问卷调查、调研走访和咨询评议等收集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的相关数据 针对不同评价形式得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统计分析后,形成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学院(专业)依据学校管理办法、学院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及专业实际,确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方法,开展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形成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后,提交学院教学作委员会审议,专业层面根据审议后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运用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可用于调整专业培养目标,是专业培养目标修订完善、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优化改进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专业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总目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
第十四条 评价内容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内容包括毕业要求支撑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及其与毕业生职业发展需求、行业发展需求、用人单位需求等的吻合度;毕业要求指标点分解的合理性及其可评、可测、可衡量情况。
第十五条 评价主体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体包括本专业师生(在读学生及毕业五年左右的毕业生)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及管理人员、专业负责人、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实习实  践单位、校外专家(含认证专家)、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六条 评价责任人
院长为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责任人,教学副院长、系主任和专业负责人组织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评价方法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可采用校内和校外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进行,可通过学生问卷调查、毕业生走访、用人单位调研或第三方调查、座谈访谈等方式来收集毕业要求合理性的相关数据。通过不同方式开展调查分析后,整理出对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评价程序
 
学院(专业)依据学校管理办法、学院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及专业实际,确定 合理的毕业要求评价方法,开展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形成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报告后,提交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专业层面根据审议后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运用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结果,可用于调整和修改毕业要求,同时也是课程体系和课程目标优化调整、课程教学、课程考核持续改进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二十条 评价依据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 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专业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总目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评价内容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内容包括课程体系设计的系统性、科学性,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课程要求的符合度、与相关认证标准对课程设置要求的符合度、对毕业要求及其分解指标点的支撑情况及其总体合理性、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度等。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主体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包括本专业师生(在读学生及毕业五年左右的毕业生)、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及管理人员、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用人  单位、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含认证专家)、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三条 评价责任人
院长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教学副院长、系主任和专业负责人组织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评价方法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综合采用审核式评价和诊断式评价方式。审核式评价重点评价课程体系设计的系统性与科学性、课程设置及结构与相关要求的符合度、课程体系 支撑毕业要求的合理性、核心课程对毕业要求具体指标点的强支撑合理性、利益相关 方在课程体系设计中的参与度等;诊断式评价主要依据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对课程 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评价程序
学院(专业)依据本办法、学院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及专业实际,确定 合理的课程体系评价方法,开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综合分析评价结果,形成专业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提交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专业层面根据审议后 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整改。
第二十六条 评价结果运用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主要用于课程体系的优化调整,同时也是调整课程设 置和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的重要依据,是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能否达到预期质量标 准的基础保障。
第六章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二十七条 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 认证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专业认证标准、教育部对相关课程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 思想政治理论课、劳动教育课程、军事课程、国防教育课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等)、 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总目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及其指标分解点为依 据。
第二十八条 评价内容
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内容包括课程目标对学生能力培养的指向性,与学科特点、 相关课程标准和社会需求等的吻合性;课程目标支撑毕业要求分解指标点的合理性; 课程目标的可评、可测、可衡量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价主体
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包括课程负责人、任课教师、在读学生、学院教学
督导及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实习实践单位、校外同行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三十条 评价责任人
教学副院长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和教研室主任组织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综合采用审核式评价和诊断式评价方式。审核式评价重点评 价课程目标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合理性、课程目标与相关要求的符合度、课程目标 表述的准确性等;诊断式评价主要依据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对课程目标合理性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 评价程序
学院(专业)依据学校管理办法、学院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及专业实际,确定合理的课程目标评价方法,开展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综合分析评价结果,形成专业 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教学副院长负责组织各教学系(专业)组成审议小组对课 程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进行审议,课程组根据审议后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整 改。
第三十三条 评价结果运用
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主要用于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手段、考核内容的优化调整,也是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的重要依据,是专业毕业要求能否达到预期 的基础保障。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各本科专业。
第三十五条 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和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且经过一个评估或专业认证周期。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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