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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细则
发布时间:2024-10-17  点击量:
社会发展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细则
社发(2024)7号
(2024年108日)
 
第 一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 内涵式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  “国标”)、专业认证和审核评估等相关文件要求,依照《廊坊师范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办法》,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 本理念。
第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 达成情况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发展学院所有专业。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 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二级学院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的评价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
第六条 学院参照本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细则,成立相关评价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七条 评价依据
人才培养目标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及专业认证等相关文件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符合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生毕 业5年左右达到目标要求。
第八条 评价机构和人员
学院成立专门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教学委员会成员、学院教学督导专家、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及学院管理人员等,评价主体一般包括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行业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方。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教学副院长和系主任(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评价方法
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应采用多样化的评价方式及评 价策略。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生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  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十条 评价周期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评价内容须密切围绕学生毕业 后5年左右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发展状态。评价过程中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 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  结果等,综合分析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评价结果用于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完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 结构等方面,作为改进专业建设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专业认证等相关文 件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和人员
学院成立专门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评价小组人员一般包括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学委员会成员、教学督导专家、专业骨干教师及学院管理人员等,评价主体一般包括学生本人、专业教师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教学副院长为评价小组组长系主任(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评价方法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方法有定量评价法、定性评价法等多种评价方式,常采用 基于课程目标的定量评价法与基于问卷调查的定性评价法相结合的方式。基于课程目  标的定量评价法指依据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来评价其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达成  情况。基于问卷调查的定性评价法指根据学生及利益相关方反馈的调查问卷,分析和  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
第十五条 评价周期
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需保证每届学生均经过毕业要 成情况评价。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报告,要  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评价结果用于优化课程体系、完善课程结构、调整课程设置、改进教学过程等, 是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进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依据。评价完成后,各专业应召开毕  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反馈会,将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及问卷调查信息及时反馈给本专业  全体教师,分析毕业要求达成的短板,讨论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  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毕业要求和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和人员
学院以专业为单位成立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小组。评价小组人员一般包括课程负责人、本专业教师及学院管理人员等,评价主体一般包括学生、任教师等。

系主任(专业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第一责任人,课程负责人和任课 教师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可运用 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问卷调查法及访谈等。
第二十条 评价周期
每学期开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一般在学期结束后由教学系组织任课教师对 其所承担的课程进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形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的相关  文档,任课教师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撰写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要求评  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旨在多层面检测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评价结果用 于完善课程教学大纲、优化课程内容、改进教学方式方法等,是提升课程建设水平和  教学过程持续改进的基本依据。
 六 章  
 
第二十二条 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及分析报告 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6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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