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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0-17 点击量:
社会发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社发〔2024〕4号 (2024年10月8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践行“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 学校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根据《廊坊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校院两级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构建“督教、督学、督管” 三位一体,以督促改,以导促强的工作模式,推动建立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落 实教学质量管理的必要手段。通过对教师教学行为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指导,实施“督教”;深入课堂检查和指导学生的学习行为,实施“督学”;调研走访各办公室、各系、教研室,检查教学实施及保障的工作状态、管理效果,实施“督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实行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两级教学督导体系,按 照校院两级教学工作总体安排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推荐优秀教师加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受学校委托开展工作,由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监督和指导本学院的教学管理和教学运行,由学院组建,在教学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 三 章 聘 任
第七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发展战略,模范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潜心立德树人、关心学校发展,热爱督导工作;
(三)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敬业爱生,恪尽职守,教学或教学管理能力强,原则上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注重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在教师中有较高的威信;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聘任期内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八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含组长1人。督导组成员候选人由各系推荐或自荐,经院长审批,由学院聘任,并报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备案。
第九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的聘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聘连任。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二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者,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其聘任。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结合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开展教学督导,对本学院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工作有:
(一)听课评课。把年轻教师和教学上相对薄弱的部分教师及新进教师的课作为听课重点,指导和改进课堂教学;同时也要听取部分优秀教师的课堂教学和精品课推广优秀教学教法。原则上应实现课堂教学全覆盖,同时关注属于实践环节的课程和教学活动。另外还要采取随机抽查听课方式,检查督导教学;每学期教学督导组成员人均听课不少于8节。
(二)对本学院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基层教学组织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 组织专项检查及质量评价活动。实事求是地反映授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评估情况将在期末与学生评教情况同时反馈给相关教学系,作为全面评定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参考。使“督”与“导”相结合,有效地引导和促进广大教师重视课堂教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组在教学质量监控方面的作用。
(三)检查各类教学文件的准备及归档工作。督导组在期中教学检查时间内要完成对各个系部教学文件准备、归档等工作的检查。至少包含:教学大纲、课程表、教学进度表、任务书、教研室活动记录、听课评课记录、试卷及课程目标达成分析报告、论文、实习材料等文件。
(四)加强业务学习,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会议、培训。
(五)加强交流与沟通。督导组成员应采取一定的方式与被听课教师进行平等的交流与沟通,充分地听取授课者意见,及时反馈听课的建议和意见,促使教师能及时地调整教学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交流方式可以采取听课后及时交流或座谈会上交流。及时了解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和对教学的需求,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及时召开或参加学生座谈会。督导组及时将所收集师生关于教学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向有关部门反馈。
(六)积极配合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检查。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的权利
(一)根据需要列席有关教学工作会议。
(二)在本学院以多种方式开展调研活动。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领导同意,在本学院范围内召开教师、学生和有关人员的座谈会和访谈。
(四)对教学和教学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院应积极支持、配合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对教学督导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方案。
第五章考核与待遇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成员考核分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级。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为称职:
1.按要求开展常规检查,按时提交听课评课记录;
2.完成专项督导任务、专题调研等工作,督导材料内容详实、质量高;
3.及时反馈督导信息并持续督查改进效果;
4.积极参加会议研讨,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督导水平。(二)有下列一条者为不称职:
1.无故不能完成常规检查、听课评课者;
2.无故不能完成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者;
3.督导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反馈者;
4.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或教学事故者。
第十七条 学院教学督导成员由学科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考核,对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考核结果为称职等级,享受《廊坊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待遇。学院所聘教学督导组成员考核称职,发放绩效奖补,从本学院督导费中列支。
第 六 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参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它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一条 被督导机构、组织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有权建议学院对该机构、组织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拒不执行督导措施的;
(二)以各种理由不配合督导工作或阻挠校院两级督导成员行使职权的;
(三)打击、报复督导成员的。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社会发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内容
(2016年5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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