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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廊坊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及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7日 发布人:人事处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学校党委统筹人才引进工作,加强对人才引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健全党管人才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二)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放在首位,严把政治关和师德关。
(三)坚持人岗相适原则。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精准选聘人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事尽其功。满编或超编单位确因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经学校批准方可引进。 (四)坚持分类评价原则。坚决破除“五唯”,全面评价引进人才的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待遇及考核要求“一人一议”。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信息公开,程序规范,择优聘用。
第三条 引进专业方向: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岗位需求,重点引进省级重点(发展)学科、硕士点建设相关学科方向和学校紧缺专业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引进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同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人事处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拟订学校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度、规划并监督落实,组织协调人才引进工作并提供服务保障;办理人才的聘用、调入、接收、人才聘任合同的签订等手续。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后续培养和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引进计划的落实、拟引进人才的考察,并围绕学科规划和年度进人计划积极参加校外人才招聘洽谈会,开展人才信息搜集、遴选、推荐以及人才的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为人才引进工作和引进的各类人才提供高效的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 引进条件和待遇
第八条 人才引进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3.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学术成果,在学术上具有发展潜力;
4.身体和心理健康;
5.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且无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2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3.特殊人才的具体条件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待遇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专题研究人才引进工作和有关待遇问题,人才待遇一人一议。 (一)引进的博士人才科研启动费标准:理工类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人文社科类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学科专业分类以《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分类参考目录》为准,科研启动费的使用按照学校科研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二)引进的教学岗位博士人才享受安家费待遇,具体数额一人一议,其他人员不享受安家费待遇。试用期结束后开始发放安家费,每年发放安家费总额的1/8。 (三)引进博士人才需解决配偶在校内工作的,原则上不再发放安家费,特殊人才由学校议定。
第四章 引进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人才引进采取单位选聘方式。
第十一条 选聘程序
(一)制定招聘需求计划
按照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通知要求制定人才引进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发展需要,经党政联席会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度人才引进需求,人事处汇总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拟定人才引进计划,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确定招聘方案
人事处根据学校确定的当年总体招聘需求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备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通过河北人社网、学校网站和相关社会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公告。
(四)接收应聘人员材料和资格审查
人事处和二级学院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接收应聘人员材料。
二级学院除接收人事处转发的应聘人员材料和参加招聘洽谈会外,应主动与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联系,拓宽选人渠道。
二级学院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初审,包括但不限于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和学术成果的真实性等,确定考核人选。
(五)考核
1.初试
二级学院负责组织面试组对应聘人员进行初试,初试重点考核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素养、专业业务能力、沟通合作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等。
二级学院面试组最少由7名专家组成,面试组专家原则上均应具有高级职称。
面试组面试后填写《廊坊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初试考核表》(见附件1),围绕初试考核内容概述应聘人员情况,对是否可以聘用提出初步意见。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面试组初试意见,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应聘人员初试考核情况反馈登记表》(见附件2)和《廊坊师范学院拟聘用人员待遇和考核要求反馈登记表》(见附件3),签署本学院意见,党委书记、院长双签并盖章。
面试后二级学院对初试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表、反馈登记表等提交人事处。
非教学单位选聘高层次人才,初试工作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2.复试
复试形式为学校层面心理测试和面试,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和实施。
(1)复试人选确定。通过用人单位初试的人员拟定为复试人选。
(2)资格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复试资格。
(3)师德师风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等查询。有师德师风违规和违法犯罪记录者,取消复试资格。
(4)心理测试。心理测试结果作为是否聘用的重要依据。
(5)面试。面试采取现场答辩方式进行。
根据应聘人员复试成绩,合格线以上人员进入体检环节。
(六)体检
进入体检环节的应聘人员按要求到规定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参照公务员聘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环节。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七)考察
人事处对进入考察环节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确定拟聘用人选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提交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无异议的拟聘用人选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九)公示
经党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的拟聘用人选信息,在河北人社网和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十)人事档案审核
坚持“凡进必审”,一旦发现档案材料或信息涉嫌造假等情况,取消拟聘用人选资格。
(十一)聘用
1.拟聘人选确定后,人事处负责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连同招聘情况报告、拟聘人员名册及相关证件,按程序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办理入职手续,签订聘用合同。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学校签订《廊坊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合同书》,服务期限为8年。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考核
(一)年度工作考核、师德师风考核及教学人员的教学质量考核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试用期结束前,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三)引进的教学岗位博士人才在入职四年内完成中期考核要求,由用人单位按照《廊坊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合同书》约定的考核要求组织开展,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中期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分为基本要求和约定任务。 1.基本要求:在入职四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和双师型教师资格,完成规定教学、育人任务且考核合格,并以廊坊师范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达到合同要求的成果级别和数量要求。 2.约定任务:由用人单位根据人才具体情况进行约定。 (四)聘用合同期满,聘期内年度考核、师德师风考核均合格及以上,且聘期内至少一次年度考核优秀或师德师风考核优秀或教学质量优秀,教学人员除达到以上要求外同时无发生教学事故的情况,视为聘期考核合格。享受安家费待遇和家属随调的引进博士人才服务期满,由学校组织实施述职考核。 第十四条 聘期管理
(一)引进人才办理入职手续时,签订《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首次聘期8年,聘期及试用期起止时间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核准时间或《调动通知》《干部介绍信》《工资转递单》综合研判时间计算;不能按上述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及办理入职手续的,按实际报到时间计算聘期和试用期起止时间,调入及有工作经历者接续工龄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由引进人员自行承担。 (二)引进人才初次就业的试用期12个月,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三)聘期内申请国内外访学、博士后进站等脱产学习,校外脱产期间聘期顺延。 第十五条 违约处理
(一)对于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引进人才,学校有权解聘,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内部岗位调整,内部岗位调整人员适当延长试用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试用期满考核仍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二)中期考核未达到要求的引进人才,安家费暂缓发放,给予1年观察期,观察期满后再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恢复发放,仍不合格的不再发放剩余安家费。
(三)服务期内本人提出调离、辞职或未按《高层次人才合同书》履行职责导致被辞退的,需退还已发放安家费,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培养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自学校会议研究通过的调离、辞职或被辞退时间起,未使用的科研启动费退还学校。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转岗,并退还中期考核以后发放的安家费。
(五)因引进人才违约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六章 配偶安置
第十六条 引进博士人才的配偶需要学校安置工作的,可视情况予以安置,要求如下:
(一)引进博士人才配偶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不超过40岁,经学校考核通过,且准入查询、体检、考察均合格。
(二)须在博士人才引进后3个月内办理入职手续。
(三)须在引进博士人才签订的《廊坊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合同书》中明确解决配偶工作。
(四)引进博士人才配偶办理入职手续时,签订《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期6年,聘期及试用期起止时间、接续工龄等内容参照引进人才工作程序。
(五)学校根据人员情况统一调配工作岗位。
(六)聘期内年度考核和师德师风考核均合格及以上的,予以续聘。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配偶初次就业的试用期12个月,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结束时,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对于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学校有权解聘,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内部岗位调整,内部岗位调整的适当延长试用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试用期满考核仍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若引进人才被辞退或辞职、调离,不论其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其已安置工作的配偶必须同时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实施办法》已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决定引进但尚未办理入校手续的高层次人才,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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