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污染危害环境,建设和谐校园,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工作。综合实验中心、安全工作处、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全校各单位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及监督检查。日常具体工作由综合实验中心负责。
第二条 相关学院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及学生的环保教育和培训,强化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废弃物(不含医疗服务和对外开发服务产生的)是指具有各种毒性、易燃性、易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危害的所有废弃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教学、科研实验室产生的危害废弃物。实验室管理员及负责人要做好本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移交工作。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实验特点,制定并负责实施本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操作办法,对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要做到科学收集,安全贮存,按规定处置,绝不允许随意丢弃和乱堆乱放,严禁将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置废弃物收集桶,有毒废弃物和无毒废弃物分别存放,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存放地点在实验室内,要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第七条 为便于安全处置实验废弃物,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分类贮存”的原则,对各类不同的实验废弃物进行分门别类包装和按类临时存放,相互作用的物质必须分开存放,以防发生危险,易碎包装物和容器按性质存放在木箱或牢固的纸箱中,并加装填充物,防止搬运过程中发生危险。
第八条 对于固体实验废弃物,实验室应用塑料袋、纸箱等物包装,确保密闭,并贴上标签,注明废弃物的名称、重(数)量、毒性等信息。
第九条 对于液体废弃物,可分为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或其他类型废液。废液要统一收集,直接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应满足以下要求:容器的材质必须与废弃物不相溶(或不互相反应);容器须完好无损,封口严紧,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每个容器上都须粘贴明显的标签,注明废弃物的名称、重(数)量、毒性等信息。
第十条 对于生物类废弃物,实验后的动植物残体、微生物标本等生物类废物不得随意丢弃,应根据其病源特性、物理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地点,专人分类收集进行消毒、烧毁处理,日产日清,实验动物尸体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理、消毒、或按规定处理,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防止生物细菌毒素扩散传播
第十一条 放射性实验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的处理应按政府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综合实验中心根据各单位提交的拟处理的各类废弃物的信息,适时到政府环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及时联系有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接收单位,并通知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转移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费用一般由学校专项经费支付。
第十四条 为节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费用,学校要求:
(一)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
(二)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可重复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实现再利用;
(三)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将实验室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处置废弃物者,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