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师范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29  查看次数:
廊坊师范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院教字〔2023〕3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作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实现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实
施方案,为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实施教学管理及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等方面提供依据。其编制、修订、执行和变更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条 为规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修订、管理与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制(修)订原则
 
第三条 坚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原则和人才成长规律,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四条 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强烈的爱
国心和社会责任感,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以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基本本领。
第五条 对接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行业需求,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定位,科学合理确定人才培养服务面向和人才目标定位,贯彻“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OBE)教育理念,确保行业需求、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等之间的逻辑一致和对应关系。
第六条 坚持质量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认证标准、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审核性评估等要求,科学设计课程体系,支撑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的达成。
 
第三章 编制与修订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每四年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或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专业进行修订。新增专业需在提交增设申请报告之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毕业应修读学分、核心课程、专业实践教学及要求、教育教学时间、课程类别
和结构比例表、教学计划表、课程介绍等内容,具体以学校下发的指导意见为准。
1. 培养目标:符合学校定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立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专业形成、首岗胜任、具有创新精神和发展潜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2. 毕业要求:能支撑专业培养目标实现,要求具体可实施,内容应体现本专业办学特色,结果达成可衡量。
3. 课程体系:能支撑毕业要求达成,每门课程应至少对毕业要求某一个分指标的实现具有强支撑作用;结构科学合理,国家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开设的公共(通识)必修课程、质量标准规定的专业课程应纳入课程体系。
第九条 教务处起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批准发布,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教学副院长、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共同参与的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进行广泛调研,征询本专业所有教师、用人单位代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企业专家、毕业生代表、高年级学生代表等利益相关方人员意见,结合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解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吸收先进教育思想、优秀教改成果,体现教学改革的发展方向,完善和优化课程体系,突出专业特色。组织各系、教研室、骨干教师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按专业培养目标撰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第十二条 各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组对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论证和完善。
第十三条 学院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汇总论证材料形成论证报告,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定稿,学院将定稿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
相应的论证报告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审核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执行
 
第十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经学校批准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各学院负责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公布、阐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学生了解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分学期课程安排等。 
第十七条 学院或开课单位应组织课程教师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编制课程教学大纲,分解落实毕业要求,以课程目标的实现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
第十八条 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方向课程,以及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职责,均由专业所属学院负责承担。通识教育必修课程的教学任务由负责相应公共课程教学的教学单位承担。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教学任务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教学任务的承担应依据课程归属,由相应的学院负责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根据已批准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于每学期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向开课单位发出下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
第二十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系及教研室接到教学任务通知后,在两周内完成教学任务分解、教师指派及教学要求填写,并返回系。承担教学
任务的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实验课负责人等,根据教学大纲负责填写“教学进度表”。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在收回“教学任务书”后,负责编写“专业班级学期学时分配”,审核教师和学生一学期的教学安排情况。教学周数按照教学 历执行,对于出现各周学时不均衡情况,应及时与教师或开课单位协商调整。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在学期期中开始安排学校下一学期公共课程,各学院于期末前完成下学期专业课表安排。排课结束后,公布初排课表,各学院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认真核对各门课程排课情况。 
第五章 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实施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其稳定性,不得无故进行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可做局部调整。 
第二十四条 调整内容:变更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学时学分、开课时间,增减课程、更换课程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课程模块结构 一般不得调整。
第二十五条 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和变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填报《廊坊师范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计划变更申请表》,经二级学院主管院长签字报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方能更改。凡未经教务处审查同意的课程调整,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于增开、减开、更换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修改专业人 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严格按照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提出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书面报告,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根据政策变化、建设改革需要、持续改进等实际情况,在广泛征询相关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向学院提出变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申请;
2. 学院对修改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3. 院党政联席会议确认后,向教务处提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4. 教务处根据国家、学校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和备案,同意变更申请后方可按变动后的方案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需严格按照程序变更,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变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者或因工作失职导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差错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评价与改进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定期对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包括培养目标的合理性、毕业要求的合理性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
第三十条 评价应吸纳相关利益方代表参加,采取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形成评价记录文档。
第三十一条 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形成评价报告,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教学管理。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