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师范学院教师课堂教学工作规范
院教字〔2024〕22 号
为维护教学秩序,严格课堂教学管理,规范教师行为,建设优良的教风、学风,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廊坊师范学院本科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此工作规范。第一条 教师应恪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提升政治
素养。教师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条 教师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教学单位的工作安排。教师教学要完成备课、讲课、辅导、作业、评价反馈等环节, 严格按各教学环节要求履行职责。
第三条 教师要严格按照课程表授课。课程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更改,教师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课或停课,不得随意变更上课地点,不得缺课, 不得私自请他人代为授课,不得以习题课、自习课等形式为名变相停课,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线上授课代替线下授课。如需调课或停课,应至少提前 2 天提交《廊坊师范学院调、停课申请表》,获批后须通知全体学生,所缺课程应安排时间及时补授。
第四条 教师应在教学计划确定后通知学生该门课程所使用教材的相关信息,以便于学生购买、借阅教材。授课过程中,教师要督促学生携带教 材上课。
第五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推进教学进程,不得提前结束课程或增加学时。应把握好规定的授课时间,不得推迟上课、提前下课或推迟下课。在授课过程中,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教室。
第六条 教师应在每次上课前 10 分钟到达教室,关闭与教学无关的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检查教学设备,做好上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课堂教学要准备好完整的课堂教学相关资料,应携带教材、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 度表、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记录单等教学资料。
第七条 教师在每门课程的第一节课介绍课程性质、课程地位、课程目标、先修课程、授课进度与安排、教学方法、课程考核方式、课外辅导答疑、教材及参考书目等内容,让学生清晰了解课程安排和学习目标、要求。
第八条 教师原则上应站立授课,授课时应穿着正式、仪容整洁、仪态端庄、言行雅正。不可在教室内吸烟、进食。
第九条 课堂教学中禁止出现任何形式的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论,做到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
第十条 课堂讲授应做到思路清晰、概念准确、论证严密、逻辑性强、重难点突出、深广度适宜。在课堂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外语课和
双语课除外),语音、语调标准,语速适当,声音宏亮清晰。板书设计合理,字体工整。课件要采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避免教材简单课件化。第十一条 教师应营造良好的课堂教学氛围,多措并举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以及翻转课堂等教学形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加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激发学生思考,严禁照本宣科。鼓励学术争鸣,倡导科学创新,对学生提出的 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及时答复或说明解释。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课教师上课前要检查实验用仪器设备、材料等准备情况,与实验员共同做好预实验。提前一周将实验实训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课教师在第一次上课时要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教师在讲授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规程同时,要做好实验操作、 技术示范,对学生的实验操作、实践练习等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教师要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掌握各种教学软件、在线课程平台的使用,积极将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引入课堂教学,充分挖掘并运用课程相关数字化教学资源,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
第十五条 教师要加强课堂管理。任课教师是课堂考勤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学生出勤提醒。每门课程首次上课要按学生名册逐一点名,告知缺课达到该课程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教师要对无故旷课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将考勤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缺课超过五分之一的学生,要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联系,了解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学生存在的问题和修读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六条 教师应严格课堂教学纪律,加强对课堂的组织和管理。对学
生迟到、早退、随意出入教室、课上进食、玩手机等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要 严格管理,不能放任自流,应采取多种手段予以控制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教师有权责令其离开教室。对严重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课后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处和学生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完成后,应及时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等,并做好总结、评价和反思,以便进一步改进教学,提升教学水平。
第十八条 教师须接受和配合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听课与指导。
第十九条 教师违反课堂教学工作规范,经劝告、教育无效的,依据《廊坊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行为加强课堂纪律的实施意见》(院发〔2017〕6 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