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课堂行为规范
院教字〔2024〕23 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规范课堂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严格学生课堂行为规范,提高课堂学习效率,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 准则》《廊坊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此行为规范。
第一条 在教学活动中,学生应积极响应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与教师共同参与教学活动,完成教学任务,实现课程目标。
第二条 学生应服从课堂管理,尊重教师,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课堂纪律。不得请他人替代听课,不得请他人或替他人考勤签到等。
第三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到课者,须提前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并经过批准。请假手续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具体参见《廊坊师范学院普 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请假获得批准后,应将假条在上课前交任课 教师,如有特殊情况,要在课后及时补交假条。学生缺课时数达到或超过该 门课程(含重修课程)学期学时三分之一或欠交作业、实验报告等次数达到 或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时,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应予重修或再次重修。
第四条 学生应在上课前做好准备,必须携带教材、笔记本等学习材料,按照作息时间表和课程表上课,每次上课前 10 分钟到达上课地点,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迟到学生经教师允许后方可进入教室。
第五条 学生上课时应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与课堂教学互动。上课时不得进食,不看与课程无关的书籍、资料、音视频等,不得影响、 妨碍他人听课,不得随意出入课堂。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上课的,可向教师举手示意,说明情况后离开课堂。
第六条 上课时,学生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仅可用于课堂学习,从事与课堂学习无关活动的,任课教师有权暂时代为保管其手机和电子产品。 第七条 在教师授课过程中,学生有问题需要提问时,应举手示意,师生交流应使用普通话。
第八条 学生应体现文明礼仪
1. 学生进入教学楼应保持肃静,不得在走廊和教室内从事有碍上课或自习的活动。学生上课或自习,要互相谦让,互相照顾,不得抢占座位。
2. 学生进入课堂须衣装整洁,穿着得体,不穿背心或拖鞋等不适宜课堂教学活动的着装进入教室。言行文明、举止优雅。不得吸烟,不得高声喧 哗,不得追逐打闹,不说脏话。
3. 学生应自觉维护教室内及走廊卫生,不得踩踏桌椅,不得在桌椅、墙壁、讲台、门窗上涂抹刻划,不得在教室及走廊随地吐痰或乱扔杂物。
4. 学生应主动帮助教师擦黑板、清理讲台、收发作业等。学生干部应主动协助任课教师做好考勤。
第九条 在课堂测验、作业和课程考核中,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诚实守信,不抄袭他人学术成果,不违规违纪,不作弊。
第十条 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可依据客观事实,通过正当途径,与授课教师直接沟通或向学院、学校反映,不得用不礼貌言行指责、侮辱教师。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应成为遵守课堂纪律的模范,认真带领广大同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各级团委、学生会等要切实开展学生课堂纪律
的学习、宣传、执行和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课堂行为规范,经劝告、教育无效的,依据《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行为加强课堂纪律的实施意见》(院发〔2017〕6 号)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