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28  查看次数:
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院教字〔2023〕2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推进“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教育教学理念落实,聚焦学生学习效果,
建立健全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的多元化的学业考核评价体系。有效实现课程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践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学业考核是教学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目的是为了督
促学生系统地巩固和掌握所学知识,引导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方法,拓宽知识面,提高学习质量;使教师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适应能力和运用效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对教学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深化教学改革,总结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均应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
达成要求的考核方案并严格执行。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模块)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学生留
(降)级、退学、奖励、毕业及评定学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专升本科学生的学业考核管
 
 
理,其他类别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五条 学生学业考核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负责学业考核管理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政策引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和信息服务等。二
级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执行和落实学生学业考核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课程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安排,二级学院负责具体落实课程考核的命制试题、印制试卷、考前宣传教育、监考培训等相关考试事
项。
 
第七条 建立健全校、院两级考风考纪巡视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人
员在考核工作中的督考作用以及校、院领导的巡考作用,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纪事件,坚决严肃查处,保证学业考核的公正性、公平性。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八条 凡学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实验课、实训课、专业(课
程)设计、生产劳动、社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都应进行考核。根据 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二级学院按学生培养方案 进行安排,并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公布。
第九条 考核方式
(一)建立以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相结合的多元化考核评价制度, 加大过程性考核成绩的比重,更好发挥其在学习过程中的考评督学、教学反馈、持续改进教学方法的督教作用。
(二)原则上必修理论考试课结果性考核采用闭卷方式,必修理论考查
 
 
课采用闭卷或开卷两种方式进行。
(三)在毕业论文(设计)、师范专业教育实践(实习见习研习)、非师范专业的毕业生产实习等环节的评价,采用指导教师和利益相关方的多元评价。
(四)对于网络在线课程,学生须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在线学习、完成阶段性作业和测试及期末在线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网络公 选课考核不合格者,只能重修不记录成绩,不安排补考。
(五)《大学体育》测试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及体育课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时间
课程的结果性考核一般在学期末考试周内集中进行,考查课的考核可 在结课后进行。闭卷笔试的考试时长一般为 90 分钟;其他形式的考核,可根据课程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参加考核的条件
(一)学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完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并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核。
(二)学生缺课时数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含重修课程)学期学时三分之一或欠交作业、实验报告等次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时,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应予重修(或再次重修)。
第十二条 课程过程考核评价与反馈
(一)任课教师在教学进行中根据过程性考核结果定期举行教学反馈 会,通过与学生交流过程性考核结果,及时对教学方式等进行调整,做到持续改进。
(二)二级学院主管院长、系部或教研室主任负责本单位所有开设课程
 
 
的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的跟踪检查和全面管理。重点跟踪检查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方式方法、作业测试频次是否科学、合理,学生的学习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等。
(三)学校通过在线评教平台开展课程教学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梳理汇总,反馈给相关学院和任课教师。
第十三条 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二级学院向教务处报送本学院的期末
考务总结,教务处对二级学院的考务总结、考试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
 
第四章 考核内容命制
 
第十四条 命题原则
命题是采用试卷考核的核心工作环节,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考核内容难度适中,梯度适当,无政治性、知识性、科学性错误,兼顾考核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全面。
(二)合理性原则。考核内容的范围、深度均符合课程大纲知识内容、
能力培养以及相关的教学目标层次要求为依据;试卷的有关论述题、综合题、辨析题等考查较高能力层次的题型的分值应占有较大比例,并以培养和考 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评分标准简便、准确,便于把握。
(三)有效性原则。考核内容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地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力争使课
程考核成绩呈正态分布或接近正态分布,命题难易度在试卷中的分数比例 原则上为:较易占 50%,中等难度占 30%,较难占 20%,有特殊要求的实践类课程的考核,二级学院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特点和教学实际情况, 自行决定命题难易度、内容及评分标准。
 
 
(四)目标性原则。在掌握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着重考核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充分体现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的达
成情况。
第十五条 命题要求
(一)积极推进教考分离。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试题库的建设,可通过购买、开发和协作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试题库。
(二)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进度、教学内容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 每门课程的各套命题应在水平、份量、难易程度和形式上大体相当;同一门 课程近三年的试卷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 20%。
(三)试题合成时,每套考题一般应有四个及以上的题型,兼顾客观性 试题、主观性试题和非标准答案试题,试题编排总体上要做到从易到难,由 简到繁。
(四)每门课程命 A、B 两套试题,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A、B 两套试题在知识单元、考题类型、题目数量、测试难度和分值上相当。每个大 题题干后面应注明小题数量、小题分值和大题总分。试卷中的主观性命题分数占比一般不少于 40%。
第十六条 命题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所有考核的课程,均需提供 A、B 两套试题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其中,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的答案,须做到答题标准“唯一”;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等主观类题目的答案,提供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明确列出答题要点和关键采分点,不得以“略”等模糊字眼替代。最小评分单位为 0.5 分,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应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
第十七条 命题步骤
 
 
(一)选定命题教师
1. 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由各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和系部或教研室主任具体确定,由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责任心强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并确定主命题教师和命题小组人数。
2. 主命题教师负责组织本课程命题教师,制订命题方案,并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分析考核内容,研究考试用书,编写命题实施细则、确定命题完成时间、组织试卷、建立命题库等工作。
(二)审定验收命题
每学期期末二级学院应成立教研室级或系部级审题小组,由该教研室 或系部主任任组长,由 2-4 名教师组成;成立二级学院级审题组,由主管教
学院长任组长,聘请熟悉本专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 3-4 名教师为组员。各级审题组的工作职责如下:
1. 对各课程拟出的试题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试题的数量、质量、答案、评分标准和试卷设计是否规范等,核对题数、题分、总分。
2. 试卷经教研室、系部主任审查合格并签字后,送本二级学院教学秘 书,报经二级学院主管院长验收签字后,由教学秘书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封存。验收时如有疑问,应及时与命题教师核准。
(三)命题保管
1. 考核命题是保密文件,经审查合格的命题,由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存档待用,并放在专用的档案柜,严加保管。如出现丢失或发生意外事故, 应立即逐级上报。
2. 命题未用期间,命题教师、审题教师、教学秘书和各级管理人员都要做好命题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程序。一旦发生漏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规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章 试卷管理
 
第十八条 课程试卷由开课学院负责印制,印制好的试卷,要及时装入试卷专用袋密封,并认真填写清楚“课程名称、考试班级、时间、地点”等有关考务内容。
第十九条 试卷由教务处负责从 A、B 卷中随机抽取,所有试卷均应在该门课程考试一周前完成印制工作,试卷底版和废卷必须及时销毁。
第二十条 评定成绩后的试卷、专业(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 等由各二级学院妥善保管,在学生毕业五年后方可销毁。
 
第六章 试卷评阅与分析
 
第二十一条 阅卷任务由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各系部或教研室主任分工负责落实。实行流水阅卷的课程,二级学院要严格实行密封流水阅卷。
第二十二条 阅卷时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卷,尽量控制评分误差,不得随意改动分数,阅卷教师对自己所阅试卷负责。凡试卷上分值
有改动的,阅卷教师须在改动处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 评阅试卷,一律使用红笔,判阅标识应规范统一,错或对有明确的标记,试卷上的小分、大分、总分统计要准确。
第二十四条 阅卷教师应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五天内完成阅卷任务,阅卷结束后,阅卷教师须对阅卷情况进行认真自查。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对本门课程考核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填写成绩分析评价表,撰写课程目标达成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院。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成绩评定原则
 
 
(一)课程考核成绩要综合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结果性考核成绩评定。课程成绩评定方式及比例,可根据课程的特点来确定,经二级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二)集中实验、实训、专业(课程)设计、生产劳动、社会实习、毕业实习等成绩的评定,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活动的具体表现和效果综合评定。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应贯彻教考分离和集体把关的原则, 由指导教师、论文(设计)评阅教师、系部或教研室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在审阅论文(设计)和答辩的基础上,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写出评语,并评定相应的成绩。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存入学籍档案。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的比例为:指导教师评定的成绩占 30%、论文(设计)评阅教师评定的成绩占 20%,系部或教研室毕业论文(设计) 答辩小组评定的成绩占 50%。
凡评为“优秀”或“不及格”的论文(设计),由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负责复审或举行二次答辩,确定最终成绩。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要从严掌握,优良率原则上不超过毕业论文(设计)总数的 30%。毕业论文(设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在一年内申请补作毕业论文(设计),按有关规定评定成绩。
(四)因伤(病、残)不能参加体育课或体测考核者(须有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本人须提前办理体育保健班申请,由任课教师根据出勤情况和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等及综合评定成绩。
(五)学生成绩综合评定要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基本原始资料要齐全、完整、可靠。
 
 
第二十七条 成绩登记方式:学生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
级制”两种形式登记,其换算标准是:90—100 分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 考核成绩管理
(一)各科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结束,经复核成绩无误后,经系部主 任审核、二级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完 成成绩录入,并将试卷装订相关材料一并交本二级学院检查验收、装订留存。
(二)开课学院教学秘书负责所开课程学生成绩的综合管理。教学秘书将任课教师报送的《学生考核成绩单》检查验收、整理留存。
(三)学生毕业成绩单一式三份,由二级学院审查打印、签字盖章,一 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二级学院留存,另一份交教务处汇总装订后移交学校档案馆,长期保存备查。
(四)学生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个人不得更改。公布后若发现误判、漏判、分数核算有误等特殊情况或学生对成绩有疑问时,须向开课学院教学秘书或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由阅卷教师、教学秘书和教研室或系部主任等三人以上共同查阅,做好记录。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正审批表并在线提交成绩更正申请。
(五)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绩点设定:
 成绩 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
绩点 0 1.0 2.0 3.0 4.0
 
 
学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绩点×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和÷学分和。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计算时经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重修后考核及格的课程,其绩点均为 1;补考成绩合格的课程,其绩点均为1;考试作弊、旷考课程成绩为零分,绩点为 0,并纳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对因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申请课程重修的,其绩点按正常课程绩点计算。
学分和:若有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课程学分只计算一次,正考成绩不 合格课程学分不计入合值。
 
第八章 补(缓)考与重修
 
第二十九条 补(缓)考
(一)补(缓)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协调组织,由开课学院负责具体组 织实施。补(缓)考时间一般在开学的第二、三周内进行;毕业后的结业补 考在毕业半年以后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安排。
(二)学生每学期(毕业学期除外)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其补考门数达 不到留、降级和退学条件者,可参加补考。
(三)补考成绩评定按实际补考分核算,补考成绩记入补考栏内。补考不合格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办理缓考手续注明“缓考”字样。缓考 不合格者,应予重修。
(四)旷考、违纪、作弊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并备注“旷考”、“违纪”、“作弊”;旷考、考试违纪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五)学生确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该课程考前依据相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材料办理缓考申请手续,无故不参加考
 
 
核者,记为旷考。 第三十条 重修
(一)在校期间,学生所修读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且因各种原因不能参
加补考,或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
(二)重修成绩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并标记“重修”。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只能再次重修。
(三)毕业生参加毕业学期课程重修的,待重修课程结课后由开课学院提前安排考核及成绩录入等相关工作。提前考试的试卷难易程度、考核方式 和该课程期末考试试卷相当,一般采用线下考试形式。
 
第九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考场规则的要求,二级学院考试
领导小组在考前要对学生认真做好考前的宣传教育工作,强调考试纪律,使 学生充分认识到考核违纪、作弊的危害性,从根本上杜绝考核违纪、作弊现象。
第三十二条 所有在校学生都应按学校的规定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并
在考核过程中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执行《学生考试考场规范》等规章制度和要求,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做文明守纪的大学生,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第十章 考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考工作是每位教职工应尽的职责,监考教师一般为专职教师,一般由开课学院组织安排和落实,无正当理由任何教师和教辅人员
 
 
均不得推托或不参加监考。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监考教师的考前培训工作, 保证考试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四条 考务人员编排课程考核计划时,考场要相对集中,整个考
场内考生的座位分布因根据考生人数、教室大小合理编排。
第三十五条 考场内监考员安排原则:考场内考生人数为 50 人及以下的派 2 名监考员,51-100 人的派 3-4 名监考员,每个考场应设一名主监考
员。每个笔试考场内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100 人。
第三十六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履行《监考教师工作规范》等考务职责。考场内的监考员须佩戴监考标识,监考期间禁用手机等
通讯工具。对于迟到的监考员,或监考时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出现违规违纪的监考员,一经查实即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种考试统计报表、申请表、登记表和考务总结、分析报
告等考务资料,学期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各教学单位分类装订,存档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终止执行。本规定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