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师范学院专业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28  查看次数:
廊坊师范学院 专业实习管理办法
院教字〔2023〕29 号
 
为了贯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 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高函〔2019〕56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非师范类学生专业实习的科学管理,从制度上保障实习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习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获得生产、管理、实践知识和技能,巩固和深化理论知识的理解
和运用,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培养与提高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身心健康、基础扎实的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专业实习要坚持以本为本、落实四个回归,树立四新理念,积极适应社会需求,紧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的新型生产方式的脚步,全面落实新时代人才培养理念,树立全员育人目标,增强创新创业意 识。
第三条 专业实习是我校非师范类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综合性实践必修课。所有非师范类专业学生必须参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二章 实习目的、方式和时间
 
第四条 实习目的
(一)通过接触实际,使学生对所学专业涉及行业的生产、技术、流程和管理等方面深化感性认识,了解本专业的先进生产技术与应用和发展趋势。
(二)巩固所学理论知识与基本技能,向生产一线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习先进技术和组织管理知识,进一步提高专业的应用水平和技能。
(三)增强劳动观念和劳动纪律,培养学生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今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五条 实习方式采取集中实习,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以实习小组形
式进入实习单位,在校内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选派的指导人员全程指导下进行实习。
第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专业实习时间可安排在
第 6-8 学期,时长原则上为 1 学期。
 
第三章 实习大纲与实习计划
 
第七条 实习大纲
实习大纲是实施与评价实习的指导性文件和依据,由二级学院根据相 应专业的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制订。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和任务;实习内容和时间分配;实习方式和具体要求;实习地点的选择原则;实习指导教师的选任与工作规范;实习的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等。
第八条 实习计划
各专业在每次实习前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实习大纲要求,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应明确以下内容: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实习基地建设、 实习内容与要求、实习形式、实习单位和地点、指导教师安排、实习人数与 分组、日程和进度安排、实习报告的撰写、考核办法、实习纪律和注意事项 等内容。
第九条 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制订完成后,经二级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具体落实。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专业实习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学校关于专业实习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二)审核二级学院专业实习大纲与实习计划,检查二级学院专业实习工作的准备及实施情况,会同二级学院及时处理实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审批实习经费开支计划,负责经费管理。
(四)统筹全校专业实习基地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各专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制定、组织和实施,全面协调落实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结合专业特点,制定专业实习大 纲和实习计划。
(二)加强校企合作,积极推进实习基地建设。根据实习内容,按照区 域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等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 管理规范的单位进行实习并签订合作协议。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实习期间日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8 小时。
(三)做好实习组织、动员工作。组织学生学习相关文件,掌握专业实习目的,明确实习要求、注意事项和纪律,强化学生思想、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
(四)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实习指导教师。
(五)加强实习期间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协调和配合校内指导教师以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检查专业实习的过程、 进度和效果,及时妥善处理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学生安全及合法权益。
(六)实习结束后,审核评定实习成绩,做好实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 归档工作,做好本学院专业实习工作的总结和汇报交流,开展评优及成果展 示工作并报送教务处。
(七)安排并把关实习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实习生分组原则。各二级学院应在实习前安排好指导教师,
原则上以 10-20 名实习生为一个实习小组,设组长 1-2 名,每个实习小组安排一名校内指导教师。安排学生实习应本着就近原则,以京津冀及附近地区为主。
第十三条 校内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校内指导教师代表学校对实习的全过程负责。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
(二)实习前,应全面了解并掌握学校和二级学院关于专业实习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落实实习生岗前培训、工作内容与要求、食宿交通安排等,拟订具体的实习计划;配合所在学院做好实习前的动员与组织工作,引导学生以积极的心态对待实习。
(三)指导实习过程中,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共同指导实习生认真落实实习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每周召开一次实习小组会议,及时做好本学院、实习单位、实习生之间的信息联系和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实习生典型案例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做好实习过程相关记录,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实习工作手册》。
(四)实习地点在市内的,要求指导教师每周至少与学生见面 1 次,每次指导时间不少于 2 小时;对于在廊坊市区以外的实习生,原则上每月与学生见面 1 次,每次指导时间不少于 4 小时。京津冀以外地区,确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现场指导的,指导教师须利用电话或网络手段对学生进行指导和监控。
(五)指导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引导学生深入实际,虚心向工作人员、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布置适当的思考题或作业,并及时检查和督促,或结合具体问题组织讨论,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重 视劳动教育与专业技能的培养、提高。
(六)对于实习期间违反纪律的学生,指导教师要及时给予批评和教育;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指导教师要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并报教务处予 以处理。
(七)实习结束时,督促实习生完成个人鉴定和总结,检查实习生是否规范完整填写《专业实习手册》,组织实习小组开展评议和鉴定;认真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实习生鉴定和成绩评定,以及与实习生有关的报销工作;协 助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给出鉴定意见和实习成绩,填入《专业实习鉴定表》并经二级学院审核后装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实习准备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实习大纲制定实习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校内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计划做好本组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专业实习要与平时的实验、实训、创新创业项目训练等协调统一,平时要结合课程特点进行一定的实验实训,通过参观、模拟训练等方
式完成一定的生产劳动过程和项目,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在实习前召开实习师生动员大会,传达学校、二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实习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及时下发相关
实习材料。
 
第六章 实习内容及要求
 
第十七条 学生专业实习的工作岗位应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应有利于学生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运用,有助于提高学生专业实践能力, 并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认知与岗前培训。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后,在指导教师和相关人员指导下,全面了解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环境和企业文化(企业愿景、管理理念、服务理念、发展策略等),认真学习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参加岗前培训,掌握相关岗位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 岗位见习与实操
(一)在教师组织指导下,系统观摩学习实习岗位原工作人员的工作过程,熟悉相关操作要求。
(二)熟悉同事,建立良好的团队协作关系。理解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配合、重要性及岗位技术的综合协调。 
(三)在实习过程中,进一步理解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专业(岗位)工 作特征,熟悉实习工作的整体环节。
(四)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提高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
第二十条 行业或专业调研。实习期间,实习生需结合实习岗位工作对相关行业或专业进行专题调查并撰写出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不得少于 3000 字。
第二十一条 实习生应认真记录实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结合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进行反思,填写《廊坊师范学院专业实习手册》。
 
第七章 实习纪律
 
第二十二条 实习生不得擅自变更实习地点、实习时间和实习岗位,否则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须自觉服从校内外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的管理和领导,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实
习单位生产、管理与运营的具体细节。
第二十四条 实习生应虚心听从校内外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充分利用实习时间认真实习,积极参加各实习环节的活动,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做好实习总结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当届实习者,需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重修手续,重修合格后准予毕业。实习期间,因病、因事请假须履 行请假手续,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请假累计超过 2 周的(学校统一安排离岗除外),或旷课超过一周的,或私自调整实习安排的,实习成 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和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纪律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停止其实习并报学校予以处理,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须重新进行实习,实习费用自理。
 
第八章 实习总结
 
第二十八条 实习的最后一周,实习生要认真总结整个实习过程,完成《专业实习鉴定表》中的“个人鉴定”部分。
第二十九条 实习工作结束一周内,校内指导教师组织开展小组评议,对实习小组情况及指导工作进行总结,完成《实习工作手册》并交二级学院实习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实习工作结束两周内,二级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各实习单位的工作情况,组织实习工作汇报会和成绩评定审核,进行材料归档并完成本单位实习工作总结交教务处。实习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实习的基本情况、实习质量分析和评价、实习中存在的问题、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九章 成绩评定
 
第三十一条 专业实习成绩考核是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以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和实习过程、结果为主要评价依据,包括校外实习成绩和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综合评定成绩两部分,满分为 100 分,经二级学院审核后填入《专业实习鉴定表》。指导教师评定成绩要本着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各专业实习成绩优秀率一般不超过 30%。
第三十二条 校外实习成绩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根据实习生的实习单位认知与岗前培训、岗位见习与实操情况进行评定。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综合评定成绩由校内指导教师根据实习生在整个实习过程中的表现、行业调研报告以及实习材料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定。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在实习中所表现出的综合专业素质的评价占 30%;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占 70%。具体评分细则由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采用百分制给定学生专业实习成绩,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三十四条 凡学生利用伪造实习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业实习成绩的,视为学业作弊。一经查实,依学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教师参与或
协助学生造假者,经核实后,依《廊坊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章 实习经费的划拨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实习性质、专业特点及学生人数, 编制年度实习专项经费预算。实习经费由教务处按照一定标准划拨给相关
二级学院使用。
第三十六条 实习经费使用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实习计划和实报实销原则,实事求是,专款 专用。
(二)在满足完成实践性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 量入为出。
(三)实习指导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应为人师表,廉洁自律,厉行节约,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实习经费(项目)使用范围
(一)实习指导教师的差旅费。 
(二)实习检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实习生的交通费和实习用消耗品费用。
第三十八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办法与标准
(一)学生实习经费标准暂定为生均 160 元,由教务处负责具体核算
和分配。
(二)实习指导和检查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按《廊坊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院字﹝2020﹞9 号)执行。
(三)实习费中不得报销招待费。
(四)学生实习期间因违反纪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报销。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非师范类专业实习管理办法》(院教字〔2014〕10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