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0-28  查看次数:
廊坊师范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院学位字〔2019〕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省学位工作有关条例和办法,制订学士学位授予的工作细则;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对批准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签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
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会成员从我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学位办设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相关办法;
(二)初步审定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三)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四)对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 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二级学院本
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初审和推荐工作。由七至九名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人员比例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本二级学院各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逐一初审;向学位办提出学士学位拟授予者名单。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者须按照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各项学习计划,修满本专业规定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
实践环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学业水平: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 及以上;
(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的考试,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日语(二)或俄语(二)”课程的考试,以上考试成 绩合格(以自学考试网上公布成绩为准),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因学术不端行为和学业问题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到严重警告和记过合计 2 次及其以上处分,在毕业前仍未解除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 2.0(不含 2.0)者;
(三)在毕业论文(设计)评审中,有涉嫌购买、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他人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舞弊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第九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其它可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结业后一年内(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达到毕业条
件,且符合其它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
(三)在校期间,因学术不端行为和学业问题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到严重警告和记过合计 2 次及其以上处分,在毕业前仍未解除处分者;
(四)在毕业论文(设计)中,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学术行为不端被认定为舞弊者;
(五)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课程的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和评定
 
第十一条 凡达到本《实施细则》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申请学士学位。申请时需填写《学士学位评定 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报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二级学院毕业生的申请
进行初审和推荐:
(一)审核本二级学院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
(二)根据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本二级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并将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以《成绩登记表》形式,汇总整理后一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逐一清理核对每位申请者在校期间的奖励和处分情况并报学位 办备案;
(四)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本二级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有 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建议。
第十三条 学位办将各二级学院申报的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相
关材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各二级学院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对本年度学士学位授予结果做出决议。学位评
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出席,做出的决议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提前毕业、休学、因特殊情况延期毕业的本科生,按其实际毕业年份申请参加当年的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中,要坚持标准,公正合理,严肃认真。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
一旦发现,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取消其申请资格或撤销已授学士学位。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以后一律不再补授。
 
第五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十八条 学位办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决议,公布评定结
果,负责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证书授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
 
第六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复议事项的处理
 
第十九条 在学校公布学士学位评定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学位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分
委员会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可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位办进行复核。学位办复核后,如认为确有必要,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复议。
第二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所在二级学院将复议结果送达学生本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专科接本科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校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院学位字〔2017〕8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