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学院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25  查看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 号)文件和学院关于二级学院建立教学工作持续改进机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体系,规范评价与反馈工作程序,形成运行、评价、反馈、改进的质量管理闭环,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遵循全程性原则和多样性原则。

(一)全程性原则:对课程的评价应贯穿教学全过程,既要包含期初评价、期中评价、期末评价等重要的过程节点评价,又要做好随机实时评价;对教师的评价应遵从多角度原则,既要重视对教学业绩的评价,也要注重对教学态度的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应延伸质量展现全过程,既要做好在校期间的整体评价,又要关注毕业五年左右时间的培养目标达成评价。

(二)多样性原则:充分发挥不同评价主体在评价工作中的优势和特色,创建一个以学生评价为主渠道,其他校内评价与为补充的质量评价体系。

第三条 学院本科教学持续改进工作遵循针对性原则和发展性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凡是在质量监控与评价过程中出现的明显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目标与方案,并在之后的教学过程中予以重点监控评价,形成闭环。

(二)发展性原则:持续改进工作应以教师教学能力的发展、教学水平的提高、教学质量的提升为导向,根本目标是实现师生共同发展。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四条 学院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在学校教务处和院长、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在校、院督导组指导下,由教学系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系(教研室)主任和热心本科教学、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为成员的院级教学质量评价与改进工作小组, 负责本学院的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

第六条 学院建立由学生为主体评教制、教学督导制、同行教师与干部听课评议制、教学信息动态汇集制构成的多制并举式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

(一)学院根据每学期期初、期中和期末学生信息员反馈的教学信息,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二)学院成立督导组进行日常教学质量状况检查工作,对学院的教风、学风和管理工作作风进行督导。

    (三)学院鼓励同行教师之间经常开展听课评议与观摩,根据建筑工程学院教学系、教研室管理规定进行听课并书写听课记录。党政领导干部应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教学质量的调研与评价工作。

(四)学院逐步开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毕业生追踪和评估工作,逐步完善毕业五年内学生的跟踪评价工作。同时学院选择一定数量的重要用人单位定期做好毕业生质量评价反馈工作。

第七条 学院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考核体系。

(一)各课程在实施前的教学大纲、教学方案、教学进度表均应得到系主任批准方可实施。教学过程中都要针对教学内容和方法及时改进。

(二)各专业的实践教学文件,包括实训任务书、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实施方案等,均应通过系、学院两级审核后方可实施。

(三)课程考核应创新多种考核方式,重点突出应用型教学方向,严格执行命题审批制度。

(四)各专业建立每年度要对专业教学质量状态作出小结,提出下一年度持续改进的思路。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院在教学质量监控评价的重要节点实施的主要评价工作程序为:

(一)开学第1周,教学管理人员和督导组联合检查开学初的教学运行质量。召开学期工作安排工作例会,畅通与教学信息员的沟通渠道。教学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审核课程大纲、教案和教学进度表等教学基础文件,教学秘书审查开课计划,实验室管理人员检查、校准实验仪器,准备好实验耗材及实验环境。

(二)第7周,各系完成期中考试试卷和考试方案审核工作。

(三)第8周,进行期中教学检查,完成公开课。学院领导、教学管理人员、相关教师完成听课任务并填写听课记录。

(四)第9周至第10周,完成集中考试,及其成绩、答卷提交工作。

(五)第13周,个体提交小学期实习实训任务书,并审核。

(六)第14周,期末考试命题审批工作。重点评价试卷质量,应用型试题命题效果。

第十条 教学信息员、教学督导员、干部与同行教师应按照相关工作规定,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学院反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期末考试期间通过考场秩序显现的教风、学风状况, 最终结合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完成教学质量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对于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教师教学质量问题, 相关院系应和教师本人共同制定改进方案,在院、系两个层面实施教学能力提升计划。对较为严重的教学质量问题,学院可上报教务处,暂停其本科教学工作,由学院教学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共同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实现整改目标者,调离本科教学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对于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教学管理及后勤保 障服务问题,学院将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改进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建筑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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