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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
校园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3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校园网的运行和使用管理,保障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提供高质量的网络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由学院投资建设,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供院内师生员工共同使用的计算机网络。校园网由网络中心、主干网、无线网组成,覆盖学院本部和西校区教学办公场所及学生宿舍,是学院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平台、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外联系的重要通讯工具。

第三条  校园网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接入单位和组成部分,其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有关条例。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不允许在网络上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四条  校园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这些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其他用户未经所有者同意,不得随意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源。校园网上软件的使用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校园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及网络技术专业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信息技术中心。

第六条  校园网实行校园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信息技术中心和各部门、各单位三级管理机制。

第七条  校园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校园网整体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政策,领导、监督和协调校园网的建设和运行,对校园网建设、使用和运行中的重大技术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

第八条  信息技术中心具体执行校园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决策,负责制订校园网整体规划和总体设计,应对校园网建设和运行中的重要技术问题,对校园网信息资源和应用系统的开发提出建议。同时负责校园网主干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连接;负责整理、保存校园网运行的有关记录;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估校园网用户对网上资源的使用、更新和升级;为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和技术咨询与技术培训等服务;对外代表校园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参加各种有关活动。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依实际情况成立网络管理小组,并至少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学院校园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为本部门、本单位网络管理小组负责人。网络管理小组和网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接入的计算机系统或接入网络的运行、管理并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负责保管和维护校园网主干网设置在本单位的设备;对本单位的校园网用户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咨询;负责学院网站本单位板块的内容更新和升级;负责及时向学院信息技术中心报告网络使用情况并收集反映本单位用户的意见。

各部门、各单位网络管理小组和网络管理员名单须报校园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和信息技术中心备案。

第三章  接入管理及用户管理

第十条  根据“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校园网用户应保证接入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条件以及学院有关入网的要求。

第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分为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单位用户必须是学院的正式机构;个人用户必须是学院的教职员工和在校生。校园网原则上不接纳院外用户。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用户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在与校园网连接前,应先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处登记备案,并向校园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经校园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与信息技术中心签署《校园网用户守则》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协议》。信息技术中心对经学院批准接入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分配IP地址、开设帐户。

第十三条  校园网可为本院个人用户提供入网服务。申请入网的教职员工须先到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处登记备案,再在钉钉中信息技术中心模块填写教职工(或学生)入网申请表、信息技术中心予以开户。

第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采用统一规定的用户名,以保证用户名的清晰性、简洁性和唯一性。用户应严格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密码。

第十五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信息技术中心及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各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对本单位IP地址分配进行登记并报信息技术中心备案,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信息技术中心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和校园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意见,对校园网用户的访问权限进行一定的控制。

第四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和设备维护,保证校园网的畅通和网络安全。

第十八条  校园网是学院的公共服务设施,凡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系统、网络互联设备和信息均受保护。未经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报信息技术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计算机连入校园网或使用网络资源,不得拆卸或改动光缆和双绞线的布线结构,不得移动或改动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的位置和接线,不得对网络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设置,不得对网络设备进行各种黑客行为。

第十九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和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利用校园网传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信息;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不得浏览反动、迷信、淫秽网站,不得下载反动、迷信、淫秽信息。

第二十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校园网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滥用网络进行游戏;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或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以及进行其他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的工作接受校园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信息技术中心和本部门、本单位网络管理小组的指导,定期对本单位的校园网用户进行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技术中心有权检查用户在校园网帐户下的所有信息,如认为情况异常,可报经校园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由信息技术中心备案,关闭用户帐户。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帐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如出现他人盗用帐号造成违法后果,帐户所有者负有责任。未经信息技术中心和帐户所有者同意,使用他人IP地址、系统帐户或他人帐户的行为,视为偷窃。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有义务向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信息技术中心和安全保卫处报告校园网上有害信息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园网用户,校园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将责成信息技术中心对其进行警告、关闭帐户、停止网络连接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各项服务经校园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主页及各部门、各单位主页的规划设计,需根据用户要求,经校园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信息技术中心进行设计和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各类数据库,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各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要求制作上网;各单位软、硬件资源,应在信息技术中心指导下安排上网,使之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技术中心的校园网运行费、校园网通讯费和校园网维护费由学院按财务预算每年拨专款支付。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主交换机和主服务器及校园网主干节点的交换机、服务器应每天24小时开机,信息技术中心应确保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三十条  校园网设置在各单位的网络设备和各单位的服务器、网络设备由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