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 创业引领 基层成长
一、促进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每人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可按实际培训课程给予全额培训补贴。
3、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由当地科技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1、继续统筹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认真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措施。
2、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不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可享受基层和艰苦地区的优惠政策。
3、对高校毕业生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毕业后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迁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凭工作单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在工作地办理落户;对毕业后自愿迁回原籍的,可凭毕业证、报到证直接迁回原迁出地址。
4、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同级财政可给予专项安家费。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直接按试用期满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直接按见习期满工资确定,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两级。对在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从事农林科技工作的人员,转正定级后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满8年后抓转为固定工资,并继续浮动。落实对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向条件艰苦的边缘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
5、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6、各地要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创造条件,并将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作为高校毕业生求职的实践经历。
7、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经审核批准后其项目纳入扶贫项目管理,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符台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落实政策扶持。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二、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一)扶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给予创业者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网络创业或创办小微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不超过额度为1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6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
3、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提高创办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标准。提高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小微企业的租金补贴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高校毕业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创办创业项目,以及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4、在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最长不超过2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中,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系残疾、烈士家庭子女的,可通过所在院校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2000元。
(二)实施青年创业引领计划
2014年至2017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引领计划”,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按规定落实好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准备创业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帮助其成功创业。对开始创业的,协助其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扶持、落户等扶持政策,降低创业成本。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帮扶和援助
(一)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加强网络信息服务,更多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开展公共就业入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 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对接信息平台。
(二)加强就业援助
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以及烈士子女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系残疾、烈士家庭子女的毕业年度毕业生的一次性求职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
(三)加强就业创业能力培训
将享受免费创业培训的范围由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扩展到毕业学年内有创业愿望的职业院校学生和已创业的小微企业主,积极为其提供不同层次、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后到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实训的,可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基地不超过3个月的创业实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家庭手工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按规定实际,享受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服务范围,实行实名登记,建立数据库,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主动与未就业毕业生联系,了解需求,及时提供岗位信息对接和职业指导,组织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把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全程帮扶。动员各方面力量,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都能实现就业创业或参加到就业创业准备活动中。
五、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一)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或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落实。
(二)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档案可由当地县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和人事代理,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档案。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和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123号)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见(中办发[2016]79号)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 (冀办发[2014]16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5]33号)
6、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办发[2017]23号)
7、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政发[2015]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121号)
8、河北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8号)
注:有关政策具体内容请参同相关文件。
了解政策详内容请登录“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信息网”(http://byszd.hbrsw.gov.cn/)"、 关注“河北毕业生就业指导”微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