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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检查与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7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内涵建设,规范管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和省教育厅《河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教高〔2016〕44号),制订河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检查与评估(以下简称“专业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业检查与评估按照“促建、促改、促管”的方针,坚持主体性、目标性、发展性、动态性原则,以学校自我评估为主要手段,以事实数据为依据,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建立优上劣下,动态管理的激励机制。 第二章 评估对象及内容 第三条 专业评估对象。凡我省各高校(含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广播电视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及其函授站、教学点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均应参加专业评估。 第四条 专业评估类型。专业评估一般包括随机性评估、周期性评估和新建专业评估。随机性评估是由省教育厅根据各学校的实际情况随机确定开展的针对性评估。周期性评估是从2018年起开展的每五年一轮、覆盖各高校部分或全部专业的综合性评估。新建专业评估是指针对广播电视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已开办一年的新建专业开展的评估。 第五条 专业评估内容 1.专业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专业定位与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建设与管理、教学研究与改革、教育质量以及专业建设特色等方面。具体评估指标、主要观测点、评估标准等详见河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检查与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 2.专业评估重点。重点考察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度,课程目标与专业目标的吻合度,专业教师和专业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专业教学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第三章 评估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专业评估组织。省教育厅统筹协调和组织开展全省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检查评估工作,制定专业评估的实施办法、指标体系及工作计划,指导、监督专业评估工作。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对有关高校组织开展随机性评估、每五年一轮的周期性专业评估和新建专业评估。各高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自我评估,接受省教育厅组织的相关专业评估。 第七条 评估专家组织。建立河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检查与评估专家库,成员应包括熟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教学管理和评估工作的教育专家以及行业、企业和社会用人单位有关专家等。 第四章 评估程序与任务 第八条 学校申请 1.申请单位须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校本科、高等职业学校、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所申请评估的专业必须经教育部批准或按规定备案的高等教育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2.申请材料。申请学校应于专家进校前一个月,自愿向省教育厅递交申请报告和专业自评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学校概况和专业发展概况,学校与专业符合评估申请条件的简要陈述,培养方案,教学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学生状况,师资、实践教学条件及其他教学资源概况,教学经费等。 第九条 学校自评。参评学校根据本办法和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对自身的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自查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成果是否达到评估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边检查、边总结、边提高,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在此基础上形成专业自评报告。学校专业自评报告须在专家进校前一个星期在本校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条 专家进校实地考察 1.实地考察时间。专家进校实地考察时间原则上为一天。 2.实地考察前。专家在进校实地考察前应仔细审阅学校的申请报告和专业自评报告,查阅相关数据。 3.进校实地考察。现场考察方式包括实地考察、访谈、座谈、听课、查阅材料以及专家个人意见反馈等。 4.专业评估报告。应在全面深入考察和准确把握所有检查评估内容的基础上,对各评估项目及其要素进行描述,并围绕评估重点对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总体情况作出判断和评价,同时明确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值得肯定、需要改进和必须整改的方面。 第十一条 结论审议与公布。省教育厅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所开展的专业评估工作进行审议,提交评估结论建议。评估结论分“通过”“暂缓通过”两个等次。省教育厅印发文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整改要求。对“暂缓通过”的专业应在评估结束1个月内向省教育厅报送整改方案,内容应包括整改目标、整改内容、整改措施及进度安排等,整改期限为1年。改进期满后须重新提出复查申请,省教育厅根据需要选派专家进行复查,完成整改前,该专业暂停招生,且高校不得设置新专业;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销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评估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纪律监督。专业评估坚持“阳光评估”,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广泛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专业评估工作公平公正。学校应遵守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评估专家组工作,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客观反映新专业建设实际情况。评估专家要严格按照“八项规定”,不搞形式,讲究实效,厉行节约。省教育厅对参评学校、评估专家以及评估组织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受理有关申诉,对评估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作出严肃处理。
附件:河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检查与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河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检查与评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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