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学位
廊坊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6日  点击数:

院字〔201764

 

廊坊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

       

 

各部门、各单位:

《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师范学院

                                    2017822

廊坊师范学院

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廊坊师范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本科、专科接本科(以下简称“专接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专接本学生还需持专科毕业证书原件)等,按规定的期限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由学生本人及时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的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加分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治疗康复的,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复查符合体检标准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申请入学或者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法入学的,应持《录取通知书》原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准考证》原件、生源地《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等,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2年内持《退伍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在每年新生入学前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入伍后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在退役当年办理入学手续。错过当年入学期间的,可顺延1年入学;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因创业等其他情况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当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开学2周后,未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或虽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专接本专业学制为2年,专科专业学制为3年。各专业均按学制制定专业培养方案。

专业教学采取弹性学习年限,不同学制的学习年限分别是:

(一)4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7年;

(二)2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4年;

(三)3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5年;

经批准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其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参军入伍的在校生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九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本人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向学校提出提前或延迟毕业申请。4年制学生可以提前1年毕业,2年制和3年制学生不能提前毕业。

第四章   

第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上课、考试、实习、设计、劳动、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班级辅导员请假并获得批准,如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的,学生应及时告知辅导员,回校后2日内办理补假手续。不请假或未经批准缺勤的,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课时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考勤的管理

(一)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学生考勤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学生考勤的日常管理,即教师考勤与学生出勤资料的整理与收集、数据的统计与分析、考勤与出勤结果的公布、缺勤学生的警示和旷课学生的事因调查等,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课堂教学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具体负责,由班级辅导员协助管理。任课教师应依据开课计划和课程表,按学校正式下达的专业班级学生名单或选课后的教学班名单对学生记载考勤,并按本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交学生出勤情况。

第十二条  请假

(一)学生因故请假时,应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请假单》。病假要有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证明,事假和公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请假时间在1周内(含1周)由班主任或者辅导员批准;1周(不含1周)以上2周以内(2)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本学院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两周以上(不含2周)由各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三)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训期间请假,由校内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共同批准;

(四)请假的学生回校后,要及时向本学院销假,否则按无故旷课处理。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或者续假手续的学生,应及时告知辅导员,回校后2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免听和少听课,要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少听课时,要说明缺课时间,并由学院办公室通知任课教师。学生少听课,其到课率应达到课程学时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到课率达不到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按重修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本科学生的学分绩点按《廊坊师范学院本科学分制实施细则》规定计算。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形式由各学院具体确定,并列入教学计划。考核成绩的评定方式分为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单元测试等)为辅,一般平时成绩占20%,期末成绩占80%;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也可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宜的比例,经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成绩评定办法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

毕业实习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表现采用百分制进行综合评定。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在审阅论文和答辩的基础上,对学生论文的质量写出评语,并由答辩委员会集体评定相应的成绩。评语存入档案,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十六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依据,结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学生日常表现,采取个人小结与师生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由学生所在学院写出有关该生实际表现评语。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生跨校辅修或者修读课程或参加我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的成绩,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创新创业、跨校辅修或网络课程的学分认定,免修免考成绩认定,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三年以内获得的学分,经相关教学单位审核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体育课的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大学体育》是必修课,学生应按照教育部(教体艺20145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修订)》及我校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参加考核。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二)体育课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修订)》考核成绩均合格的,给予相应的成绩或学分,准予毕业。其中任何一项不合格的,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三)因身体原因(病、残、弱等)不能上体育课或不能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修订)》测试的,须经本人申请,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教务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参加以康复和保健为主的体育课或免于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修订)》,但体育课不能免修,教师可根据学生出勤情况和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课程门数的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各按1门必修课程计算。

第二十一条  重修(补修、提前修):

(一)学生无故缺课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欠交作业、实验报告等次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时,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应予以重修;

如果缺课时数是经过学校批准请假的,且达不到休学条件,该门课程按补修处理,补修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补修考核不及格课程不予补考,按重修课程处理;

(二)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补考一次,也可以放弃补考直接重修。补考缺考,不再安排补考,按重修处理;

(三)学生因转学转入我校、或校内转专业、或休学后复学等原因,如新转入的年级专业已开设过的课程本人没有修读,该生应在后续阶段学习过程中补修前一阶段没有修读过的课程;

如新转入年级专业已开设过的相同课程在前一学习阶段考核不合格,该门课程应按规定予以补考或重修;

如前一学习阶段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新转入的年级专业不开设该门课程,此门课程由学生自愿决定是否补考或重修,不计入补考门次;

(四)对于因各种原因考核不合格课程需要重修(补修、提前修)的学生,需根据学院开课计划(原则上是该学期有专业开设此门课程)和本人该学期的学习状况,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重修(补修、提前修)申请,填写《重修(补修、提前修)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自行办理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说明原因,由所在学院指定人员办理;

(五)需重修(补修、提前修)的课程一般采用插班学习的方式进行,也可参加学校专门开设的教学班学习。如某门课程申请重修(补修、提前修)的学生达到或超过15人,可开设专门的教学班。需重修(补修、提前修)的课程如在后续年级中不再开出,学生可在所在学院指定的教师辅导下自学该门课程并参加考核;

(六)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在基本学制内继续重修直至重修合格,重修次数不限,但每学期申请重修(补修、提前修)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门,周学时不能超过32学时;

(七)重修(补修、提前修)课程的教学要求同正常教学要求相同。重修(补修)课程按相关规定交纳重修(补修、提前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免修与免考:

学籍异动前已修读合格的课程、主修专业或第一学位专业已修读合格的课程,与后续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请免修免考。免修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填写《免修免考审批表》经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缓考:

(一)学生因疾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或特殊原因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一般不准因事缓考;

(二)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的第23周之内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对待。缓考不及格课程不予补考,按重修课程处理;

(三)未经批准擅自缺考的,按旷考处理。凡因本人急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如直系亲属亡故等)来不及事先提出请假的,应告知辅导员记录在案,事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考核纪律。考核中旷考、违纪、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旷考、“违纪”、“作弊”等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该门课程按重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生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进行限制。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根据学校规定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学生入学满1学期后可申请转入同年级其它专业学习。入学1学年后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只能申请转入其它专业的一年级学习,否则不予申请。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一经批准,不再更改。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的共同条件:

(一)品学兼优,无违纪、受到处分等不良记录,无不及格课程;

(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将根据教学资源容量、学院意见和就业形势等多种因素确定转出、转入人数。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的禁止条款:

(一)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外专业学生不得转入,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也不得转出;艺术类、体育类内部相关专业可否相互转专业由学院决定;

(三)对口招生的、单独招生的(含专接本)以及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学生;

(四)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五)应予退学的;

(六)不得跨文理科(文理科界限以高考招生为准)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如相关竞赛获得奖励、有发明创造等;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确认不适合或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本科学生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0%,专科学生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且所学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每年2月)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转专业申请(需法定监护人签字),符合条件的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转专业)》;

(二)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需在本学院公示3日,拟转入学院考核同意后,经教务处审查并在学校网站公示5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三)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批准后的2周内办理。

经学校批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原专业的各项待遇,按转入专业享受相关待遇和交纳学费,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学生在原专业期间的《学习成绩单》及《思想品德鉴定表》;

(二)因专长要求转专业的,需提交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参加省级以上竞赛的获奖证书;

(三)因身体原因要求转专业的,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四)因特殊原因要求转专业的,要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跨省转入本校的应为河北省生源。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毕业前1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如专升本、单独考试招生、预科班、民族班、对口等;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七)二次转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应当可在每年的6月或12月提出申请(学生需按原学校的教学规定参加期末考核,并进行成绩记载);

(二)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15份),附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均须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核,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须提供在校期间《学生成绩单》及《思想品德鉴定表》,并通过我校组织的身体健康检查和心理健康测试;

(四)跨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五)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批准后的2周内办理。学生持《高等学校转学确认表》到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并转交学籍档案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一次性申请连续休学2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批准,应予以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学生因事假或其它特殊困难,须暂停学习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因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

(四)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五)其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休学)》,说明休学原因(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属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因身体原因休学学生应当离校休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关系;

(四)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期持复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还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复学)》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二)因病休学的,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认为能够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四)休学期满,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复学申请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2周不报到的,取消复学资格,退学处理;

(五)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或相应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或相应年级)停招,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一条  凡符合《征兵工作条例》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需持《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保留学籍书面申请,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保留学籍)》,到学校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入伍学生退役后2年内,应当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学申请等材料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八章  升级、留级与降级

第四十三条  学生修完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其所获学分或各科成绩达到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留、降级:

(一)本科学生每学年所获得的累计学分数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同期应修学分数三分之二的(不含三分之二);

(二)专接本和专科学生1学期有5门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三)专接本和专科学生经补考和重修后1学年累计有5门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四)学生自愿申请留、降级的。

第四十五条  本、专科学生在每学期末由学院进行成绩审核,根据学业完成情况对相关学生进行学业预警。补考后本科生一学期获得的学分数低于本学年总学分的四分之一,专科生不及格门数超过3门时,由学院予以留级预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办理程序:

(一)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而留、降级的学生,应填写《学籍异动表(留、降级)》,在新学期开学后3周之前办理留、降级手续;

(二)二级学院在留、降级学生提交《学籍异动表(留、降级)》后的3个工作日内,经学院领导审核、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三)教务处应将批准同意留、降级学生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二级学院,并由二级学院将留、降级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告知的1周内办理留、降级的相关手续,按时到新班级上课,接受新班级的各项学业考核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留、降级学生有关问题的管理:

(一)大学体育课、各类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门数统计之内;

(二)留、降级学生如遇到原专业没有后续年级,可申请在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跟班学习一学期。跟班学习期内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准予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重修;

(三)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其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其它课程应当重新学习。

第九章  退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无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开学后2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在校期间经重修后到毕业学期时,累计仍有8门课程不及格的,且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退学审批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须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获准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二)学校依据上述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学校领导签发的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在廊坊师范学院官网上公告满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校为退学学生出具学习成绩单和退学证明。经学生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二)学生退学所涉及的相关费用,依据学校规定执行;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并于10日内离校。

第五十一条  对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具有注册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学生3学年时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毕业实习达到毕业要求,毕业论文(设计)合格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作准备,并在第5学期第1周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修读申请,填写《提前毕业学生提前修读课程审批表》,并商定第4学年课程及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办法,经本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毕业资格审核按照该生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达到提前毕业条件后,方可准予提前毕业。

第五十三条  达到毕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廊坊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本科生辅修其它专业,修满其规定学分且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发给该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课程不合格,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不合格课程毕业前可申请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于(当年9月、次年3月)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考试,经考核,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的或未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换发毕业证考试的不予安排考试,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和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凡结业的学生,按有关就业政策办理手续。

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经次年补做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且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可给予结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处理:

(一)本科学生到第5学期末各学期累计所得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应修学分的四分之三时,所在学院(系、部)应给学生以警示,受警示学生应根据学分差值,制定以后学期学习计划,必要时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二)毕业学期达到留级条件时,或在校期间经重修后到毕业学期时,累计仍有8门课程不及格的,不予毕业,不予参加毕业前补考,应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继续在校学习,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按退学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三)申请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五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应按期办清各项离校手续,方可离校。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以下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学籍姓名的身份证、户口页;

(二)变更姓名或出生日期后的身份证、户口页;

(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四)学生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综合信息登记表;

(五)学生如实填写的《河北省高等学校信息更改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追回并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追回并依法予以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依法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一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院字〔201372号)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廊坊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8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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