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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2日  点击数:
 
各位同学:
大家好!本学期期末已临近,为了大家能够顺利通过期末考试,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根据学校《2023—2024学年院历》安排,本学期期末考试定于第20、21周进行,时间安排为2024年1月8日—1月19日,具体安排以教务处和二级学院通知为准。请同学们牢记考试时间和地点,避免影响考试。
二、合理安排时间,做好期末复习,保持良好的作息习惯和积极的心态,确保充足的睡眠,健康饮食,适当运动。
三、除部分有教学安排的教室之外,其他教室均正常开放,为公用复习教室。请同学们切勿占座,1月7日17点前将个人用书及相关物品带离教室,以免丢失。
四、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到指定位置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角,接受监考教师核验。
五、考生应至少提前15分钟入场。如有特殊原因迟到考场,须向监考教师申述理由,经主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开始15分钟后禁止入场。
六、考试只允许携带证件及签字笔、铅笔、橡皮等文具入场,不得携带书籍、笔记、稿纸、手机、智能手表、书包、背包等非考试用品进入考场。如不慎携带,必须按照监考教师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七、如发现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举手示意监考老师,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
八、考生须在答题纸(卡)上规定的位置作答,要求字迹清楚、卷面整洁。未在规定位置作答或将答案写在试卷上的,一律无效。考生不得在答题纸(卡)上作与答案无关的任何标记。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诚信应考,文明应考,杜绝侥幸心理。所有考场均为视频监控考场,违规行为可通过考场视频录像回放进行认定。出现违规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天气寒冷,请同学们注意防寒保暖,预防感冒。
预祝同学们取得理想的考试成绩!
 
 
《学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院教字〔2017〕86号)
第三十五条“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将装订在一起的试卷拆开的;
4.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走动或离开考场的;
7.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冲撞老师、出言不逊的;
8.其他应认定的违纪行为。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阅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干扰老师阅卷或找老师说情的;
6.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8.同场次考试中两次以上的违纪行为或屡教不改者;
9.在考试作弊事件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干扰调查的;
10.其他应认定的严重违纪行为。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传、接物品或者草稿纸的;
6.阅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答案雷同的;
7.其他应认定的考试作弊行为。
(四)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情节恶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5.向阅卷教师行贿、或威胁阅卷教师改变考核成绩的; 
6.被考试工作人员认定“考试违纪后的同场次考试作弊”;
7.其他应认定的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五)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屡教不改,或在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3.考前窃取试卷或答案并传播的;
4.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6.在场外组织答卷、为其他考生提供答案的;
7.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8.其他认定的应给予开除学籍的考试作弊行为。
(六)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1.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期间考生出现的本条第一款考试违纪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考生出现本条第二、三、四、五款违纪、作弊现象,应立即中止考生考试,没收其试卷及作弊证据,当场宣布该考生违纪或作弊,令其离开考场,并在卷面上签写“严重违纪、或作弊”字样。
2.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纪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相关物品应妥善保管。
3.填写《学生考场情况纪录单》、《学生考场违纪、作弊报告单》一式两份,报相关二级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考试当天由教学秘书将违纪材料报至教务处,教务处核查后,按《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研究后,以文件形式公布处理决定。
4.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决定有异议,应按《廊坊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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